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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亡国史略(1)


  (清光绪三十年)

  章台柳,章台柳,昔日依依今在否?纵使长条似旧时,也应攀折他人手。

  吾以中日战争前之朝鲜与中日战争后之朝鲜比较,吾更以中日战争后之朝鲜与日俄战争后之朝鲜比较,而不禁泪涔涔其盈睫也。今者朝鲜已矣,自今以往,世界上不复有朝鲜之历史,惟有日本藩属一部分之历史。《记》曰:“丧礼,哀戚之至也。君子念始之者也。”今以三千年之古国,一旦溘然长往,与彼有亲属之关系者,于其饰终之故实,可以无记乎?呜呼!以此思哀,哀可知耳。

  第一期 朝鲜为中日两国之朝鲜

  吾读李文忠外交函牍,见其二十年前与朝鲜王之交涉,于其词气于其称谓间,穆然想见上国之位置之威信。呜呼!此如浔阳江头琵琶妇,向人絮絮,道其钿头银篦、血色罗裙时代之声价,吾今羞言之,且不复忍言之。吾今惟举中国始失保护朝鲜之资格托始焉,则光绪十一年中日所订《天津条约》,其滥觞也。约文云:

  嗣后朝鲜有事,中国当发兵前往,先咨照日本;日本派兵前往,亦必咨照中国。

  此等语句,自国际法理论之,朝鲜既成为中日两国共同保护之国明甚也。甲午之役,遂以朝鲜之为藩属为自主一问题,至两国以干戈相见。今补述其战前之交涉如下:

  中国公使汪第一次照会日本外部:我朝素宏字小之仁,断难漠视藩服之难。

  日本外部陆奥第一次照覆:本大臣查贵国虽指朝鲜为藩服,然朝鲜王从未自承为属于贵国。

  总理衙门第一次照覆日使小村:查我朝以朝鲜王申请救护,业已派兵前赴该国,此系按照抚绥藩属之例,不容稍有延缓。

  日使小村第二次照会总署:本国历来未认朝鲜为贵国之藩属。此次派兵前往,一系按照日朝两国在济物浦所订之约,一系按照中日两国在天津所订之约,妥慎办理。

  日本外部第二次照会中使汪:乱事既定,所有朝鲜内政,亟应代为修整,两国拟各简命数大臣前往朝鲜,同心稽察各弊,其分应整顿俾朝鲜日起有功者,如国库出纳款项,如遴选大小官吏,如募练弹压内乱陆兵等皆是。

  中国公使汪第二次照覆:但其内治作何整顿之处,应任朝鲜王自为之,即我中国亦不愿干预。至贵国既认朝鲜为自主之国,岂能干预其内政?其意不辨自明。

  日本外部第三次照覆中使汪:查朝鲜王常蓄阴谋,致酿祸乱,大为敝国之害,乃其自主之力,又属太薄,不足以膺重任。其关系于敝国者,不特通商一端而已,地之相去甚近,又有干涉远方之处,敝国万难坐视。(中略)且妨敝国之荣名,是以决计代为设法,以保太平之局。

  由此观之,朝鲜对于中日两国地位之变更,略可睹耳。中国以不明国际法上对于属国之权利,许朝鲜以与外国缔结条约之权,授日本以口实,且使中日一役,日本大得列强之同情,所谓合九州铁铸一大错也。《天津条约》纯使朝鲜立于中日公同保护之地位,开战前之交涉,全以此问题为争点。及两国公同干涉内政之议不谐,日本已悍然露独占之势,观最后两次之照会,其肺肝如见也。更述当时两国宣战之诏敕。

  《中国宣战书》:朝鲜为我大清藩属二百余年,岁修职贡,为中外所共知。(中略)乃倭人无故派兵突入汉城,嗣又增兵万余,迫令朝鲜更改国政,种种要挟,难以理喻。我朝抚绥藩服,其国内政事向令自理,日本与朝鲜立约系属与国,更无以重兵欺压强令革政之理。(下略)

  《日本宣战书》:(前略)缅惟高丽为独立之邦,而与各国结约通商,实由我日本劝导之也,然而清国恒称高丽为藩邦,干涉其内政。(中略)兹按高丽独立之地位,原系日本维持之力,各国条约所公认。清国非但谋损高丽之地位,兼且置条约于不顾。(下略)

  此藩属与独立之一问题,以口舌不能解决,而至求解决于干戈。自开战以后,而朝鲜与中国恩断义绝矣。甲午七月二十六日,即开战后未及一月,日本驻韩公使与朝鲜外部大臣,缔结所谓《日韩协约》者。

  第一款 本约之设,专为维持朝鲜之独立。日朝之利益,清兵在朝者,宜逐出境外。

  是朝鲜与中国断绝关系之始。然其第三款犹云:“中日休兵后,此约作废。”则其地位犹未确立也。及《马关条约》第一款云:

  中国确认朝鲜为完全无缺独立自主之国。凡前此贡献等典礼,损害其独立自主之实者,全废之。

  朝鲜王旋布告誓庙文,其第一条云:

  割断依附清国之思想,确建自主独立之基础。

  中日和约既定以后,中国遂派徐寿朋为驻扎朝鲜公使,纯立于平等国之地位,而韩王亦进而皇帝矣。自兹以往,遂入于第二期。

  第二期 朝鲜为日俄两国之朝鲜

  中日媾和以后,汉城咫尺之地,遂为日俄外交竞争之烧点。于是韩廷有俄日两党,日党拥大院君以清君侧而戕闵妃(光绪廿一年,西历10月8日),俄党旋夺门挟韩皇及世子幽于俄使馆(廿二年,西历2月11日)。廿二年西历5月14日,驻韩日使小村与俄使威尔拔,遂为日俄协商之约。

  第二条 日俄两国代表者,当随时忠告韩皇,使以宽大待其臣民。

  第三条 日本以保护电线之故,得置二百名以内之宪兵于韩境。

  第四条 有事变之时,日本得在韩京置兵二中队,在元山置一中队。俄国亦得置卫兵,保护外交官,惟所置不得过日本之人数。

  因此条约,日俄两国在朝鲜之地位,恰如《天津条约》时代(光绪十一年)中日两国在朝鲜之地位。其后日本山县有朋以贺加冕使俄,与俄外部大臣鲁巴诺甫,更申协约。

  第一条 日俄两国政府以救济朝鲜困难之目的,当劝告朝鲜政府省一切冗费,且保其岁出入之平衡,若从事改革而须募外债,则两国政府合意救助之。

  第二 朝鲜若不为财政上及经济上所困,得以本国人组织军队及警察而维持之,使至于不藉外援而能保国内之秩序,则两国政府皆勿干涉之。

  第三条 日俄两国,皆得设电线于朝鲜。

  自兹以往,俄人益运阴谋于韩廷,以聘用教习、聘用顾问两问题,几举全韩势力胥入俄手(此等现象亘一年有奇,其事实颇繁,今避冗不备征)。于是日俄几决裂,卒以光绪廿四年西历4月25日,日本外部与俄使罗善为第二次之协商。

  第一条 日俄两政府,确认韩国之主权及其完全独立,且相约于其内政不为直接干涉。

  第二条 若韩国将来有向日俄两国求助之时,凡练兵教官及财务顾问官之任命,苟非经日俄两政府先行互相商妥,不得以一国擅处置。

  自兹约后,俄国在朝鲜之势力稍被限制,而日本势力骎骎益盛,不数年,遂入于第三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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