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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荐举议


  ——从古代荐举制度想到今日官邪的救正

  考试院举行了两次考试大典,费了国家一百多万元的经费,先后共考试了二百零八人。这二百零八人,听说至今还有不曾得着位置的。国家官吏十多万人,都不由考试而来;独有这两百人由正途出身,分部则各部会没有余缺,外放则各省或者不用,所以考试制度至今没有得着国人的信仰。

  因此我想起亡友赵文锐先生,他从美国留学回来,不顾朋辈的非笑,决心去应北京政府的高等文官考试。他考的名次很高,分在某一部里学习,月薪不过五六十元。学习了好几年,他始终没得着相当的位置,每年还得靠教书维持他的生活。后来政局变了,他到南方去,不久就在国民政府之下做到了杭州关监督。考试正途只能给他一个分部学习,而同学的提携倒可以给他一个关监督。在这种状况之下,考试任官的制度那能有成立和推行的希望呢?

  因此我又想到几年前北方某省的县长考试。考取的县长,省政府总怕他们经验不够,必须在行政人员讲习所讲习半年,又须到各处去考察半年,然后有候选补缺的资格。然而那些不由考试出身的县长,只军人的一张条子,或政客的一封介绍信都可以走马上任,又都不愁“经验不够”了,在这种情形之下,除了极少数忠厚安分毫无“奥援”的人,谁还肯走那条考试正途呢?

  总之,今日任官的方法全由于推荐介绍,而考试制度至今只能有万分之一的补救。所以今日任官流弊的中心在于荐举,而匡正官邪的关键也在改革荐举方法,而不在考试制度。

  今日的官吏都由于推引介绍,而推引介绍的方式都是私荐而不是公开的荐举,都是循情面而不是负责任的荐举。老实说,今日的荐举,无论贤不肖,都用汲引私人的方式,而不是用为国家推荐人才的方式。其流弊最大者约有几点:(一)荐条私相授受,无公开的举状,谁也不知某人是谁荐举的,是以何种资格何种理由荐举的;(二)荐举者不必负责担保,故可以滥荐滥保,往往重要官吏发表之后,社会上皆不知其来历,甚至于税收官吏亏卷公款巨万而逃,也从没有人追问原来保荐的人是谁;(三)荐举只是个人的,而不是制度的,所以全无限制,又全无裁制。近年每一部换一个部长,部中人员往往全部更换。朝野名流往往滥发荐书,每年有写荐信至七八百函的:一位交通部长曾对我说,他因为收到荐书太多,竟不能不添两个书记专做回达荐信的事!

  欲纠正这种流弊,我主张三个原则:

  (一)凡荐举必须用公开的荐举状,用政府规定的格式(由政府印卖)填写,由铨叙部登记后,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凡私递的荐书荐条,皆由政府立法严格禁止。

  (二)凡出具荐举状者为“举主”,举主在荐举状里须将被举人的学历经验详慎开载,并须声明愿负完全责任:如不称职,愿受误举的惩戒处分;如犯赃罪,情甘同坐。

  (三)凡在职官吏举荐人才,皆须有法定的限制,不得超过限制。例如特任某级官得举荐几人;简任某级官得举荐几人。荐状上应声明有权可荐几员,现今所举为第几员,并未超过限制。凡在野的人,无论曾任何官,不得荐举官吏。

  这都不是外国搬来的新法,都只是我们老祖宗早已行过的古法。试看古人的荐状,都是公开的“明保”,都得声明负完全责任,又都得声明依法可荐举几人。试举张淏《云谷杂记》附录的南宋举状四篇中的一篇作例:

  肖逵举张淏状

  (具官)臣萧逵,准格节文(按此指“庆元令格节文”),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许于十科内举三人。臣伏睹迪功郎监漳州永丰仓张淏,性姿恬静,学问该深,博考群书,多所是正。……臣今保举堪充“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如蒙朝廷擢用后,犯正入已脏,臣甘伏朝典。……臣照得嘉定十年分,合于十科内举三人,已举过一员外,今来举张淏系第二员合举之数。……嘉定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秦状。

  此种文例,各家文集中皆可寻得。试再看南宋宰相周必大文集中所保存的荐状,其举吴概等堪任监司郡守状尾云:

  右臣所举吴概等,并系保任终身。或不如所举,甘坐谬举之罚。(《奏议》卷一)

  其荐尤袤石垫堪任监司郡守状尾云:

  两人如蒙擢用,后犯入己赃,臣甘当同坐。(《奏议》卷六)

  周必大又有《乞申严荐举连坐之法》一疏云:

  ……法令中明有连坐之文,而其奏牍亦云“甘当同罪”。然旷岁逾时,未尝有所惩治也。今莫若此严申制,务在必行。其制既严,其选必慎。纵未能尽得俊杰之士,比之乏然而取,则有间矣。若治平问英宗方倚枢密直学士李彦知泰州,会所举人坐赃,特命夺官。夫以守边之臣宣劳于国,犹且不废绌罚,况余人乎?此亦救弊之要道也。(《奏议》卷七)

  这种线装书里的议论和例子,可算是“汉家制度”总比“棘闱锁院赋诗”一类的故事更值得我们的考虑罢?

  民众雇一个老妈子,还得问荐头;店家用一个伙计,还须有铺保;旅馆雇一个茶房,还须有押柜。国家的官吏岂不更重要,岂可不要公开的负责的荐举吗?

  (原载1934年3月4日天津《大公报》星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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