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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羲之·与尚书仆射谢安书


  顷所陈论,每蒙允纳,所以令下小得苏息,各安其业。若不耳,此一郡久以蹈东海矣。

  今事之大者未布,漕运是也。吾意望朝廷可申下定期,委之所司,勿复催下,但当岁终考其殿最。长吏尤殿,命槛车送诣天台。三县不举,二千石必免,或可左降,令在疆塞极难之地。

  又自吾到此,从事常有四五,兼以台司及都水御史行台文符如雨,倒错违背,不复可知。吾又瞑目循常推前,取重者及纲纪,轻者在五曹。主者莅事,未尝得十日,吏民趋走,功费万计。卿方任其重,可徐寻所言。江左平日,扬州一良刺史便足统之,况以群才而更不理,正由为法不一,牵制者众,思简而易从,便足以保守成业。

  仓督监耗盗官米,动以万计,吾谓诛翦一人,其后便断,而时意不同。近检校诸县,无不皆尔。余姚近十万斛,重敛以资奸吏,令国用空乏,良可叹也。

  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反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所在凋困,莫知所出。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则吏及叛者席卷同去。又有常制,辄令其家及同伍课捕。课捕不擒,家及同伍寻复亡叛。百姓流亡,户口日减,其源在此。又有百工医寺,死亡绝没,家户空尽,差代无所,上命不绝,事起成十年、十五年,弹举获罪无懈息而无益实事,何以堪之!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都邑既实,是政之本,又可绝其亡叛。不移其家,逃亡之患复如初耳。今除罪而充杂役,尽移其家,小人愚迷,或以为重于杀戮,可以绝奸。刑名虽轻,惩肃实重,岂非适时之宜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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