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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诫


  有书估来携破书廉价求售,《元诗选》等大部书无所用之,只留下了一部梁山舟的《频罗庵遗集》。集凡十六卷,诗仍是不懂,但其题跋四卷,《直语补证》《日贯斋涂说》各一卷,都可以看,也还值得买。题跋四有《书抱朴子酒诫篇附录自作说酒诗册跋》一首,其文云:

  “右篇反复垂诫,摹写俗态,至二千余言,可谓无留蕴矣,特未确指所以不可饮之情状,或滋曲说焉。予尝有《说酒》五言一章,非敢儳言古书之后,聊取宣圣近譬之旨,以冀童竖之家喻而户晓耳。洪饮之君子庶几抚掌一笑,以为然乎否乎。”

  抱朴子是道士,我对他有隔教之感,《酒诫》在外篇二十四,比较的可读,摹写俗态在起首两叶,有云:

  “其初筵也,抑抑济济,言希容整,咏《湛露》之厌厌,歌在镐之恺乐,举万寿之觞,诵温克之义。日未移晷,体轻耳热。夫琉璃海螺之器并用,满酌罚余之令遂急,醉而不止,拔辖投井。于是口涌鼻溢,濡首及乱,屡舞跹跹,舍其坐迁,载号载呶,如沸如羹。或争辞尚胜,或哑哑独笑,或无对而谈,或呕吐几筵,或值蹶良倡,或冠脱带解。贞良者流华督之顾眄,怯懦者效庆忌之蕃捷,迟重者蓬转而波扰,整肃者鹿踊而鱼跃。口讷于寒暑者皆垂掌而谐声,谦卑而不竞者悉裨瞻以高交,廉耻之仪毁而荒错之疾发,阘茸之性露而傲很之态出。精浊神乱,臧否颠倒,或奔车走马,赴阬谷而不惮,以九折之阪为蚁封,或登危蹋颓,虽堕坠而不觉,以吕梁之渊为牛迹也。”

  以下又说因酒得祸得疾,今从略。梁山舟诗《说酒二百四十字》在《遗集》卷三,以面粉发酵来证明酒在肚里的害处,现在想来未免可笑,觉得与以糟肉证明酒的好处相差无几。我想中庸的办法似乎是《论语》所说为最妥当,即是惟酒无量不及乱。若要说得彻底说得好,则不得不推佛教了。《梵网经菩萨戒》轻垢罪篇,饮酒戒第二云:

  “若佛子,故饮酒,而酒生过失无量。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何况自饮。不得教一切人饮,及一切众生饮酒,况自饮酒。若故自饮,教人饮者,犯轻垢罪。”

  贤首疏云:

  “轻垢者,简前重戒,是以名轻,简异无犯,故亦名垢。又释,黩污清净行名垢,礼非重过称轻。善戒地持轻戒总名突吉罗。瑜伽翻为恶作,谓作非顺理,故名恶作,又作具过恶,故名恶作。”

  这是大乘律,所以比较宽容,小乘律就不同了,《四分律》卷十六云:

  “佛告阿难,自今已去,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头内着酒中而入口。”

  其时所结戒云:

  “若比丘饮酒者,波逸提。”

  案波逸提是堕义,比突吉罗更加重一等,据《根本律》说,“谓犯罪者堕在地狱傍生饿鬼恶道之中。”

  《四分律》又有解释极好,略云:

  “比丘,义如上。酒者,木酒,粳米酒,余米酒,大麦酒,若有余酒法作酒者是。木酒者,梨汁酒,阎浮果酒,甘蔗酒,舍楼伽果酒,蕤汁酒,蒲萄酒。梨汁酒者,若以蜜石蜜杂作,乃至蒲萄酒亦如是。杂酒者,酒色,酒香,酒味,不应饮。或有酒非酒色,酒香,酒味,不应饮。或有酒非酒色,非酒香,酒味,不应饮。或有酒非酒色,非酒香,非酒味,不应饮。非酒酒色,酒香,酒味,应饮。非酒非酒色,酒香,酒味,应饮。非酒非酒色,非酒香,酒味,应饮。非酒非酒色,非酒香,非酒味,应饮。”

  《大智度论》卷十三亦有一节云:

  “酒有三种,一者谷酒,二者果酒,三者药草酒。果酒者,蒲萄阿梨咤树果,如是等种种名为果酒。药草酒者,种种药草合和米曲甘蔗汁中,能变成酒,同蹄畜乳酒,一切乳热者可中作酒。略说若干若湿,若清若浊,如是等能令人心动放逸,是名为酒。一切不应饮,是名不饮酒。”

  这里把酒分门别类的讲得很清楚,大抵酒与非酒之分盖以醉人为准,即上文云令人心动放逸也。《四分律》叙结戒缘因本由比丘娑伽陀受请,食种种饮食,兼饮黑酒,醉卧道边大吐,众乌乱鸣。本文云:

  “佛告阿难,此娑伽陀比丘痴人,如今不能降服小龙,况能降服大龙。”

  贤首戒疏云:

  “如娑伽陀比丘,先时能服毒龙,后由饮酒不能伏虾蟆等。”

  亦即指此事。唯《四分律》中又举饮酒十失云:

  “佛语阿难,凡饮酒者有十过失。何等十?一者颜色恶。二者少力。三者眼视不明。四者现瞋恚相。五者坏田业资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斗讼。八者无名称,恶名流布。九者智慧减少。十者身坏命终,堕三恶道。阿难,是谓饮酒者有十过失也。”

  《大智度论》亦云:

  “问曰,酒能破冷益身,令心欢喜,何以故不饮?答曰,益身甚少,所损甚多,是故不应饮。譬如美饮,其中杂毒。是何等毒?如佛语难提优婆塞,酒有三十五失。”

  所说数目虽多,精要却似不及《四分律》。如云一者现在世财物虚竭即是《四分》之五。二者众疾之门,三者斗诤之本,即其六七。五者丑名恶声,六者覆没智慧,即其八九。十一者身力转少,十二者身色坏,即其二与一。又三十四者身坏命终,堕恶道泥犁中,即其十也。此外所说诸条别无胜义,无可称述,唯末有五言偈十六句,却能很得要领,可以作酒箴读。其词云:

  酒失觉知相,身色浊而恶。
  智心动而乱,惭愧已被劫。
  失念增瞋心,失欢毁宗族。
  如是虽名饮,实为饮毒死。
  不应瞋而瞋,不应笑而笑。
  不应哭而哭,不应打而打。
  不应语而语,与狂人无异。
  夺诸善功德,知愧者不饮。

  这虽然不能算是一首诗,若是照向来诗的标准讲,但总不失为一篇好文章,特别是自从陶渊明后韵文不能说理,这种伽陀实是很好的文体,来补这个缺陷。贤首疏又引有《大爱道比丘尼经》,所说也是文情并茂,省得我去借查大藏经,现在就转抄了事。文云:

  “不得饮酒,不得尝酒,不得嗅酒,不得鬻酒,不得以酒饮人,不得言有疾欺饮药酒,不得至酒家,不得与酒客共语。夫酒为毒药,酒为毒水,酒为毒气,众失之源,众恶之本。残贤毁圣,败乱道德,轻毁致灾,立祸根本,四大枯朽,去福就罪,靡不由之。宁饮洋铜,不饮酒味。所以者何?酒令人失志,迷乱颠狂,令人不觉,入泥犁中,是故防酒耳。”

  这是一篇很好的小品文,我很觉得欢喜,此经是北凉时译,去今已一千五百年了,读了真令人低徊慨叹,第一是印度古时有这样明澈的思想,其次是中国古时有这样轻妙的译文,大可佩服,只可惜后来就没有了。

  日本兼好法师是十四世纪前半的人,本姓卜部,出家后曾住京都吉田的神护院等处,俗称之为吉田兼好。他虽是和尚,但其绩业全在文学方面,所著随笔二卷二百四十三段,名曰“徒然草”,为日本中古散文学之精华。其第百七十五段也是讲酒的,可以称为兼好法师的酒诫,很可一读。十多年前我曾译出后半,收在《冥土旅行》中,今将全文补译于下方:

  “世间不可解的事情甚多。每有事辄劝酒,强使人多饮以为快,不解其用意何在。饮酒者的脸均似极难堪,蹙额皱眉,常伺隙弃酒或图逃席,被捕获抑止,更胡乱灌酒,于是整饬者忽成狂夫,愚蠢可笑,康强者即变重病人,前后不知,倒卧地上。吉日良辰,如此情形至为不宜。至第二日尚头痛,饮食不进,卧而呻吟,前日的事不复记忆,有如隔生,公私诖误,生诸烦累。使人至于如此,既无慈悲,亦背礼仪。受此诸苦者又岂能不悔且恨耶。如云他国有此习俗,只是传闻,并非此间所有的事,亦已可骇怪,将觉得不思议矣。

  即使单是当作他人的事来看,亦大难堪。有思虑的大雅人士亦复任意笑骂,言词烦多,乌巾歪戴,衣带解散,拉裾见胫,了不介意,觉得与平日有如两人。女子则搔发露额,了无羞涩,举脸嘻笑,捧持执杯的手,不良之徒取肴纳其口,亦或自食,殊不雅观。各尽力发声,或歌或舞,老年法师亦被呼出,袒其黑丑之体,扭身舞踊,不堪入目,而欣喜观赏,此等人亦大可厌憎也。或自夸才能,使听者毛耸,又或醉而哭泣,下流之人或骂詈斗争,陋劣可恐。盖多是可耻难堪的事,终乃强取人所不许的事物,俱坠廊下,或从马上车上堕地受伤。其不能有乘者,蹒跚行大路上,向着土墙或大门,漫为不可言说之诸事。披袈裟的年老法师扶小童之肩,说着听不清楚的话,彳亍走去,其情状实为可怜悯也。

  为如此种种事,如于现世或于来世当有利益,亦无可如何。唯在现世饮酒则多过失,丧财,得病。虽云酒为百药之长,百病皆从酒生,虽云酒可忘忧,醉人往往想起过去忧患至于痛哭。又在来世丧失智慧,烧毁善根,有如烈火,增长恶业,破坏众戒,当堕地狱。佛曾亲说,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

  酒虽如是可厌,但亦自有难舍之时。月夜,雪朝,花下,从容谈话,持杯相酬,能增兴趣。独坐无聊,友朋忽来,便设小酌,至为愉快。从高贵方面的御帘中,送出肴核与酒来,且觉将送之人亦必不俗,事甚可喜。冬日在小室中,支炉煮菜,与好友相对饮酒,举杯无算,甚快事也。在旅中小舍或野山边,戏言盛馔为何云云,坐草地上饮酒,亦是快事。非常怕酒的人被强令饮少少许,亦复佳。高雅的人特别相待,说来一杯,太少一点吧,大可忻喜。又平常想要接近的人适有大酒量,遂尔亲密,亦是可喜。总之大酒量人至有趣味,其罪最可原许。大醉困顿,正在早睡之时,主人启户,便大惶惑,面目茫然,细髻矗立,衣不及更,抱持而逃,挈衿揭裾,生毛细胫亦均显露,凡此情状大可笑乐,亦悉相调和也。”

  上边第二节中所云不可言说之事,盖即指呕吐或小便,第三节引佛说,即《梵网经》原语,据贤首疏云:

  “五百世无手,杜顺禅师释云,以俱是脚,故云无手,即畜生是。”

  又第四节似未能忘富贵门第,又涉及遐想,或不免为法师病,唯兼好本武士,曾任为上皇宫侍卫,又其人富于情趣,博通三教,因通达故似多矛盾,本不足怪,如此篇上半是酒诫,而下半忽成酒颂,正是好例。拙译苦不能佳,假如更写得达雅一点,那么这在我所抄引的文章里要算顶有意思的一篇了。为什么呢?彻底的主张本不难,就只是实行难,试看现今和尚都大碗酒大块肉的吃了,有什么办法。我们凡人不能“全或无”,还只好自认不中用,觉得酒也应戒,却也可以喝,反正不要烂醉就是了。兼好法师的话正是为我们凡人说的。只能喝半斤老酒的不要让他醉,能喝十斤的不会醉,这样便都无妨喝喝,试活剥唐诗为证曰:但得酒中趣,勿为醉者传。凡人酒训的精义尽于此矣。

  廿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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