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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五年八月(1)


  八月庚戌朔,诏工部郎中范子奇与都水监同相度滑州天台埽、卫州齐贾上埽,如浮梁壅遏水势,权拆去以闻。工部言二埽危急故也。

  封御侍武氏为才人。

  诏吏部限三日选差团教保甲巡检、巡教使臣一十九人赴永兴军路。

  详定官制所言:“尚书省施行政令,分属六曹之事,都省总之,或有稽违,所当察举而任其责。今拟立法:诸六曹事有稽违而不察举者,以律上官案省不觉坐之,令、仆、丞为一等,左右司为一等,都事、主事为一等,令史以下为一等。”从之。(朱本云:无施行,合删。今仍存之。)

  辛亥,诏酒行下户倍罚曲钱,除三分中已改一分外,更免一分。

  河北转运司言:“准朝旨,令兵部以三路自置保甲,候教过年分实费钱粮,裒取一年数,为自今封桩额,充保甲支费。勘会保甲冬教钱粮,朝廷已不封桩,今悉令本司承认,虑久远不能供亿。”诏自元丰四年降指挥后封桩,陕西、河东准此。

  河东经略司言:“麟州神木堡与西贼斗敌,监押贾默以众先退,致贼杀巡检高素。”诏河东转运司劾罪。(旧纪书:辛亥,夏人寇麟州神木堡,巡检高素死之。新纪不书。)

  新权发遣广南西路转运副使吴潜乞遣陕西路军马五七百骑戍桂林,诏差在京马军两指挥。

  泾原路制置司行营总管刘昌祚言:“昨本路兵出界抵磨𠼪隘,贼兵负险拒敌,禽其首领,斩首级三千,获人口孳畜万数。每遇大敌,常获全胜。后诸将听高遵裕节制,但聚为一军,不往外援,师老退还,臣蒙恩薄责,累及诸将。盖各有亡失分数,缘内有攻城伤残、饥殍、拖后人数不少,即非战败亡失。伏望矜察诸将总兵深入,累获胜捷,量推恩赏。”诏:“磨𠼪隘得功将、副,朝廷于赏格特加等;其亡失人兵,会计帐数,等第降罚,即与诸路同法;所有军前死伤、以故不能自还,不会入亡失之数。札与刘昌祚知。”

  广南西路经略司言:“蛮人蒙光但言卖板木于宜州,都监等不依例给见钱。”上批:“送谢麟、麦文昞依公体量,不得以路由桂州,为张颉所惑,致移易事实。”(七月丙午。)

  诏判司农寺曾孝宽罚铜八斤,丞王端臣、主簿莫士先各十斤。以申条制不当故也。

  壬子,天平节度使、均国公佣为彰武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进封延安郡王。昭容朱氏进位贤妃。(两纪并书此,但不书节度、仪同耳。)

  户部言:“日者,盐钞数多,价贱难售。相度所支陕西五路计置军储钞计二百万缗,钞内随逐路所得各减半,凡百万缗。其逐路籴买粮草钱,即于减罢桩还陕西见钱钞、末盐钱内随数分与逐路,令商人入便。”从之。

  秘书省言:“宗正寺修上玉牒,借登位以来至熙宁十年起居注、时政记、日历照用,检会无许借指挥。”诏宗正寺官就秘书省修定。

  泾原路经略司言:“秦州甘谷城归顺文思副使卜聚玛伊克手下部落军使巴雅尔等二十九人、马二十三匹走回西界,已追逐捕获,乞下提举蕃部司同体量。”

  以董毡进奉人景青宜党令支为瓜州团练使,阿星为静州刺史,各增赐茶彩。赏军前功也。

  癸丑,诏熙河、秦凤两路买马,切见买逐等马价画一取索,札付景青宜党令支等,令使臣入蕃告谕。

  权管勾同经制熙河兰会等路边防财用赵济言:“臣以七月甲辰至熨斗坪,闻得癸卯不觉西贼五百余骑至堡外杀汉蕃人口,驱掩士马而去,及谍知铁牟山啸聚已数万。欲以本路及泾原、秦凤汉蕃兵约日出其不意,会合掩击。”诏:“泾原路经略制置司、熙河兰会路都大经制司如觇候有实,度兵力可胜,即便宜施行。”

  诏故豫章郡王宗谔子仲营等转一官,女已封郡君者封县主,未有封邑者封郡君。

  诏三省,枢密院,秘书、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听御史长官及言事御史弹纠。先是,置监察御史,分六察,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以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甲寅,诏知颍昌府、资政殿学士韩维再任。(为丁巳日曾巩罚铜书。)

  赐蕃官皇城使讹麦以下二十五人物帛有差。

  熙河兰会路都大经制司言:“本路汝遮川、癿洛宗二城堡未筑,已相度因今防秋兴工,省财力而辨事,已牒李察合团结河东、京西厢军九千接续应副。”从之。

  诏:“河东转运判官蔡烨专管勾每年入中,或移税籴从便计置军粮十万石,于吴堡寨、永宁关封桩,斗不得过五百十。其价钱,于绛州垣曲监拨还。仍令陕西转运司计置运入米脂寨,即不得兑充吴堡寨、永宁关经费。”

  饶州景德镇置甆窑博易务。从宣义郎、都提举市易司勾当公事余尧臣请也。

  乙卯,以文思副使曹识女始兴郡君封同安郡夫人。以上批“先育于庆寿宫”故也。

  封御侍林氏为永嘉郡君。

  诏:“执政官退朝上马:宰臣于枢密院隔门内,知枢密院以下于隔门外。都堂聚议退:左丞于门下侍郎厅,右丞于中书侍郎厅。”

  泾原路制置司行营总管刘昌祚言,已至镇戎军,乞量赐公使钱。诏给二千缗。(七月二十七日丙午,朱本创书昌祚为泾原总管,此犹带制置司行营,恐朱本误也。七月,虽有旨罢制置司官属,其实李宪尚在泾原领制置使如故。十月十四日辛酉,宪自泾原归熙河,制置司官属乃罢。故昌祚十月十五日壬戌始不带制置司行营,专为泾原总管也。)

  鄜延路总管曲珍率兵出界讨明堂川,部将皇城使、资州团练使李德明所部五十人,折外获三十六级,获及七分。诏二子与三班奉职,二孙与三班借职。

  丙辰,诏:“自今内批指挥,如别无奏禀,更不进呈。”

  诏:“夷门山樊家冈并向外百步内及角桥东以南至冈,自今毋得葬埋,令开封、祥符两县觉察。”先是,司天监主簿亢天经言:“夷门山属国音主山,福德生王之方,三男阳气之位。冈之上多民庶坟墓,死气浸灌冈桩,则为尸厌,近郓王薨,此其验也。若因郓王葬,尽迁冈上坟墓,补其阙陷,则永除妖咎之根矣。”下其事令提举司天监所集议,定夺围禁步数以闻。后开封府言:“如天经奏,则坟墓当徙者十三万有畸。”诏别听旨。后卒不徙,而有是诏。(亢天经奏请,在四年九月丁亥,今依朱本并入此。四年四月辛酉当参照。葬郓王乃四年九月丁酉。日官亢天经建言,四郊臣庶坟墓迫近都城,不利于国嗣。有诏悉令改卜,且计其数无虑十万,中外惧巙,不知所出。知开封府王安礼因见白上曰:“陛下以周文王为圣乎?”曰:“然。”曰:“文王卜世三十,亦不过掩骼埋胔而已。未闻迁人之冢,以利其嗣者。臣请陛下莫如师文王。”上恻然为罢。此据王安礼行状附见,或削去。)

  开封县言:“养马户未审止以屋业为物力,或通计营运财物。”祥符县言:“自颁养马令,民买马后,质卖家产,或于市易务拘管抵当,未审合与不合养马。”诏:“以屋契钱数并屋租为物力,隐匿契者,以盐税为定。如有质卖,马亦随之。若已抵当,或因事在官拘管,本户不得课利者,验实与免。”(二月五日,霍翔云云,并九月十四日,又七年二月八日,又二十八日,又三月二十三日,当考。王安礼行状云:“京师坊郭户率以家赀二千缗畜马一匹,谓之户马。有诉于堂者,安礼言之,上许用食盐钱为法,计三千缗始畜一马,赖免者甚众。”此事与此相关,须更考详。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府界户马并以家产、盐税为定,恐安礼行状云云合附彼时。)

  尚书右丞王安礼先在开封时,大姓负市易息钱者累诉于庭。安礼既为执政,言于上曰:“市易之法,行之已久,取息滋多,而输官不时者又有罚息。方天下无事,而行法之弊,民至困穷,窃为朝廷惜之。臣愿陛下涣然下诏,蠲其罚息,则天下幸甚。”上曰:“卿言有理,群臣未有为朕言者。其诏使大姓以限输纳,除其罚息。”安礼退,批诏语加“内外”字,蔡确曰:“方上有旨时,无‘外’字,公欲增诏耶?”安礼曰:“亦不指言‘内’字。”卒加之。(此据行状,当考。)

  时京城置堆垛场,物货居积,商贾患之。安礼奏曰:“堆垛所获之息既微,而商税正额必损,徒有利民之名,而无富国之实,愿罢之。”上曰:“卿可否与冯景谋。”景,内侍也,实总其事。既而会其息缗,不满十万,上曰:“近闻市易变染币帛,此诚可鄙。千金之子,犹耻居肆,况朝廷乎?”上且有意于改作,会有沮滞者,其事竟寝。(此据安礼行状,当考。)

  应诸处广济桥道并隶都水监。

  丁巳,诏翰林学士独员,三直免一宿。

  诏中书舍人曾巩罚铜十斤。先是,知颍昌府韩维再任,巩草制词,称维曰:“纯明直谅,练达今古,先帝所遗,以辅朕躬。”又曰:“参、角之间,韩延寿、黄霸之迹在焉。兴礼教而劝农桑,以追参于前烈,皆尔素学,其尚懋哉!”上批:“维不知事君之义,朋俗罔上,老不革心,非所谓‘纯明直谅’;姑以藩邸旧恩,使守便郡,又非可仗以布政宣化。今辞命乖戾,不中本情,传播四方,甚害好恶。可复送中书省改词行下。”故罚之。(韩维再任颍昌,在此月甲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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