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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比,必二反。)

  相合无间之谓“比”。此卦群阴类聚,气相协,情相顺,而一阳居中,履天位,为群阴之所依附,无有杂间之者,故为《比》。凡物情之险阻,皆生于睽离,《比》则吉之道也。“原”,本也。“筮”,择也。君子之交,以道合而无所昵,故曰“周而不比”。比,非能无咎者也。乃此卦群阴统于一阳,其本所择而顺从者,乃《乾》元之德,奠于正位而永固,则以德以位,皆所宜因而不失其亲,虽比而无咎矣。九五既为群阴之宗主,则虽自二而外,非其正应,为不宁之方,而近悦远来,皆相托以归附。惟上六独处于外,志欲相亢,而受“后至”之诛,是以凶,盖择主者审之于初,而不可怀疑贰于既审之后。臣之事君,弟子之从师,皆此道也。“不宁方”,犹《诗》言“不庭方”。后至称“夫”者,不能信友获上,为独夫而已。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

  《比》之所以为吉者,以其比五而辅之也。“下顺从”者,阳既居尊,群阴不敢亢也。言“下顺从”,则上六之不从而逆,其凶可见矣。

  “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

  阳资始而后阴能成化,德位永定,而无可违。九五刚中,有可亲比之道,本所当筮择为主者,故无咎。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后夫凶”,其道穷也。

  上下皆所宜应,虽后至,能终相逆乎?徒自穷而已。所应得曰“道”。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天下之至无间者,无如水之依地,地之承水,已亲已密。君子不以此失己而从人,惟开国之王者分土以授亲贤,恩礼周洽,以一人而统万方,则道宜于此。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

  比有以相近而相亲者,二之于初、三,四之于上是也;有以相应而相合者,初之于四,二之于五,三之于上是也。初六远处于下,不亲于九五,宜有咎也。而六四密近于五,初柔顺之德,与四相合而相孚。因柔嘉之大臣,以托于大君,非结权要而为党援也,故“无咎”。地既疏远,情不易格,必有“盈缶”之诚,以信友而获上,上乃嘉予而与相比。非其正应而得恩礼,故曰“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四非能与初以吉者。孚于四而得比于上,非初自能得之,因他而致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六二正应九五,而为《坤》顺之主,居中得位,以内比于初、三,与同归心于五,盖得人臣以人事君之道。忠贞之笃,其吉宜矣。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合众阴以比于上,虽以六三之挟异志,而犹欲与相联合,非失身于匪类也。

  六三,比之匪人。

  当群阴比阳之世,而上六独为“无首”之“后夫”,非人情,非人理矣。六三与之相应,如庄助之于准南,萧至忠之于太平公主,不待言凶,自可知其必凶。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既已伤世,还以自伤,叹其害之烈也。

  六四,外比之,贞吉。

  四近于五,专心亲上,而外与初应,翕合疏远,使不宁之方共媚一人,其忠贞之至,吉与二同。言“外”者,四体外卦,则以内卦为外也。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初六托迹远而不妄说人,贤而隐者也。比之以从上,如留侯之于四皓是已。“上”谓九五。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三驱”,天子之田不合围,三面设驱逆之车,缺其一面,不务尽获也。九五居尊得位,以统群阴,光明洞达,无有私昵,比道之至显者也。乃人情之顺逆,未可卒化,虽大舜之世,不乏三苗,将有如上六之背公死党而怀异志者,圣王于此,舍而不治,如田猎三驱,纵前禽而听其失,要何损于大顺之治哉?一隅未靖,臣民自谅其无能为而不警诫。人有定情,无惊扰乘衅之忧,故吉。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三驱”之法,缺其前,背我而去者则弗追,响我而来者则取之。九五听上六之为“后夫”,而不强为联合,以损恩威,故失而无伤于吉。“上使中”者,五虽周遍抚下,而与二相应,因其柔顺得中之德,任之以内比,故群阴有所托,而不以上之逆为忧。

  上六,比之无首,凶。

  比必有首,而后得所宗主以自立。上六背九五,而欲下比于群阴,为翕翕訿訿之小人,以罔上行私,其凶必矣。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小人背公营私以树党,乍合而终必离。不但初、二与四之憎恶,即相应如三,既伤以后,亦必惩祸而绝之。显比之王者,虽舍之不治,终必自溃,故舜舍三苗,而三苗终窜。凡不度德相时而好自异者,类如此占。又以示显比者,可静俟其自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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