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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的一个看法(4)


  像这样使人认为战争是可贺的,在家中在外面所唱的歌都是战争;这样才能做到使百姓听到战争的名字,看到战争,有如饿狼看见了肉。这样老百姓才可以用了。“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凡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王。”这些书籍,我们在当时看不懂;到了最近几十年来,回头看一看《史记》《商君书》,才都懂了。那时的改革政治是怎样呢?就是将人民组织起来,分为什伍的组织,要彼此相纠发。《史记·商君列传》:

  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相纠发)连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这是西方的秦建设了一个警察国家,一个极权的国家,而且成绩特别好。在不到一百年之内,居然用武力统一了当时的所谓天下。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天下;过了八年后又发生了问题。就是当时还有许多人保留了言论自由。于是三十四年丞相李斯议曰:“……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就是百姓以批评来反对政府所建立的政策。接着又说:

  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乃)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所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羽成乎下。禁之便。

  主张还是禁止言论自由为对。于是就具体建议:“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将书烧了以后,如果还有人敢批评政府的就杀头。“有敢偶语诗书,弃市。”“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这是秦始皇三十四年的大烧书。

  总而言之,第三件大事就是秦朝创立一个很可怕的极权国家,而且大成功,用武力统一了全中国,建立了统一的帝国。

  第四件大事就是极权国家的打倒,与无为政治的试行。汉高祖是百姓出身,项燕、项羽与张耳一班人都是贵族。汉高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百姓,知道民间的疾苦,所以当他率领的革命军到达咸阳时,就召集父老开大会,将所有秦代所定的法律都去掉,只留约法三章。其实只有两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朝的几个大领袖都能继续汉高祖的这种政策。

  当时的曹参是战功最高的,比韩信的战功还高。汉高祖将项羽打倒后,立私生子做齐王,派曹参去做相国。曹参当时就说,我是军人,而齐国的文化程度最高,经济程度也高。情形很复杂,我干不了;还是请一班读书人去吧!于是大家告诉他,山东有一个人叫盖公,可以请他指导。于是曹参就去请教盖公。盖公说:我相信老子的哲学。要治理齐国很容易;只要“无为”就可以治好齐国。于是曹参就实行“无为之治”。在齐国做了九年宰相,实行无为的结果,齐国大治,政治成绩为全国第一。所以在萧何死后,朝廷又请曹参回到中央政府做宰相。曹参到了中央任丞相以后,也还是喝酒不管国事。当时的惠帝就遣曹参的儿子去问曹参。曹参打了儿子一顿。及曹参上朝,惠帝向他说,你为什么打你的儿子?是我叫他问的。曹参便脱帽谢罪,向惠帝说:“陛下比高皇帝何如?”惠帝说:“我哪可以比高皇帝!”参又问:“陛下看我比萧何那个能干?”惠帝说:“君似乎不及萧何。”参曰:“陛下说得是。既然陛下比不上高祖,我比不上萧何,我们谨守他们的成规,无为而治岂不好?”惠帝就说“很好”。

  不但如此,以后吕后闹了一个小政变,结果一班大臣请高祖的一个小儿子代王恒来做皇帝,这就是汉文帝。文帝的太太窦后是一个了不得的皇后。文帝死后,景帝登位,窦后是皇太后。景帝死后,武帝登位,窦后是太皇太后。前后三度,当权四十五年。窦太后最相信老子的哲学,他命令刘家、窦家全家大小都以老子的书作必修教科书。所以汉朝在这四十五年中实行无为而治的政治。对外方面,北对匈奴,南对南越,都是避免战争。对内是减轻租税,减轻刑罚;废止肉刑,废止什伍连坐罪;租税减轻至三十分之一,这是从古以来没有的,以后也没有的。人民经过战国时代的多少战争,又经过楚汉的革命战争,在汉高祖以后,七十年的无为政治使人民得了休息的机会。无为而治的政治使老百姓觉得统一的帝国有好处而没有害处。为什么有好处呢?这样大的一个帝国,没有战事,没有常备军队,没有警察,租税又轻:这自然是老百姓第一次觉得这个政策是值得维持、值得保存的。

  由于汉朝这七十年的有意实行的无为而治,才造成了四百年的汉帝国,才留下无为而治的规模,使我们中国两千多年来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政治行为都受了这“无为而治”的恩典。这是值得我们想想的。这是我对于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一个看法。

  今天因为广播公司控制得不严格,所以超过了时间,要向诸位道歉。

  (本文为1954年3月12日胡适在台湾大学的演讲,原载1954年3月13日台北《中央日报》、《中华日报》和《新生报》,又载1954年4月1日台北《自由中国》第10卷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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