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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乳


  京城外有鸭嘴溪,其地空旷。洋人岁时赛马,多在其地。某岁值赛马,观者男女云集。有少妇跨驴经过,一年少书生偶燃爆竹,驴惊而妇坠,石触其乳,流血缕濡。少妇之夫与书生理论,相率赴城署喊控。

  予先饬稳婆验伤,据报伤不甚重,敷以创药,血止矣。堂讯书生,乃宛平秀才。予斥之曰:“尔见少妇跨驴而来,故以爆竹惊其驴,实属有心嬉戏,平素佻发可知。”饬击掌二十,即为完案,并写判以示之。判曰:“洋人赛马,正来鸭嘴之溪;少妇堕驴,误创鸡头之肉。桃符未换,爆竹何来?戒佻挞之狂且,惩以夏楚;保软温之双乳,赏以膏丹。少妇归哺幼儿,书生勿为浪子。其各遵判勿违。”

  此判悬诸署门,被报馆抄登。此后报馆屡来抄判,以充资料,并送阅报章,不索报费。予曰:“判案尚得润笔,抑何可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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