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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二 丧大记(2)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卒,子律反。)

  此通记自始死至小敛前哭踊无数之节也。“啼”,如婴儿哭。“兄弟”,同姓之通称。“妇人”,谓主妇及女子子。哭而不啼,别于男子也。“踊”,谓自主人以下皆踊。

  既正尸,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

  此诸侯之哭位也。“正尸”,谓自北墉迁南牖下南首,其事在复浴之前而记于后者,尸正于南牖,则讫小敛而始迁也。“坐”者,近尸于地,亲之至也。惟適子与夫人坐。“哭”,定尊位也。“子”,谓众子及诸从子。“姓”,孙及诸从孙。不殊者,以尊嗣子也。“东方”,户外堂上,不敢继嗣子也。“有司”,有丧职者。其余为“庶士”。言“坐”“立”,言“哭”,互文。坐立皆哭,哭亦立也。“内命妇”,世妇、女御及公子之妻。“子姓”,女子女孙及群从也。“外命妇”,同姓卿大夫之妻。“外宗”,姑姊妹之女,或嫁于士,故言“率”也。士妻疏贱不入哭。

  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

  “主人”,適子也。众子虽继適子于户内,不坐。“主妇”,妻在则妻是已,妻没则適子妇也。“其有”者,同姓之亲内有之也。嗣子定位于初丧,惟有爵者得与同坐,别尊卑也。按此盖周之后代世官之礼。古者大夫不世,则死者虽大夫而嗣子固士,与士礼同。

  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

  士之嗣子无適贵,故众主人以亲疏相继而南。

  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承”,举也。“衾”,□衾。亟见尸以致哀。

  ▲右第五章。此章记小敛以前室中堂上下之哭位,其后,既小敛位于堂上,既殡位于堂下,虽小有异同,而適庶亲疏贵贱之别,男女之辨,率循此而为之也。

  君之丧未小敛,为寄公、国宾出。大夫之丧未小敛,为君命出。士之丧,于大夫,不当敛则出。(为,于伪反。)

  “寄公”,失国诸侯来托者。“国宾”,来观聘之君、大夫也。“出”,迎于庭也。“君命”,吊襚者。“出”,迎于门外也。大夫于君命,虽当敛亦出;士于大夫,当敛则不出矣。士为大夫出,亦迎于庭也。大夫于国宾,士于君命,其出可知。此皆谓既袭以后。未袭惟为君命出耳,余皆不出。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阶。君拜寄公、国宾于位,大夫于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士于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于门外。(使,疏吏反。)

  “扱”,反向上也。“降自西阶”,不忍即主也。“拜于位”者,就中庭乡宾之位而拜也。未小敛,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言“亲吊”者,或有使家臣来者也。“与之哭”者,既拜之后,即位于西阶下,南面对宾,与成哭踊也。逆,亦迎也。“不逆于门外”,惟送则出门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命妇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为,于伪反。)

  “命妇”,大夫妻也。《周礼》:世妇以后命吊临于卿大夫之丧。古者有丧妇人亦吊也。夫人于寄公夫人亦拜之于位,未小敛,寄公夫人位在堂上,北面。“出”,出室迎之也。

  ▲右第六章。此章记小敛以前主人为宾出之礼。

  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主妇东面,乃敛。卒敛,主人冯之踊,主妇亦如之。(卒,子律反。冯,如字,皮冰反。)

  “小敛”,于户内,主人主妇临之,以慎终也。“主妇东面”,位敛席西,则主人位敛席东,西面可知。冯,凭也。

  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妇人髽,带麻于房中。(说,他活反。)

  “袒,说髦,括发”,始成丧也。小敛而后绝乎生之望矣。“髦”,童子之饰,左右各一,父没脱左,母没脱右。“括发”,以麻去笄□也。“带”,绖也。妇人重腰故先之,男子则未变也。小敛说髦,妇人髽,皆诸侯之礼,士则既殡乃脱髦,其为三日均也。诸侯有东西房,故男子括于东房,妇人髽于西房。大夫、士惟有东房,则男子于房,妇人于室。凡去饰,必于隐处。

  彻帷,男子奉尸夷于堂。

  始死帷堂,尸未饰也。卒敛斯彻矣。“奉”,承也。士举之,主人攀扶,以致哀恋也。“夷”,陈也。《士丧礼》彻帷在袒括之前,此序在后者,盖主人方入房袒括,而有司彻帷同时并作,随文先后记之也。自此,主人以降之位皆在堂矣。

  降拜,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汜拜众宾于堂上。(汜,孚梵反。)

  “拜”者,答其视敛也。“于位”,乡其位而特拜也。“大夫士拜卿大夫”者,大夫于卿,士于大夫也。“于士”,大夫、士之礼同也。“旁三拜”者,士宾众,或东南,或西南,每向三拜也。“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其位在堂上,就而拜之也。“汜拜”,旅拜也。“众宾”,女宾。

  主人即位,袭带绖踊。母之丧,即位而免。(免,亡运反。)

  “即位”,始即阼阶下之位,死事已成,嗣子定位也。“袭”者,袒事毕,复袭衣也。未成服之服,仍初死之朝服。“带绖”,加首绖于括发,加腰绖于朝服也。母丧即位,易括发而免,于礼杀也。此人君之礼也,士则先踊而后袭绖。

  乃奠。

  设小敛之奠也,有牲俎陈于尸东。

  吊者袭裘,加武,带绖,与主人拾踊。(拾,极业反。)

  主人变则客亦变矣。“加武”,加素弁武于冠上。“绖”,环绖也。“拾踊”,相间而踊。此“拾踊”者,即上“主人即位踊”之时与同踊,补记于此耳。

  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雍人出鼎,司马县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角,盖甬字之误,他孔反。县,古涓反。)

  “虞人”,山虞。“木”,薪也;所以爇鼎炊水,为冬寒使漏不凝也。“甬”,□水注壶器。“壶”,漏水定时器;《周礼》挈壶氏掌之,此属“狄人”者,诸侯官不备,摄也。“雍人”,外饔。“鼎”,炊水者,挈壶氏司马之属,故其长莅县壶。“代”,次相易也。孝子之哀已逾三日,声将不续,而尸未殡,须相侍卫,故令官代哭,使不绝声。诸侯官众,相次而代,分时刻以序之。大夫家臣少,不能以时相代,更番迭哭而已。士无家臣姻党友朋为代哭。若主人之哭则无时,初不相代也。

  君堂上二烛,下二烛;大夫堂上一烛,下二烛;士堂上一烛,下一烛。

  “烛”,燎也。昼夜不绝哭,斯不绝炬也。多少因其堂阶庭门之深浅。

  宾出彻帷。

  此帷之设以别男女,葬而后永彻之,故宾出则彻,宾至则设。

  哭尸于堂上,主人在东方,由外来者在西方,诸妇南乡。(乡,许亮反。)

  未殡故曰“哭尸”。“由外来”者,宾也。“南乡”,移位尸北,以避宾也。

  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寝门外见人不哭。

  “客”,女宾。“下堂”者,为夫人命也。“寝门”,适寝之门,即大门也。“见人”,谓迎送将君命者。

  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

  皆稍近就之,亦终不相昵也。此下三节通言丧礼而记于此者,自小敛而后皆然也。

  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为后者不在,则有爵者辞,无爵者人为之拜,在竟内则俟之,在竟外则殡葬可也。(衰,仓回反。“为之”之“为”,俱于伪反。竟,居影反。)

  “不在”,或时他往,父母以急疾终也。“有爵者辞”,其吊也,非適嗣不敢与尊者为礼也。“人为之拜”,摄主受吊也。“俟”,缓殡日以待其归也。“竟外”,近者殡,远者则葬。

  丧有无后,无无主。

  非宗子则不立后。“无主”者,同姓乃至里尹皆可主也。

  ▲右第七章。此章记小敛以后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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