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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元年(4)


  六月,丁亥朔,辽以左伊勒希巴耶律坦为特里衮,知枢密院事耶律额特勒兼知伊勒希巴事。

  戊戌,诏:“自今科场程试,毋得引用《字说》。”从林旦言也。

  癸卯,辽遣使案诸道狱。时景州刺史耶律俨入为御史中丞,案上京滞狱,多所平反,擢同知宣徽院事、提点大理寺。

  甲辰,置《春秋》博士。

  资政殿大学士、正议大夫、提举嵩山崇福宫吕惠卿落职,降为中散大夫、光禄卿、分司南京,苏州居住。苏辙、刘挚、王岩叟相继论惠卿罪恶,故有是命。

  监察御史韩川言:“市易之设,虽曰平均物直,而其实不免货交以取利,又所收不补所费。请结绝见在物货,画日更不收买。”从之。

  右正言王觌言:“先帝令常平钱斛存留一半,遇谷贵减市价出粜,成熟时增市价收籴,务在平谷价而已。郡县之吏,妄意朝廷之法,惟急于为利,故于青苗新令则竞务力行,于粜籴旧条则仅同虚设。伏望朝廷罢散青苗钱,行旧常平仓法,以成先帝之素志。”

  辽以同知南京留守事耶律诺音知右伊勒希巴事。

  乙巳,准布部长朝于辽,辽主命燕国王延禧相结为友。

  丙午,王岩叟、朱光庭、苏辙、王觌言:“吕惠卿责授分司南京,不足以蔽其罪。臣等岂不知降四官、落一职为分司,在常人不为轻典乎?盖以尧之四凶,鲁之少正卯,既非常人,不当复用常法制也。”

  戊申,吏部尚书孙永等请以富弼配神宗庙庭,诏从之。初议或欲以王安石,或欲以吴充,太常少卿鲜于侁曰:“勋德第一,唯富弼耳。”

  辽以契丹行宫都部署耶律阿苏兼知北院大王事。

  庚戌,太白昼见。

  辛亥,吕惠卿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从王岩叟等四人所奏也。苏轼草制词,有曰:“先帝始以帝尧之仁,姑试伯鲧,终以孔子之圣,不信宰予。”又曰:“尚宽两观之诛,薄示三苗之窜。”天下传诵称快焉。

  甲寅,诏曰:“先帝讲求法度,爱物仁民,而搢绅之间,不能推原本意,或妄生边事,或连起犴狱,久乃知弊。此群言所以未息,朝廷所以惩革,整饬风俗,修振纪纲,盖不得已。况罪显者已正,恶钜者已斥,则宜荡涤隐疵,阔略细故。应今日以前有涉此事状者,一切不问,言者勿复弹劾。”

  始,邓绾谪滁州,言者未已。太皇太后因欲下诏慰存反侧,吕公著以为宜然,遂从之。或谓公著曰:“今除恶不尽,将遗患它日。”公著曰:“治道去太甚耳。文、景之世,网漏吞舟。且人才实难,宜使自新,岂宜使自弃邪!”

  复置通利军。

  乙卯,程颐上疏曰:“今讲读官共五人,四人皆兼要职,独臣不领别官,近差修国子监条例,是亦兼也,乃无一人专职辅导者。执政之意,盖惜人材,不欲使之闲尔,又以为虽兼它职,不妨讲读,此尤不思之甚也。古人斋戒而告君,臣前后两得进讲,未尝敢不宿斋戒,潜思存诚,凯感动于上心。若使营于职事,纷其思虑,待至上前,然后善其辞说,徒以颊舌感人,不亦浅乎?今诸臣所兼皆要官,若未能遽罢,且乞免臣修国子监条例,俾臣夙夜精思竭诚,专在辅导。”颐一日讲“颜子不改其乐”,既毕文义,乃复言曰:“陋巷之士,仁义在躬。人主崇高,奉养备极,苟不知学,安能不为富贵所移!且颜子,王佐才也,而箪食瓢饮;季氏,鲁国蠹也,而富于周公。鲁君用舍如此,非后世之鉴乎?”文彦博、吕公著等入侍,闻其讲说,辄相与叹曰:“真侍讲也!”

  彦博对帝恭甚,或谓颐曰:“君之倨,视潞公如何?”颐曰:“潞公三朝大臣,事幼主不得不恭。颐以布衣为上师傅,其敢不自重!此颐与潞公所以不同也。”

  是月,夏主遣使来求兰州、米脂等五砦,司马光言:“此乃边鄙安危之机,不可不察。灵、夏之役,本由我起,新开数砦,皆是彼田。今既许其内附,若靳而不与,彼必曰:新天子即位,我卑辞厚礼以事中国,庶几归我侵疆,今犹不许,则是恭顺无益,不若以武力取之。小则上书悖慢,大则攻陷新城。当此之时,不得已而与之,其为国家耻,无乃甚于今日乎!群臣犹有见小忘大、守近遗远、惜此无用之地者,愿决圣心,为兆民计。”时异议者众,唯文彦博与光合,太皇太后将许之。光欲并弃熙河,安焘固争之曰:“自灵武而东,皆中国故地。先帝有此武功,今无故弃之,岂不取轻于外夷邪?”光乃召礼部员外郎、前通判河州孙路问之,路挟舆地图示光曰:“自通远至熙州才通一径,熙之北已接夏境。今自北关濒大河,城兰州,然后可以捍蔽;若捐以予敌,一道危矣。”光乃止。

  秋,七月,丙辰朔,诏:“罢试补学官法,令尚书、侍郎、左右司郎中、学士、待制、两省、御史台官、国子司业各举二人。”

  丁巳,辽惠妃之母燕国夫人,先以入朝擅取驿马,夺其封号;复为巫蛊术厌魅皇孙延禧,事觉,伏诛。妃弟萧酬斡,隶兴圣宫籍,流乌尔古德哷勒部。

  戊午,辽主猎沙岭。

  辛酉,立十科举士法。旧制,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才,故令内外官皆得荐举。其后被举者既多,除吏愈难,神宗乃革去内外举官法,但用吏部、审官院选格。及帝即位,王岩叟言:“自罢辞举而用选格,可以见功过而不可以见人才。于是不得已而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实荐举,而不与同罪;且选才荐能而谓之踏逐,非雅名也。况委人以权而不容举其所知,岂为通术!”遂复内外官举法。司马光奏曰:“为政得人则治。然人之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备?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器指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备位宰相,职当选官,而识短见狭,士有恬退滞淹或孤寒遗逸,岂能周知!若专引知识,则嫌于私;若止循资序,未必皆才。莫如使在位达官各举所知,然后克协至公,野无遗贤矣。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大中大夫,带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于十科内举三人。仍具状保任,中书置籍记之,异时有事需材,即按籍视其所尝被举科格,随事试之,有劳又著之籍。内外官阙,取尝试有效者随科授职。所赐告命,仍具举主姓名。其人任官无状,坐以缪举之罪。庶几人人重慎,所举得才。”诏从之。

  甲子,辽赐兴圣、积庆二宫贫民钱。

  乙丑,夏国主秉常殂。是年,改元天安礼定,私谥康靖皇帝,庙号惠宗,墓号献陵,子乾顺即位。

  上官均奏乞尚书省事类分轻重,某事关尚书,某事关二丞,某事关仆射;从之。

  刘挚言:“乃者朝廷患免役之弊,下诏改复差法,而法至今不能成。朝廷患常平之弊,并用旧制,施行曾未累月,复变为青苗之法。其后又下诏切责首议之臣,而敛散之事,至今行之如初。此二者,大事也,而反覆二三,尚何以使天下信从!且改之易之诚是邪?君子犹以为反令。况改易未必是,徒以暴过举于天下,则曷若谨之于始乎!”

  庚午,夏国遣使来贺坤成节。

  乙酉,辽出粟赈辽州贫民。

  八月,戊子,辽主以雪罢猎。

  辛卯,诏复常平旧法,罢青苗钱。

  初,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再立常平钱谷敛散出息之法,朝廷用其言;司马光方以疾在告,不与也。已而台谏共言其非,皆不报。光寻具劄子言:“先朝散青苗,本为利民,并取情愿;后提举官速要见功,务求多散。今禁抑配,则无害也。”苏轼奏曰:“熙宁之法,未尝不禁抑配,而其为害也至此。民家量入为出,虽贫亦足;若令分外得钱,则费用自广。今许人情愿,是为设法罔民,使快一时非理之用,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非良法也。”会王岩叟、朱光庭、王觌等交章乞罢青苗,光始大悟,力疾入朝,于帘前奏曰:“是何奸邪,劝陛下复行此事!”纯仁失色,却立不敢言。太皇太后从之,即诏:“常平依旧法,青苗钱更不支复;除旧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钱,验见欠多少分料,次随二税输纳。”

  太皇太后谕辅臣曰:“台谏官言近日除授多有不当。”光曰:“朝廷既令臣僚各举所知,必且试用。待其不职,然后罢黜,亦可并坐举者。”吕公著曰:“举官虽委人,亦须执政审察人材。”光曰:“自来执政,止于举到人中取其所善者用之。”韩维曰:“光所言非是,直信举者之言,不先审察,待其不职而罚之,甚失义理。”公著曰:“近除用多失,亦由限以资格。”光曰:“资格亦不可少。”维曰:“资格但可施于叙迁,若升擢人材,岂可拘资格邪!”

  壬辰,封弟偲为祁国公。

  丁酉,司马光以疾作,先出都堂,遂谒告,自是不复入朝。

  癸卯,以崇政殿说书程颐兼权判登闻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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