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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嘉祐五年


  庚子嘉祐五年

  春正月,有大星坠西南,光烛地,有声如雷。同知谏院范师道言:“汉、晋《天文志》:‘天狗所下为破军杀将,伏尸流血。’《甘氏图》:‘天狗坠,大贼起。’今备御盗贼,未见其至,虽有将帅,不老而愚;士卒虽多,劲勇者少。夷狄可保也,如州郡何?州郡可保也,如盗贼何?必有名藏险心,乘间而动者。宜择将帅,练卒伍。”诏天下防其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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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甲午,诏:三司河东路籴粮草,旧支一分见钱,三分茶。自今并以见钱给之。岁星昼见。

  己巳,诏书既弛茶禁,论者犹谓茶户困于输钱,而商贾利薄,贩鬻者少。知制诰刘敞、翰林学士欧阳修颇论其事。时朝廷方排众论而行之,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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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四月己卯,度支判官、直集贤院王安石同修起居注。安石以入馆才数月,馆中先进甚多,不当超处其右,固辞之。翰林学士承旨孙抃为枢密副使。抃久居侍从,泊如也。人称其长者。及程戡罢,宰臣进拟,例以三司使、御史中丞、知开封府一人补其员。上曰:“朕欲用旧人。”即以命抃。

  丙戌,命权三司使包拯、右谏议大夫吕居简、户部副使吴中复同详定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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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甲午,观文殿大学士庞籍致仕。籍自定州召还,既入见,诣中书求致仕。执政曰:“公康宁如是,且上意方厚,奈何欲去之坚也?”籍曰:“若待筋力不支,人主厌弃然后去,斯不得已尔,岂得为止足哉?”遂归卧于家,前后凡七上表。乃许之。仍诏籍出入如二府仪。

  丁酉,诏三司置宽恤民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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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乙亥,遣官分行天下。访宽恤民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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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七月甲午,户部员外郎、知谏院唐介知荆南,从介请也。敕过门下。知封驳事何郯封还之,言:“介为谏官,有补朝廷,不当出外。”诏介复知谏院如故。

  戊戌,翰林学士欧阳修等上所修《唐书》二百五十卷。刊修及编修官皆进秩,或加职。仍赐器币有差。自天圣初下赦书,即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自是每下赦令,辄以招集流亡募人耕垦为言。又诏州县长吏令佐:能劝民垦辟荒田,增税及二十万已上议赏。久之,天下生齿益蕃,田野加辟,独京西唐、邓间尚多旷土,唐州闲田尤多。或请废为县,知州事赵尚宽曰:“土旷可益垦辟,民稀可益招徕,何必废郡也?”乃按图记召信臣故迹,益发卒复三大陂、一大渠,教民自为支渠,转相浸灌,而四方之民来者云集,比三年,废田尽为膏腴,增户万余。监司上其状,三司使包拯亦以为言。

  丙午,诏留再任。

  庚戌,诏曰:“朕乐与士大夫惇德明义,以先天下,而在位殊趣,弗率朕旨:论事之官搜抉隐微,无忠恕长厚之风,使吾俗靡然陷溺于薄,而望教成治立,其可得哉?中书门下其采端实之士,明进诸朝察辩矫激巧伪者加放诎焉。”时御史中丞赵概言:“比年以来,缙绅之论多险刻,竞浮薄,宜戒敕之。”故有是诏。

  壬子,命吴奎、吴中复、王安石、王陶同相度牧马利害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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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甲子,眉州进士苏洵为试校书郎。洵嘉佑初与其二子轼、辙至京师,翰林学士欧阳修上其所著权书、衡论、机策,宰相韩琦善之,召试舍人院。再以疾辞,故有是命。

  壬申,诏中外士庶并许上馆阁缺书,每卷支绢一疋,五百卷与文资官。相度牧马利害所吴奎等上言:“自古国马盛衰,皆以所任得人失人而已。汧、渭之间未尝无牧,而非子独能蕃息于周;汧陇之间未尝无牧,而张万岁独能蕃息于唐,此前世得人之效也。然得人而不久其任,久其任而不使专其事,使得专其事而不临以赏罚,亦不可以有功。”欧阳修言:“今之马政皆因唐制,而今马多少与唐不同者,唐世牧地皆与马性相宜,今或陷没夷狄,或已为民田。请下河东、京西转运司,遣官访草地,有可以兴置监牧,则河北诸监有地不宜马,可行废罢。”

  乙酉,罢诸路同提点刑狱使臣。置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广南东西、福建、成都、梓、利、夔路转运判官。

  丙申,枢密直学士吕公弼同详定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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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丁亥,均州防御使李珣为相州观察使,单州团练使刘永平为齐州防御使。知制诰杨畋封还珣、永平词头,因言:“珣等无尺寸裨补之功,特以外戚故除之,臣恐天下谓陛下忽祖宗谨重名器之训,开亲戚侥幸之门,曲缘私息,轻用王爵。”寻诏他舍人草制。范镇言:“朝廷如以杨畋之言为是,当罢珣等所迁官。倘以为非,即乞却令元当制官命词。”内批不许。既而镇复有论列,遂罢之。

  辛卯,诏勾当御药院内臣如当转出外而特留者,更不许累寄所迁资序。初,中丞赵概言:“有迁官至遥领团练使者,谓之‘暗转’。乞限年明与改官。”故条约之。

  辛丑,枢密使宋庠判郑州。殿中侍御史吕诲等、右司谏赵抃论庠不才,诏从优礼罢之。参知政事曾公亮依前官充枢密使,枢密副使张昪、礼部侍郎孙抃并为参知下事,翰林学士欧阳修、枢密直学士陈旭、御史中丞赵概并为枢密副使。

  辛亥,度支员外郎司马光、度支判官王安石同修起居注。光五辞而后受,安石终辞之,最后有旨,令阁门吏赍敕就三司授之。安石不受,随而拜之,安石避于厕。吏置敕于案而去,安石遣人追还之,朝廷卒不能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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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戊寅,右谏议大夫吕公弼知成都府。公弼初至,人疑其少威断。会营卒犯法当杖,不肯受,曰:“宁请剑,不能受杖。”公弼再三谕之,不从。乃曰:“杖国法,不可不受;剑汝所请,亦不汝违也。”命杖而复斩之。军中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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