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鴟鴞


  爾雅:“鴟鴞,鸋鴂。”説文亦同。陸機疏云:“似黄雀而小,其喙尖如錐,取茅莠為巢,以麻紩之,縣著樹枝”是已。方言謂之桑飛,一曰工雀,一曰果蠃,一曰女匠,一曰幭雀。廣雅曰:“鷦□,鸋鴂、果蠃、桑飛、女匠,工雀也。”要其實,則荘子所謂鷦鷯者也。故趙歧孟子注曰:“鴟鴞,小鳥。”陳琳檄吴文云:“鸋鴂之鳥,巢于葦苕。”以詩言之,鷦鷯之為巢也堅固,故曰“綢繆牖户。”其托巢也卑,人易侮焉,故曰“今女下民,或敢侮予。”繋于弱枝,易于飄動,故又曰“風雨所漂摇。”然則此為鴟鴞之自言,而非告鴟鴞之詞審矣。

  自郭璞以“鴟鴞”為鴟類,禽經注又誤以為伯勞,己為淆亂。而集傳乃曰:“鴟鴞,鵂鶹,惡鳥。”因不以我為鴟鴞之自我,使詩意怨誹而傷失忠厚温柔之旨。按鳥名有相近而實相遠者,如燕燕非燕,雎鳩非鳩,其類不一。鴟自鴟,鷂也,鴞自鴞鵩也,鵂鶹自為鵂鶹,土梟(音澆,不音枵。)也。爾雅謂之“梟鴞。”名異類殊,何容以彼易此!且周公奉王以誅二叔,義也;若斥之以食母之鳥詠歌而流傳之,是不仁也。故大誥、多士、多方一未言及二叔之罪,蔡仲之命以王命臨之,亦止曰“毋若爾考之違王命”而已。公于此固有不忍盡言者,故孟子曰:“管叔,兄也。周公之過,不亦宜乎!”而何忍以至不仁之妖鳥比其兄哉!鄭氏以“鴟鴞”比周世臣之子孫以黨屬周公而得罪者,于義極順。集傳以一鳥名之誤廢舊説,而陷周公于詛怨天倫之愆,且以鳥巢比王室,鳥子比成王,殊失君臣之禮。王室而曰“我室”,王而曰“我子”,又以恩勤自誇,尤為驕駔,自當從《鄭箋》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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