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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六年(1028)正月


  春正月丁酉朔,马军副都指挥使、武昌节度使彭睿卒。上幸其第临奠,辍一日朝,赠侍中,遣官监护葬事。法当得谥,其家避都省集官之费而固辞之。庚子,上谓辅臣曰:“大臣之丧,遣官监护葬事,盖出于恩礼,而近岁丧家过有所费。况祥符诏书,自使相以下,皆有定数。今宜稍增其旧,踰者令閤门、御史台、金吾街仗司纠之。其不愿敕葬者,亦听。”

  诏閤门祗候,自今经历边任及中外委使者,特与五年磨勘,余并具功过奏裁。

  辛丑,契丹遣左千牛卫上将军耶律阿果、起居郎知制诰李奎来贺长宁节。

  己酉,罢两川岁贡乾元、长宁节织成佛。

  诏自今南郊军赏有阙,其三司官吏并劾罪以闻。

  先是,南郊赏赐军士,而汾州广勇军所得帛不逮他军,一军大噪,捽守佐堂下,劫之,约予善帛乃免。城中戒备,遣兵围广勇营,转运使孙冲适至,命解围弛备,置酒张乐,推首恶十六人斩之,遂定。初,守佐以乱军所约者上闻,诏给善帛。使者至潞,冲促之还,曰:“以乱而得所欲,是诱之乱也。”卒留不予。既而上以军赏事讯三司,三司言汾州旧以淮南紬绢比折给军士,紬绢不足,又令以土絁布代之,故广勇军作乱。首恶既坐诛,余悉配隶他州,而降是诏。实录载汾州事与孙冲传略不同,今从冲传。

  甲寅,司天秋官正杨可言荧惑行近天街,当犯而不犯,请付史馆,从之。然议者谓:“五星凌犯,见于占测,非算数所知。今日官言当犯而不犯,非也。”

  戊午,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交割本职公事与转运使、副使,仍令转运司条所省事件以闻。或言提点刑狱官过为烦扰,无益于事故也。

  庚申,上封者言:“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近岁数迁易,又多权要陈乞,请自今并选有材干而尝更任使者为之,俟二年以上,方除外任监司。京朝官知县两任为通判,又两任为知州。三班使臣一任监当入监押、巡检,资任太速,请各增一任。若有显劾及累被荐举者,令审官、三班院以名闻。又进士及第,本以辞艺进,而比来多乞赐子孙科名。又閤门祗候,太宗朝其员至少,真宗置提点刑狱副使,因诏近臣举历官有劳者授之,其后又益举者至七人,以艰其进。今权要之家,比援恩例,而滥进者多,请一切罢之。诸路走马承受,岁满当除閤门祗候,止与迁一官。”并从之,仍著为令。

  癸亥,免河北州军灾伤人户夏秋税,折变一年。

  诏:“天下应在官物,令诸路转运使选所部同判或幕职官期三年内悉除之。百万以上岁中除十之八者升陟,不及百万而岁中悉除者录其劳,过期者劾罪以闻。”

  甲子,建州观察使康继英,请以南郊所加恩回赠其祖再遇一官,诏优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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