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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 投壶


  “投壶”者,燕而主人以之乐宾也。其器以壶,义主于饮酒也。按《燕礼》记“脱屦就席”之后云:“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言若射,则不必于射,或射或投壶,惟主人之意。故《春秋传》:“齐侯如晋,燕而投壶”,是自天子、诸侯以至于士,苟有燕皆可以此乐宾焉。然则投壶之礼,在燕礼之中而别为一节而其礼虽视射为简,而内正外直、比礼比乐之意亦具焉。古人斯须不去礼乐之实,亦于此见矣。此篇盖古礼之逸篇,戴氏以其为礼之小,故不附于十七篇之末而杂之《记》中,说详《奔丧》。凡一章。

  投壶之礼,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执壶。(奉,芳勇反。)

  “矢”,所以投者,取象于射之矢。“奉”之者,本在下,其数四。“司射”,在士则主人之吏摄之,君则射人。“中”,所以盛算者,君闾虎,大夫兕,士鹿,刻木如其兽而伏,背有圆孔,容八算。“使人”,不以官言,贱者也。奉之皆于西阶上,北面东上。

  主人请曰:“某有枉矢哨壶,请以乐宾。”宾曰:“子有旨酒嘉肴,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辞!”主人曰:“枉矢哨壶,不足辞也。敢固以请!”宾曰:“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固辞!”主人曰:“枉矢哨壶,不足辞也。敢固以请!”宾曰:“某固辞不得命,敢不敬从!”(哨,七笑反。“乐宾”之“乐”,卢各反。重,直容反。)

  射则司射请,而此主人自请之,射不辞而此固辞,所以异者,射男子之有事,投壶主于饮酒而尽欢也。再辞而许者,礼成也。枉,不直也。“哨”,口不正也。“重”,申也。“乐”云者,备弦鼓也。

  宾再拜受,主人般还,曰“辟”。主人阼阶上拜送,宾般还,曰“辟”。(般,薄官反。还,似宣反。辟,毗义反。)

  “宾拜受”,未受间先拜于西阶上北面,起乃受矢也。“般还”,足般辟侧身背拜者也。“曰辟”者,乃相者告拜者之辞也。“主人拜送”者,宾方受矢即反阼阶北面而拜,此礼之以速为敬者也。

  已拜(句),受矢进即两楹间,退反位。

  “已拜”者,宾已拜也。“受矢进即两楹间”者,进即楹间受矢也。主人升堂而东,乃西行即东楹西,宾升堂进即西楹东,各南面相授受。“退反位”者,宾主各反其阶,主人于此时而拜送。其记主人拜送于前者,终言拜事而后详其授受之节也。既皆反位,惟奉中执壶者犹在西阶上。

  揖宾就筵。

  主人揖也。筵,席也,设于楹间,宾西主东为耦,中间相去一弓,射用物,投壶用筵,意者其坐投与?

  司射进度壶间,以二矢半。(度,徒洛反。)

  “度”,量也。“壶间”者,壶去筵之间也。“二矢半”者,投壶之法,近者为难,矢之长短见下文。司射故位在西阶上,今乃置中于阶,随执壶者进,设壶于筵前。

  反位,设中,东面执八算兴。

  “反位”,反其西阶之位也。“设中”,设于西阶,当己之前也。“东面”,便视中否。“执八算”者,宾主各四矢,每矢一算,记其中否,将投,取诸中而执之,别实八算于中以俟后投者。凡执算皆复释之,投毕而后中虚焉。未实之算,委于中西地上横之。“兴”者,设中取算皆坐也。

  请宾,曰:“顺投为入,比投不释,胜饮不胜者。正爵既行,请为胜者立马。一马从二马,三马既立,请庆多马。”请主人亦如之。(比,毗至反。饮,于禁反。“清为”之“为”,于伪反。)

  “请”,司射请也。“请宾”,就其筵而告之也。以射礼准之,宾为下耦,筵在右。顺投为入以下,皆告以投法及饮政也。“顺投”者,执矢扬之,末在手,本向上,激而投之,令本在下入壶底也。“入”,犹中也,谓必顺入而后得为中也。“比投”,不俟拾投也。“释”,释算于地以记中也。以射礼准之,上射先投,下射次投,更番发矢谓之拾,若急于争中,乘便利不待拾而继发,则虽中而不释算也。“饮”,酌而饮之也。“胜饮不胜者”,谓胜者之子弟酌酒奠于丰而不胜者取饮之也。正爵,饮不胜者之罚爵也。“马”,胜算也。投壶之礼既分宾主之党,每耦党各一人,以次并投,至再至三而毕,略与射同。其饮之法,则每投一番毕,即行罚爵,与射之初番不饮者异;盖投壶主于尽欢,非习艺比,故每投辄饮也。又于投毕而饮之际,为胜者立马,三投毕而通记之,凡三番皆胜之党则庆之以酒,其或一胜而两不胜,则以一胜之马与再胜者助成三马而受庆也。射惟饮不胜者而不庆胜者,投壶则有庆爵,亦以尽欢为主,令均饮也。正爵、庆爵,皆通其党而饮。必先请者,使知遵也。

  命弦者曰:“请奏《狸首》,间若一。”大师曰:“诺。”(大,他盖反。)

  “命”,亦司射命之也。“弦者”,乐工,鼓瑟者二人,歌工二人,当燕席西阶上北面,射则迁于堂下,投壶之迁否未闻。《狸首》,古诗;或曰即《射义》所载曾孙侯氏之诗,或曰盖原壤所歌“狸首之斑然”者,二说未知孰是。“间若一”者,谓乐节之前后中间必疏数如一也。《狸首》,诸侯之射节,而此通用之者,犹乡射之歌《驺虞》,摄盛乐也。歌而命弦者,弦歌和也,抑有鼓节焉。详见下文。

  左右告矢具,请拾投。有入者,则司射坐而释一算焉。宾党于右,主党于左。(拾,极业反。)

  “左右”者,主左宾右,其弟子各就筵告也。凡宾党为下筵在右,故算亦释于右,主党为上筵在左,故算亦释于左。司射东面,南右北左也。凡释算皆纵奠之于地,夹中为左右,其不释之算,终一耦则委于中西,横之。

  卒投。(卒,子律反,下同。)

  凡已投者退反位,次耦进投,司射更执中内八算以俟,又实八算于中。“卒”者,尽宾主之党皆投毕也。

  司射执算,曰:“左右卒投,请数。”二算为纯,一纯以取,一算为奇。遂以奇算告,曰:“某贤于某若干纯。”奇则曰“奇”,钧则曰:“左右钧。”(数,所矩反。纯,疾缘反。奇,居宜反。)

  执算者既卒投,不更实算于中,亦不委不释之算于中西,而执其余算以告,示其有事于算也。既告乃委之。“纯”,与“全”通,双也。“一纯以取,一算为奇”者,谓所释之算各在一方,数之时则每取一双实于左手,先数右算,及十纯则缩而委之,又数左算,及十纯亦委之,每委异之,及数之将毕,不足于十纯,则每纯异之,横诸十纯之下,又不足于纯,则惟一算而为奇,缩诸纯下,两两以十纯相对,次以纯相对,次视其奇之有无,其相比对而有余者则所胜之算,所谓“奇算”也。某者,左若右也。“贤”,多也。假令宾党多六算,则曰“右贤于左三纯”;假令主党多七算,则曰“左贤于右三纯有奇”也。投者虽众,算虽多,然亦可以大概数之,而必如是纯纯而记,两两相比,古人之慎而不佻,以坦白而息争,意可见矣。分党以纪胜不胜,通其算而数之,假令一人四矢皆中,而其党不胜,则亦与受罚爵,盖虽以多中为贤,而不斥一人之得失以为赏罚,则胜者不足以骄,而不胜者不章其耻,所谓“其争也君子”也。

  命酌,曰:“请行觞。”酌者曰:“诺。”当饮者皆跪奉觞,曰:“赐灌。”胜者跪,曰:“敬养。”(奉,芳勇反。养,余亮反。)

  “命酌”,司射命胜党之弟子酌也。“皆跪”,一党皆饮也。“灌”,溉也,谓饮已过如灌溉也。“养”者,己所乐养也。跪而奉觞,已告而立饮,胜者亦跪答而立于饮者之东。饮皆于西阶上。

  正爵既行,请立马。马各直其算,一马从二马以庆。庆礼曰:“三马既备,请庆多马。”宾主皆曰:“诺。”

  马之制未详,盖亦算类;有白有黑,公孙龙所谓“白马非马”者,此也。今俗所立标记,亦谓之马模。“直”,当也,谓每当数算时辄为胜者立马也。每投而立马,三投毕而庆多马。饮庆爵者,其耦亲酌,不使弟子,手授,无丰。

  正爵既行,请彻马。

  “正爵”,庆爵也。“彻马”者,或更投如初,或不复投,则并壶中彻之,反位行燕礼之无算爵也。

  算多少,视其坐。

  “坐”,谓与于燕而坐者,人各四算,以次纳之中,若更投则敛而又设之。弟子立而酬者听执事,不与于投。

  筹,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扶,凤无反。)

  “筹”,矢也。“扶”,与“肤”通,《公羊传》曰:“肤寸而合”,侧四指曰“扶”,古尺四寸。于室、于堂、于庭,各因其便,燕礼以堂为正也。室中狭,故矢短而壶近,堂次之,庭中阔,故矢长而壶远。凡壶去筵二矢半,室中则十二扶半,凡五尺。余放此算之。

  算长尺二寸。(长,直亮反。)

  凡三扶,与射算同。

  壶颈修七寸,腹修五寸,口径二寸半,容斗五升。

  “修”,长也。壶之形圆,下大上小,上如颈,下如腹,通长尺二寸。庭中之矢三尺六寸,入壶中者三分之一尔。口径二寸半,其围七寸半,劣容入矢,然则次投者必拔去前中之矢矣。“容斗五升”,以圆周积实开方法求之,腹径九寸有奇。

  壶中实小豆焉。为其矢之跃而出也。壶去席二矢半。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为,于伪反。“毋去”之“去”,邱矩反。)

  “小豆”,豌豆。壶浅而矢长,故畏其跃出。“棘”,小枣。不去皮者,小枝天然之直,去皮则易折也。

  鲁令弟子辞曰:“毋□,毋敖,母偝立,毋逾言。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辞曰:“毋□,毋敖,毋偝立,毋逾言。若是者浮。”(敖,五列反。)

  鲁、薛者,传礼先儒之地,或其姓也。汉初有鲁《诗》、鲁《论》,有韩《诗》、毛《诗》,殆犹是与?二家所记令弟子之辞及鼓鼙之节小有异,记者以其皆有所本而并存之。“令”,戒也。弟子执事侍立,久则倦而外驰,故戒之。古人当欢不乱而无往非教,于此见矣。“□”,荒也,谓视听荒逸也。“敖”,身容怠侨也。“偝立”,背人而立。“逾言”,非其所言而言也。“浮”,满酌罚之。

  鼓:

  通记二家之鼓节。

  〇□〇〇□□〇□〇〇□半〇□〇□〇〇〇□□〇□〇:鲁鼓;

  以上鲁所传者。

  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半〇□〇〇〇□□〇:薛鼓。

  以上薛所传者。圆者击鼙,方者击鼓。

  取“半”以下为投壶礼,尽用之为射礼。

  射之节长故用全,投壶之节短故用半。每鼓鼙一终则一投,凡四终而一耦毕。不按节而投者,《射礼》所谓“不鼓不释”也。方奏鼓顷,足以从容而审固。

  司射、庭长及冠士立者皆属宾党,乐人及使者、童子皆属主党。(长,丁长反。冠,古玩反。使,疏吏反。)

  此皆不与于投者也,而属其党则罚爵庆爵皆与。投壶以饮酒为主,均其欢也。“庭长”,司正也,司正位当庭中,北面,故谓之庭长。冠士与于坐,坐斯投矣,其立者,有父兄在也。“使者”,奉壶执事,主人之吏也。属,附也。

  鲁鼓:

  以下鲁所传者:

  〇□〇〇□□〇〇半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薛鼓:

  以下薛所传者:

  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半〇□〇□〇〇〇〇□〇。

  二家所传又各不同,记者兼记之以俟考正。凡鼓鼙皆于歌《狸首》时奏之,与弦歌相应。鼓浊鼙清,间奏为节。

  ▲右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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