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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七年九月(3)


  乙卯,知制诰、直学士院章惇权发遣三司使,诏惇选举判官,不为例。三司火,惇时判军器监,遽领所部兵役往救,上御楼问救火者谁,左右以惇对,上悦。

  诏:“将作监检计三司地基,分布修盖,除副使、判官不置堂外,余修如故。买民居,增广地步。所用材木,令熙河采伐输运,委都转运使熊本、提点刑狱郑民宪管勾。”

  诏权三司使、翰林学士兼侍读学士元绛落侍读学士,罢三司使;盐铁副使、户部郎中张问知虢州;判官、金部郎中李端卿,太常博士、秘阁校理韩忠彦,为军通判,并降一官;户部副使、太常少卿贾昌衡,度支副使、刑部郎中孙坦,其余判官、检法、提举帐、勾院等十二人,并罚铜三十斤;制置永兴秦凤路交子、司封郎中宋迪,监三司门、内侍殿头李世良,并夺两官勒停。初,迪来禀事于三司,而从者遗火于盐铁之废厅,遂燔三司,故迪坐免。绛等及责应救火官,令御史台劾罪以闻。

  诏自今遇大燕,亲王、宗室、使相、枢密使副、宣徽使、三司使、驸马都尉,并于殿门外幕次赐酒食。旧制赐酒于集英殿后垜廊,赐食于赐食厅,权发遣宣徽院吴充奏其喧哗,故改之。

  丙辰,知制诰沈括兼判军器监。代章惇也。

  知同州、度支郎中赵瞻管勾陕西制置交子。瞻墓志可考。十八日宋迪制置,二十六日云不可行。

  知潞州、雄武军留后郭逵知太原府。

  清海军节度推官、监邕州填乃金坑邓辟为著作佐郎,以岁课得金为钱十万缗故也。后五年,又得金为钱十五万缗,迁太常博士。于是,广南西路经略安抚司言:“此坑产金至多,乞从本司举使臣二人为监押、巡检兼监坑,并先转一资。任满课额不亏,依横山寨使臣例。又增防守兵三百人。”从之。

  募京西流民兴修功役,给钱粮,老、幼、疾病计口给米。

  置熙州天庆观,岁度道士二人,给常住地三顷。

  丁巳,诏职方员外郎、权发遣梓州路转运副使李竦与监当差遣;权知泸州、职方员外郎李曼勒停;梓夔路兵马钤辖、文思使张承佑,供备库副使孙仲达,各追两官勒停。坐泸州夷贼扰边,不能捍御也。六年四月六日,四人同勘。

  己未,诏自今差武臣知州军,并降敕。

  诏开封府界县灾伤及五分,权停叙阅保甲。

  界河巡检都监、供备库副使郭寅降一官。寅应诏举习弓马使臣右班殿直张亮,亮自陈出于吏胥,素不习弓马,故责之。

  辛酉,上批:“诸路常平钱谷,近年虽用陕西青苗法蕃息数不少,然七分以上,散在民间,若遇水旱须救济,及缓急朝廷移用,则卒难敛索。今诸路各灾伤,来年岁计极可虑,若不速处置,深恐州县不计已倚阁过数,接续不住给散,致令阙乏。宜速指挥诸路州县,据所管已支见在钱谷通数常留一半外,方得给散,其见有倚阁户,毋更给。”司马光记闻:苏兖云:“内侍李宪既怨介甫罢其南征,乃言青苗钱为民害,上以内批罢之,介甫固执不可而止。先是,州县所敛青苗钱,使者督之,须散尽乃已,官无余蓄。至是,敕留五分,此宪发之也。”青苗止散一半,乃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指挥,与御集、实录同。记闻所记或误。当是李宪怒介甫沮其往熙州,故言此,介甫时去位,上因行宪言,苏兖误以为罢南征也。南征乃介甫再入时事。本志云:上谓辅臣曰:“常平散钱收息,贱价粜谷,各用其半,使二者如权衡之相依,不得偏重,则民受赐。”乃诏常平钱谷云云。此下与实录批语同,但甚略耳,今附注此。十七日上谕辅臣云云,可考。九年正月九日并二十二日及元丰元年闰正月七日可参考。“常留一半”,九年正月二十二日又申言此,或司马光所闻“李宪发之”,实指此也。

  诏置教阅武宁成都府、梓州路各两指挥,利州、夔州路各三指挥。时东兵之戍川峡者,已多还营故也。

  诏永兴军路支折二钱二十万缗付秦凤等路转运司市粮草及推行交子本钱。既而交子无实钱,法不可行,遂罢。此墨本所书,朱本因之。九年正月二十七日,乃罢行交子。今年六月二十六日,又九月十八日并二十一日,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九年正月二十七日,皆合参考。食货志云:既以皮公弼、熊本领交子事,又以内藏钱一百万缗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请买盐引,而三司又令秦凤、永兴盐钞骞以百八十万为额。并赵瞻墓志皆可考。

  壬戌,赐皇第五子名僴。

  诏河北灾伤州军罢籴,仍令转运司具见管及所赐钱粮有无阙少以闻。先是,秦凤路转运司请于凤翔府斜谷置监,铸折二钱,都转运使蔡延庆言:“凤翔府郿县兼锡铜铸折二钱,皆脆恶,以铸当五、当十,宜可用。”诏皆罢之。此据食货志第六卷,不得其时,因本志附吴中复、皮公弼等奏请前。按实录,八月戊辰,诏罢凤翔府郿县铸夹锡青铜折二钱,以钱成贯之辄碎也。今并入此。斜谷罢铸,或前已见,当存一去一。

  是时,关中钱法弊,永兴军路安抚使吴中复请以钱四十买缺薄恶钱一斤,则民间专行省橅大钱,而大钱少,不足用,请以所买恶钱悉改铸大钱,而民间所行私大钱一以一小铜钱买而更铸之。永兴军等路转运使皮公弼请尽买恶钱,且毋行铸铁钱相易事。有司旧纳伪钱,请先于本路五铜钱监改铸,一年可竟,又请改铸所买恶钱。秦凤路都转运使熊本言:“买恶钱及禁旧通行大钱、铜钱相易,皆非便。请降钱式下所属,而禁用恶钱,犯者论如法。勿废旧通行钱,选官库恶钱,同所买改铸之,小变其橅,为‘熙宁重宝’。今本路官钱受私钱已多,省橅钱久废,公私百无一二。今虽以钱四十得伪钱一斤,及铜钱千易当二铁钱千,其实铁钱一斤才当斤铁耳,千钱为铁六斤,斤铁为钱二十,而以铜钱千易之,官失多矣。又钱多,一年改铸未得竟也。且民卖千钱得二百五十折二大钱,才易其半,又禁其通行大钱,则方灾伤民所有钱,四亡其三,何以救灾?”众议不同,于是,诏逐司相度利害以闻。此据食货志第六卷。比实录所书颇详,当用之。十二月十一日甲戌熊本云云,再下逐司相度。

  癸亥,诏永兴军路安抚、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具析奏流民、盗贼不实因依以闻。先是,安抚等司言:“本路二麦薄收,民阙食,流移十已八九,贼盗惊劫浸多。”下熊本体问,本言无大惊劫,故有是旨。

  权发遣两浙转运副使张靓言:“体量官司行盐法差误十事,内三事卢秉举觉已根究外,越州有因监催盐赏钱,母杀子者;又濒海等县,隔州县追同保人,令本路转运司劾官吏。其盐事司违法第月比较课利,决责、枷锢专副。”诏淮南西路转运司劾卢秉以闻。其后奏至,秉坐公罪杖六十,用赦原之。差靓体量,在五月十九日丙辰。吕惠卿日录:熙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进呈张靓乞避卢秉状,上曰:“是他乞移京东西一路,或解罢赴阙,莫只是要朝廷知。”佥曰:“是如此。”余曰:“但陛下察之,便得见说。卢秉尤怨臣等,至于人前泣诉。”王珪曰:“韩绛等当时便要冲替却。”上曰:“秉诚有过当事。”余曰:“沈括初自浙中回,外面说底事,必然面奏陛下。断过刑名一骞及数千人,此是沈括录来。越州母杀子,是谢景温手里断,是括体访来,嗔他张靓体量不得是。虞太宁论卢秉事,只明州有七八件违法,虽是秉牒太宁驱磨,然太宁才具申县保甲,秉三日走到太宁县,搜寻他事,便罢了太宁公事,显是怒他如此申明。太宁言秉立式与州县,应断过盐案并依式供申本司,有逐季申、月申、旬申、逐时申,或本司有勾当公事检法官点检。至于入徒、流、配罪并不点检,已死及流、配并追赏钱于其家。只六年八月一日内,收坐官员已百余员,决人吏八百余人,如此尽有迹状,若送与秉分析,必了不得。然臣等为秉亦收许多课利,而去骞中外方欲共坏朝廷新法,则不可不且保全他。以此只于靓体量事中,只择一件月比较专副事勘他。然秉一路添许多刑名,极非佳事,又秉宽苛刻之罪,严纵舍之禁,则州县自然趋向如此。如张靓自言趁得课利多如秉,未知实与不实,若果是实,却无如此违法事,即为可嘉。”上曰:“若如此即须加赏。”八年七月九日,卢秉自淮东提刑除发运副使,靓时任两浙运副,故乞回避。十月二十五日,缘张若济、郑膺事罢。今附注惠卿云云于此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更徐考之。虞太宁事,当并考。

  诏中书、枢密院具陕西、河北、河东累年解发义勇推恩数。数竟何如?

  诏三班院内外使臣如有能射亲弓力八斗以上,熟于使马及轮弄器械者,在班人许经本班投状乞试,候及十人,关赴军头引见司考验,当引见;在外使臣经本州军投状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式验,如中格,先以闻。

  是月,置岷州宕昌寨。

  诏两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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