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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九年五月


  祖宗时重盗剥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计,积四十二尺为一功,三功已上抵死。殿中丞于大成请得以减死论,下法官议,谓宜如旧,帝特欲宽之。五月丁未朔,诏至死者奏裁。

  壬子,诏:“如闻荆湖杀人以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之。募告者,悉畀以罪人家赀。官吏捕获者,其赏与获全伙劫盗同。”

  癸丑,徙知秦州、龙图阁直学士王博文知凤翔府。走马承受贾德昌入朝,毁博文,故徙之。在秦州未周岁也。

  己未,诏长宁节度僧道,旧制三百人放一人者,今增至四百人;一百人放一人者,增至二百人。

  知府州折惟忠言,本州俗杂蕃汉,旧以牙校掌刑狱,近诏以本州司法王定为司理参军,不能谙晓蕃情,请且如旧制,从之。

  庚申,以书判拔萃选人李惇裕等四人为京官,武举人李赡为三班借职。惇裕,至从子也。

  乙丑,御崇政殿录系囚。

  戊辰,诏国子监直讲改京官及五年者,听补外官。

  己巳,秘书丞、知陈留县王冲配雷州编管。初,内臣罗崇勋就县请官田不得,使皇城卒虚告冲市物有剩利事,太后令崇勋劾,冲不能自明,故重谪之。冲弟审刑院详议官、殿中丞渎责监蔡州税,从子著作郎、直贤院尧臣出知泽州,皆坐冲故也。

  壬申,诏曹利用没官邸店钱并给其家。

  乙亥,徙修史院于宣徽院。初寓中书第一厅,及史成,续纂会要,故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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