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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章帝纪(14)


  章和元年[87年]

  春正月,诏曰:“朕以不德,受祖宗弘烈,夙夜祗畏,无以章于先王。汉遭莽弊,礼坏乐崩,因循故事,多非经典。知其说者之于天下,岂不远乎!”曹褒喟然叹曰:“昔奚斯颂鲁,考甫咏殷,竭忠显主之美者,当仁不让,奈何疑焉?”遂复上疏,陈制礼意。事下三公,未奏。上曰:“谚言:‘作舍道边,三年不成。’”乃使褒于南宫东观差序礼事,依旧仪,参五经,验以谶记,自天子至于庶人,百五十篇。

  ①《范书》曹褒传作“汉遭秦余”。
  ②诗鲁颂閟宫曰:“新庙奕奕,奚斯所作。”奚斯,鲁大夫公子,作闵公庙。
  ③诗商颂谱曰:“有正考甫者,得商颂十二篇于周之大师,以那为首。”

  褒字叔通,鲁国薛人也。父充,建武中为博士,议定封禅、七郊、三雍、大射、养老礼仪。明帝即位,充上言:“汉家再受命,乃有封禅之事,礼乐崩阙,不可为后嗣法。五帝不相遵乐,三王不相袭礼,大汉宜制礼乐。”褒少有大度,结发传充学,尤多好礼事,常慕叔孙通为汉制仪,昼夜研精,当其属思,不觉旁之有人。举孝廉,除郎,迁陈留圉令。捕得他郡盗徒五人,守马严风县杀之,褒曰:“夫绝人命者,天亦绝之。皋陶不为盗制死刑,昔管仲遇盗而升诸公。今承旨而杀之,是逆天心,俯顺人意,其罚重矣。如得全此,而身坐之,愿也。”遂不为杀。严奏褒软弱,免官,百姓号泣送之。

  ①制郊兆于雒阳城南七里处,祀天地五帝,是为七郊。详见续汉祭祀志。
  ②三雍,明堂,辟雍、灵台也。大射,李贤曰:“王将祭射宫择士以助祭也。张虎侯、熊侯、豹侯,其制若今之射的矣。谓之为侯者,天子射中之,可以服诸侯也。”养老礼,乃尊养三老五更,以示孝道于天下。上三礼乃充制于建武末,至明帝初始行之。
  ③《礼记》乐记曰:“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注曰:“言其有损益也。”
  ④尚书大禹谟曰:“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⑤《礼记》杂记下曰:“孔子曰:管仲遇盗,取二人焉,上以为公臣,曰:‘其所与游群也,可人也。’”

  三月,护羌校尉傅育追虏出塞,战殁。

  夏四月丙子,令天下死罪囚减死一等,徙戍边。廷尉郭躬上疏曰:“圣恩所以减天下死罪使戍边者,欲实疆境而重人命也。去死就生,与老弱复相见,莫不欢喜。自丙子已来,犯罪者甚多,应入重〔论〕。今已牢狱者,蒙更生之恩也。而始被执录者,独受大辟之刑,示不均也。书曰:‘王道荡荡,无偏无党。’均大恩以令民。”上喜之,即诏悉赦焉。

  ①据《范书》补。又《范书》“犯罪”作“死罪”。而陈澧以为“犯罪”下脱“亡命”二字。
  ②出书洪范,而此引上下句倒置。

  躬字仲孙,颍川阳翟人也。父弘及寇恂等时,为决曹掾,诸罹文为弘所决者无恨,治狱三十余年,郡中称之,比之东海于公。躬复以明法称,稍迁尚书、廷尉。其决断在哀矜,所免者甚众,悉条诸文致重者四十余事,奏除之。躬弟子镇知名,后至廷尉,封侯。子孙皆修家业,以名理相待,为公者一人,廷尉者八人,为刺史二十余人

  ①《汉书》于定国传曰:“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罹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
  ②《范书》郭躬传作“七人”。《初学记》卷十二引华峤书亦同。又《范书》其上尚有“侯者三人”,《袁纪》恐脱。
  ③《范书》作“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袁纪》必有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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