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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辞下传第九章


  《易》之为书也,原始要终,以为质也。(要,如字,平声。)

  “质”,定体也。以全《易》言之,《乾》《坤》并建以为体,六十二卦皆其用。以一卦言之,彖以为体,六爻皆其用。“用”者,用其体也。原其全体以知用之所自生,要其发用以知体之所终变。舍《乾》《坤》无《易》,舍彖无爻,六爻相通,共成一体,始终一贯,义不得异。如《履》之履阳而上者六三也,则原始要终,皆以三之履刚为质。《临》以二阳上临四阴,则原始要终,皆刚临柔以为质,而说《易》者谓《履》上九自视其履,《临》六五以知临下,爻、彖自相蹠盩,裂质以成文,异乎圣人之论矣。

  六爻相杂,惟其时物也。

  《射礼》射位曰“物”。“物”,位也。“时物”,时与位也。六爻之得失吉凶虽杂,若不合于彖,然惟其发动之时位,因时立义耳,非有悖于卦之质也。如《履》六三“虎咥人”,与彖辞若异,而义自可通。

  其初难知,其上易知,本末也;初辞拟之,卒成之终。(易,以豉反。卒,即律反。)

  以下皆为读《易》者言也。“本”者,如草木之根,藏而未见。“末”,则全体皆见也。如《乾》之初九,一阳动于下,不易知其为潜,以上有见,有跃,有飞,有亢,而后知之。原始要终,则无不知矣。初象未著,必待辞而后著。“卒”,尽也。卒已成,则观象而知其义所自生,故辞易知也。初、上之义尽于此。旧说于凡卦之初,皆言当某之始,于上则言卦已极而将变。以卦言,则本无将变之理,以筮言,则六爻备而筮事毕,何变之有!卒者,成也,非变也。

  若夫杂物撰德,辨是与非,则非其中爻不备。(夫,音扶。)

  “物”,谓阴阳之成象者,即爻也。“撰德”,所以造成此卦之德也。“是非”,吉凶得失之本也。中四爻者,出乎地,尽乎人,而应乎天,爻之成德备于此矣。即如《复》以初爻为主,而非中爻重阴,则无以见其不远之复;《夬》以上爻为主,而非中爻积阳,则无以见其无号之凶。《家人》《睽》,阳之闲于初、上者同;《困》《井》,柔之掩刚于初、上者同;而中之得失异。故欲明初、上之初终,必合中爻以辨之。原始要终,不可以辞害爻,以爻害彖也。

  噫!亦要存亡吉凶,则居可知矣。

  此句疑有阙误。大要谓六爻之成象,辨卦之主辅,则可于吉凶而知所存之义矣。

  知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

  “知”,谓知《易》者。读《易》之法,以彖为主,而爻之杂撰是非,因时物而成者,即其质以思其变,乃谓之知《易》。圣人示人读《易》之法,于此最为明切。其谓有文王之《易》,有周公之《易》,有孔子之《易》,何其与圣言异也!

  二与四同功而异位,其善不同。二多誉,四多惧,近也。柔之为道,不利远者,其要无咎,其用柔中也。

  “功”者,位之奇耦,刚柔所见功之地也。言“善不同”,惧亦善也。“近”,谓近于五。近尊则不敢自专,而惧不足以承,故四虽多惧,而固有善也。二居下卦之中,远于尊位,则嫌于相敌,正以无所惧而不利;然其大要以无咎而致誉,则以得中故也。

  三与五同功而异位。三多凶,五多功,贵贱之等也。其柔危,其刚胜邪!(邪,以遮反。)

  五履天位而中,故贵;三视之贱矣。柔居之而危,小人而乘君子之权也;刚居之则有功。言“胜”者,三或过刚而凶,特胜于柔耳;五柔亦或吉,刚尤胜也。此二节亦言其大略耳。不可为典要者,又存乎其时,读者当善通之。

  右第九章。此章言读《易》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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