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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二 丧大记(1)


  “大”,备也。自始死至葬,自诸侯至士,皆备记之,所以补《丧礼》之未悉者也。凡十八章。

  疾病,外内皆埽。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寝东首于北牖下。(埽,先到反。县,胡消反。去,邱矩反。牖,郑氏曰:“成为‘墉’。”当从之,余封反。首,舒救反。)

  “病”,疾甚也。“内”,燕寝。“外”,门庭。“皆埽”,慎终故须先整肃也。彻乐器者,非乐时也。“东首”,顺生气。“墉”,室墙也。“北墉下”,去户牖远,静谧以安之。此记病革之时。

  废床,彻亵衣,加新衣,体一人。男女改服,属纩以俟绝气。

  “废”,彻也。彻床以箦卧于地,以人始生在地,反其真也。“体”,手足也。持之各一人,以将死惝怳不宁为之依也。“男女”,谓侍疾者。“改服”,士以上朝服,庶人深衣,女袗玄,为送死不敢亵也。“属”,缀也。“纩”,新绵,缀于鼻端,候息之绝,息未绝犹冀其生也。此节记气将绝之际。

  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

  “手”,谓持体者。君子正终,远媟乱也。

  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妇卒于適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卒,子律反。適,都历反。)

  “君”,诸侯也。夫人之卒在其内三寝之正寝,而言“路寝”者,正寝视君之路寝也。天子有夫人,有嫔,有世妇。诸侯之世妇视天子之嫔,内命妇也。大夫之妻其秩视世妇,故类言之。“适寝”者,大夫则外寝,妻则内正寝,内命妇则其宫之正寝也。“内子”,谓世妇女御。下室,寝后室。“寝”,其宫之正寝也。“迁尸”者,没而君追命之也。“士之妻”,谓士及士之妻也。士或止一寝,故但言“寝”,夫妇之卒同于此也。凡寝皆正室之名,外寝如今厅事,内寝如今中堂。死必于寝,以正终也。

  ▲右第一章。此章记始死之礼。君子之自处其死也,必正而无偷安畏恋之情;处其亲之死也,亦必以正而不为姑息狎昵之爱。是岂有所矫而然哉?君子之于身无不敬也。其于亲亦无不敬也。死,命也;哀,情也。顺命而极用其情,一之以敬,则并行不悖矣。既不为细人之鄙亵哀瞀而不恤理之所安,而亦非若异端之矫强张皇立异,而以求别于夫人之死也。知此者,可与语死生之际而事其亲矣。

  始死,迁尸于床。□用敛衾,去死衣。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去,邱矩反。此节旧在“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之下,今定序于此。)

  死时在北墉下,废床,今更于南牖下设床,迁尸于上,死事始也。“□”,覆也。“敛衾”,小敛之衾,权用之,袭乃彻,更为敛用也。“死衣”,死时所易朝服也。去而祼之,待浴也。“小臣”,正君之服位者,大夫权设其官“子路使门人为臣”是已。士则御者摄。“楔”,拄也;拄之勿令合,使受饭含。“柶”,长六寸,两头屈曲出两吻外,角为之,取其滑易也。“缀”,衬而拘之,使勿辟戾,可受履也。“燕几”,燕居之几,仄之使几足拘两足,御者坐持之。“君、大夫、士一”者,安尸事质,不容异也。

  ▲右第二章。此章记始死迁尸之礼。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小臣复。复者朝服。(复,芳服反,下同。朝,直遥反。)

  “有林麓”“无林麓”,谓所封国邑境内有无也。“虞人”,山虞。“狄”,与“翟”通。“狄人”,《周礼》谓之“夏采”,主复事者。“阶”,梯也,以升屋者。无林麓则无虞人,狄人摄之。“小臣”,君出入则前驱,故令之复。复非一人,于路寝则使小臣,四郊则夏采。大夫以下,其人未闻。“朝服”,以吉迓生气。

  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赪,世妇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卷,古本反。屈,去月反。□,时战反。科,吐玩反。)

  皆举上服以统其余也。复者非一人一处,小臣于路寝用上服耳。“卷”,与“衮”同,公之上服。侯伯则□,子男则毳,举公以下统之。“屈”,与“阙”通,子、男夫人之上服;公夫人则袆衣;侯伯夫人则揄狄。举子男以上统之,互文见意也。“玄赪”,玄衣纁裳,玄冕服也。“襢衣”,命妇助祭服。“世妇”,兼内外命妇而言。“爵弁”之服,缁衣纁裳。“税”,与“禒”通,六衣之下,士妻之上服也。

  皆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荣。(号,胡刀反。)

  “荣”,屋檐角翼起处。“东荣”者,前檐东角也。“号”,大呼也。“危”,屋脊也。复衣以竿揭之,已事则卷之于竿。“投”,掷也。“前”,檐下。“受之”,以覆尸。“西北荣”,后檐西。

  其为宾,则公馆复,私馆不复。其在野,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乘,食证反。)

  “在野”,谓卒于道路。

  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衣尸”之“衣”,于既反。)

  “衣尸”,袭也。既冀为魂所或依,不忍致死之也。

  妇人复,不以袡。

  “袡”,绛缘衣,嫁时上服,非正服也。

  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此殷礼,周则男子称字。

  惟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先,苏佃反。)

  复以冀其生,故未复不行送死之礼,惟哭则哀迫于中,不能待也。“死事”,谓正尸浴袭。

  ▲右第三章。此章记招魂之礼。

  管人汲,不说□,屈之。尽阶,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巾,挋用浴衣,如他日。小臣爪足。浴余水弃于坎。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说,他活反。枓,知庾反。尽,慈忍反。)

  “管人”,司汲之官,盖冬官之属。《冬官》今亡,无所考。“管”,筩也,所以汲者也。“□”,汲筩索也。汲者致水必说□,“不说”者,示哀遽且告新汲也。“屈之”者,为曳地则不便事也。“阶”,西阶。“尽阶”,阶之最上级也。“不升堂”,终在阶也。“御者”,无恒官,生时所亲用者,遣之执事尔。“入浴”,浴于室也。“抗”,高举之也。“衾”,覆尸敛衾。“抗衾”,以掩形露也。“沃”,浇于身也。“枓”,形如酌酒之斗,有柄,以木为之。“□”,细葛。此人君之礼,士则用绤。“挋”,拭干也。“浴衣”之制未详,盖亦巾类。“他日”,生时也。“爪足”,剪足趾爪。“坎”,甸人为垼所取土处,在阶间,不忍远倾之,藏之近也。“内御”,婢妾之属。“抗衾而浴”者,言抗衾及浴,皆用内御也。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盘,挋用巾,如他日。小臣爪手剪须。濡濯弃于坎。□差,楚街反。重,直容反。厞,扶沸反。此上二节旧在“君大夫士一也”之下,“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之上,今定序于此。

  “差”,淅。“沐”,米也。“君”,国君。郑氏谓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按《士丧礼》“沐用稻”,此言“沐梁”者,盖传写之误耳。沐以谷者,淅其米之渖,用去垢也。“垼”,土块灶。不煮于爨室者,别于生也。“陶人”,为瓦器之官。“鬲”,瓦釜有足。谓之“重鬲”者,煮沐已,则用此鬲盛余米县木上为重也。“甸人”,供薪之官。“彻庙厞”,谓取复者降自西北荣所彻之檐木也。谓之“庙”者,尸在,从死者之称也。“爪手”,去手指甲。“彻须”,芟去其旁生者。“濡濯”,沐余之渖也。

  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笫,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造,七到反。□,徒亶反。此节旧在“弃之于隐者”之下,“始死迁尸于床”之上,今定序于此。)

  此沐浴已,迁尸于床而含袭之后也。“大盘”,木盘,广八尺,长丈二,深三尺,赤其内,置床下以盛冰。“造”,纳也。“纳冰”者,以殡待三日之后至七日,仲春而还气渐温,用凉尸勿坏,且辟蟁蝇也。“夷”,亦大也,视大盘为差,小异其名耳。君殡日远,二月用冰;大夫殡日近,三月用冰。“并瓦盘”者,明大夫之盘亦瓦也。无冰则设水,若君赐之冰,亦用冰矣。“襢笫”,露箦无席以通寒气。“含床”,在南牖下。“袭床”,次含床之东。迁尸于堂,以待敛,床在西坫南。含床无枕,余皆有之,冰盘并设其下。

  ▲右第四章。此章记沐浴及含袭用冰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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