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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十一年


  十一年春三月庚辰,诏曰:“皇王在昔,泽风未远,故端居玄扈,拱默岩廊。自大道既沦,浇波斯逝,动竞日滋,情伪弥作。朕负扆君临,百年将半。宵漏未分,躬劳政事;白日西浮,不遑飧饭。退居犹于布素,含咀匪过藜藿。宁以万乘为贵,四海为富;唯欲亿兆康宁,下民安乂。虽复三思行事,而百虑多失。凡远近分置、内外条流、四方所立屯、传、邸、冶,市埭、桁渡,津税、田园,新旧守宰,游军戍逻,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当随言除省,以舒民患。

  夏四月,魏遣使来聘。

  冬十月己未,诏曰:“尧、舜以来,便开赎刑,中年依古,许罪身入赀,吏下因此,不无奸猾,所以一日复敕禁断。川流难壅,人心惟危,既乖内典慈悲之义,又伤外教好生之德。《书》云:‘与杀不辜,宁失不经。’可复开罪身,皆听入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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