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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我事不贰适


  多士

  惟我事不贰适

  “贰”,犹“贰过”之贰,谓再举也。“适”与擿同。言武成之后,辑干戈,櫜弓矢,不复有所擿求于殷,而乱之不已,则惟尔殷王之家乘衅挑乱,而反致擅于我,以为兵端。“不贰适”者,即“我不尔动”之谓也。“惟尔我适”者,即“自乃邑”之谓也。此叙其事,下则因事而自反之言也。蔡氏谓:“割殷之事,一于从帝,而无贰心”,盖据《诗》“上帝临女,毋贰尔心”以释此。乃《诗》以言牧野之事,警周人以果毅,而《书》则言东征之役罪在殷而不在周,其义自别。使如蔡氏所云,则为辞失当,殷之顽民且将曰:“女之专心壹志,不芟夷我而不止,在牧野之日已然。”将无益鼓其怨而深其疑忌乎?且两言“适”,而文意皆相因,蔡氏分之,各自为义,其亦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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