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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丧服小记(6)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三人”,二继室也。“亲者”,其舅之所出。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句),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句),于其妻则以大夫牲。(卒,子律反。)

  此谓大夫之妻祔于祖姑而祖姑则士妻者也。“其妻为大夫而卒”者,当妻卒时夫为大夫也。“其夫不为大夫而祔”者,当祔时夫被黜谪也。“于其妻不易牲”者,祔用二牲,祖姑一牲,妻一牲;今俱用士牲,不易也。“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者,受命于卒后祔前也。“妻以大夫牲”者,祖姑仍用士牲,以未正祭,不敢辄荐贵者之礼,而妻从夫贵,即可易牲也。妇人荣辱因夫,不问存没,予夺皆听君命也。

  ▲右第二十六章。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为出”之“为”,于伪反。)

  此以释《仪礼·丧服》篇文,不以私恩废宗祀也。然则父在祭非己主,虽適长子服之可矣。

  ▲右第二十七章。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为夫”之“为”,于伪反,下同。)

  丧有主人,有主妇。母丧子或三年,为主妇。然妻于夫三从之义,恩笃分重,姑不能厌也。“为夫杖”者,以杖即位。

  母为长子削杖。(长,丁丈反。)

  齐衰则削杖矣。妻为夫苴杖,重于母,故不厌其杖。

  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主丧者不杖”,谓无子而齐衰不杖,期以下者为之主也。“女子子在室”视童子,不杖,以无杖者故使伸其哀,则其长者一人杖,虽未笄,杖矣,不使均于无出也。然则童子不杖,而摄丧主者不杖则杖,愈可知矣。

  ▲右第二十八章。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卒,子律反。)

  三月而葬,缌已且除,小功变矣。与于虞卒哭之祭,则必更免,送死之终,哀之尤也。言缌、小功,则大功以上可知。

  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报,芳遇反。)

  “报”,谓反哭而即虞也。有故而不报虞,不可以久无饰,故主人亦冠。“及虞”,虽缌、小功更免。

  为兄弟,即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为,于伪反。报,芳遇反。卒,子律反。)

  “兄弟”,该远兄弟。除丧而后葬,有故也,犹必反服其服,哀深于葬也。“除之”者,除于墓次。及其虞卒哭,又以免往。

  远葬者比反哭者(句),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比,毗至反。)

  “远葬”,谓墓地非一日之程。“比”,及也。道途不冠,则以骇众,故主人而下皆冠,及郊而后免以反哭。

  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

  殡之明日成服,则不免矣。君于大夫视小敛,于士视大敛,皆当免时而吊。今君来虽迟,宠君之至如新丧,故“必免”。“不散麻”者,绖不垂余而结之也。大敛以前免而散麻,哀之至也。今为君而变尔,故不散。“免也”,谓亦如本国之君也。“亲者”,谓大功以上。

  ▲右第二十九章。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朝,直遥反。)

  殇不虞,除丧则吉祭之。“玄”,玄端,其裳黄。“成丧”,成人之丧。“祭”,祥祭。“朝服”,缁衣素裳。“缟冠”,不纯吉也,禫乃玄。

  ▲右第三十章。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

  谓已至殡宫时也。亲死小敛,括发于房,以尸未殡,故避其亵也。奔丧,已殡,故括发于堂上。袒者,亦袒于堂也。已括、“袒”,降东阶,西乡成踊,乃袭绖于序东。“袭”,掩其所袒之衣。“绖”,要绖也。“东方”者,主人之位。

  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

  “不括发”者,至之明日,又哭而不括发也。父则三日五哭,皆括发,终五哭乃免。

  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此统奔父丧、母丧而言,其礼一也。“即位”者,众主人先在丧次者及来哭之宾各即位也。“出门”者,成踊毕拜送宾,与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反次也。“三日”,通始至之日而言,初至一哭,明日又明日各朝夕再哭。“三袒”者,始至及两朝哭,皆升堂袒,视小敛、大敛也。

  ▲右第三十一章。

  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適,都历反。“为之”之“为”,于伪反。)

  “適妇”,冢子之妇,“不为舅后”者,夫死而无子,舅立庶子为后,则適妇夷于庶妇矣。“小功”,庶妇之服也。专言“姑”者,舅没而后为后者始定也。非天子诸侯无生立后之礼,皆定位于初丧。

  ▲右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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