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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祐元年十一月


  十一月庚寅朔,御崇政殿,召近臣、台谏官及宗室观三朝训鉴图。

  丙申,加赠虢州刺史种世衡为成州团练使。

  先是,世衡之长子古慕其从祖放为人,抗志不仕,于是诣阙自言:“父世衡在青涧城尝遣王嵩入夏国反间,其用事臣野利、旺荣兄弟皆被诛。元昊由是势衰,纳款称臣。经略使庞籍掩父功,自取两府。”籍时在枢密院,具言:“嵩入夏国即被囚,元昊委任旺荣如故。元昊欲和,先令旺荣为书遗边将,元昊妻即旺荣妹,元昊黜其妻,旺荣兄弟怨望。元昊既称臣,后二年,旺荣谋杀元昊,事觉夷族,非因嵩反间。臣与范仲淹、韩琦皆预受中书札子,候西事平除两府。既而仲淹、琦先除,臣次之,非专以招怀之功,文书具在可验。”朝廷虽知古妄言,犹念世衡旧劳,自东染院使赠刺史,录其子之未仕者。古复上书诉赏薄,于是,加赠团练使,特授古天兴尉,令御史台押出城,趣使之官。及籍罢,古复辨理,下御史考实,以籍前奏王嵩疏为定。诏以其事付史官,听古徙官便郡。实录载种古讼其父功本末殊不详,今专从记闻。仍参取世衡正传“诏流内铨授古大县簿尉,押还本贯。”盖与记闻不同,今亦从记闻。正传又云,籍既罢,古复辩理,下御史考验,以籍前奏王嵩疏为定,诏付史官,听古徙官便郡。今从之。须更检详听古徙官便郡月日附此。王嵩事在庆历五年五月。熙宁四年十一月癸未王元规,乞追赠父嵩官,可参考。

  诏河北被灾州军民年八十以上及笃疾贫不能自存者,即其家人赐米一石,酒一斗,毋得呼扰。

  庚子,诏昭宣使、眉州防御使杨怀敏为内侍副都知。五月壬辰朔,更详之。

  辛丑,诏民有冤,贫不能诣阙者,听诉于监司,以其状闻。

  壬寅,并州言宣徽北院使、奉国节度使郑戬卒。赠太尉,谥文肃。戬遇事果敢必行,然凭气近侠,用刑峻深,士民多怨之。

  壬子,定州路安抚使韩琦请自今契丹过界劫掠居民,听边吏以时掩杀,从之。

  乙卯,诏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铸钱事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

  丁巳,诏陕西路诸经略司,蕃官能统所部,自今满七年,与转一官。

  戊午,昭宣使、眉州防御使、内侍副都知杨怀敏领梓州观察使,为三陵副使,罢副都知。

  初,怀敏自高阳关钤辖入奏事,除副都知,知制诰胡宿当制,因言:“怀敏先为入内副都知、管勾皇城司,以宿卫不谨,致逆徒窃入宫闱,其士卒又不能生致之,议者谓其欲灭奸人之口,罪在怀敏及杨景宗二人,而陛下不忍加诛,止黜于外。况旧制,内臣都知、副都知以过罢去者,不许再除。今中书送到词头,臣不敢草制,辄封还以闻。”上疑宿职不当言,翌日,谓宰相曰:“前代有此故事否?”文彦博对曰:“唐给事中袁高不草卢杞制书,近来富弼亦曾封还词头。”上意解。谏官钱彦远谓宿曰:“仁者必有勇,于公见之矣。”既而他舍人为怀敏草制,彦远及台官论列不已,踰半月,卒罢之。宿闻怀敏除三陵副使,谓人曰:“怀敏必死矣,祖宗神灵所在,大奸岂能逃乎?”未几,怀敏果卒。不知他舍人草制者姓名,当考。钱彦远传云:杨怀敏妄言契丹宗真死,乃除入内副都知。按五月初,张硕赐三品服,盖缘辨宗真实不死也。不应十一月怀敏又妄言宗真死,朝廷方信之。彦远传必误。敏所以复除副都知,当别有故。彦远并怀敏妄言论列尔,今不取。

  诏外任观察使已上,给随行指使使臣二人,刺史以上一人,每五岁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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