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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杂记上(1)


  记丧礼之变者及其小节,以篇策繁多,分为上、下篇。谓之杂者,记辑旧文,略无次序,又兼君大夫士而错纪之也。凡四十四章。

  诸侯行而死于馆,则其复如于其国,如于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复,芳服反。乘,食证反。绥与□通,儒谁反。下并同。)

  “行”,谓朝会在外。“馆”,主国所授舍也。生其馆则死即其寝,得专有之,不避主人矣。“乘车”,别于兵车之名。“左毂”,象屋东荣。不于庐邸者,非其所久安也。“绥”,旌旂之旄也。去其斿者,异于生也。旌旂者所以为章识,故神依之也。复之人数如其命,贰车皆君之驾,每车一人,各持其绥。

  其□有裧,缁布裳帷,素锦以为屋而行。(□,仓佃反。裧,蚩占反。)

  “□”,载柩之车饰也。若未大敛,载尸亦然,用赤色帛为覆,张之车上。“裧”,四旁垂下如檐也。“裳帷”,附柩之帷,下垂如裳。“屋”,缀裳帷上,附棺而覆之,其制:内施屋帷,外加□裧,裧露帷之半。“素锦”,白缚也。“行”,归返国也。必尽饰,忌人之恶见之也。诸侯尊,尤加华美。

  至于庙门,不毁墙。遂入,适所殡,惟□为说,于庙门外。(说,他活反,下同。)

  “庙”,殡宫,盖即正寝而称“庙”者,从乎死者之辞也。“毁”,彻也。“墙”,裳帷也。裳帷不彻,锦屋亦不彻矣。所以然者,以殡必有帷有荒,因仍之,不重设也。“所殡”,两楹之间,不于西阶者,以自外来不忍宾之,故用“殷”礼也。“说□”者,□以象宫室,在宫则可说,且不可施之殡也。

  大夫、士死于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如于馆死,则其复如于家。大夫以布为□而行,至于家而说□,载以端车,入自门,至于阼阶下而说车,举自阼阶,升适所殡。

  “布”,白布。“辅车”,无辐,合大木为轮,崇减乘车之半,卑而安也。大夫裳帷用布,屋亦用锦,与诸侯同。诸侯之载亦用□车,至于阼阶下而说车,举自阼阶,皆与大夫同,错互见之。

  士(句),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

  “□”,亦用白布,与大夫同,内饰异耳。“苇”,荻之大者,载以轵轴,不言者文略。

  ▲右第一章。

  凡讣于其君,曰:“君之臣某死。”

  方仕而卒,其家命讣之词也。

  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长,丁丈反。)

  丧主为大夫、士者也。庶子不讣,若仕则自以其名讣,不系于父。不言“敢告执事”者,君臣恩义相属,其辞质。

  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

  “不禄”,谓不终其禄也,尊之,故不斥言死。“告于执事”者,尊邻君也。按周之初制,诸侯讣皆以名,惟天子不名。但称“寡君”者,周末之僭辞,故《春秋》书“宿男卒”而胡氏以为讥,是也。

  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子之丧,曰:“寡君之適子某死”。(大,他盖反。適,都历反。下同。)

  夫人与君敌体。世子,父在斯为子,其礼降矣。云“敢告于执事”,盖与君同。

  大夫讣于同国,適者曰:“某不禄”;讣于士,亦曰:“某不禄”;讣于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讣于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讣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实,盖至字之误,脂利反。)

  “適”者,爵齿均也。不言告执事者,以言执事则必其有吊赙之仪当勤执事,大夫不敢徼也。“讣于适者”,邻大夫也。“士”,邻士也。“私”,交好之称。“实”,谓专来告也。按人臣无境外之交,大夫而讣于邻国,又僭称寡大夫,皆周末之僭礼尔。

  士讣于同国大夫,曰:“某死”;讣于士,亦曰:“某死”;讣于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讣于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讣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士贱,其辞略。

  ▲右第二章。

  大夫次于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士次于公馆。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士次”,“士”字衍文,“次于公馆”当在“练而归”之上,盖错误。)

  谓居君之丧也。大夫于既殡之后居倚庐,既葬居垩室,练而次于公馆,终丧而归。士既殡而居垩室,葬而次于公馆,练而归。倚庐,在门内,倚垣结草覆地而不涂。垩室,在门外,有檐宇,涂以垩土。均为三年之丧,而大夫之居降于嗣君,士降于大夫,君臣之义以尊卑为轻重也。

  ▲右第三章。

  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为其之“为”,于伪反。)

  士之丧服,自齐衰以上与大夫异,大功以下乃同。其制不可悉考,见于《仪礼》者,则三升者大夫之斩衰也;缕如三升半而成布三升者,士之斩衰也;齐衰则大夫以上四升。士缕如五升而成布四升,大要位尊者备服,备服者服亦粗恶。士无三升之斩,四升之齐,不备服也。故晏子服粗衰三升半,而其老以为非大夫之礼,是已。于母言“为大夫”者,妻从夫爵也。不敢以己之尊加于父母兄弟,亦不敢冒父母兄弟之尊而自尊,故皆服士服。

  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適,都历反。)

  此周末世官相承之僭。

  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为其之“为”,于伪反。)

  爵同则服无嫌矣,虽适长士服,己无所抑,位则自以適庶长幼序,不可逾也。

  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无子则为之置后。(为之之“为”,于伪反。)

  “主”,主其丧也。大夫之丧礼隆,君子不以子之爵自贵也。

  ▲右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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