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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丧服小记(3)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杖”,以著哀,去杖以昭敬。既葬则哀渐杀而敬必伸矣。“室”,殡宫寝室。“堂”,庙堂。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杀,所界反。去,邱矩反。此节旧在“不为君母之党服”之下,今定之于此。)

  “杀”,差等也。斩衰之首绖大搹。大搹者,取中人大指食指一握之围九寸为率也,五分而去一,以为要绖,齐衰之首绖视之;又五分去一,以为要绖,大功之首绖视之。递降以至缌之要绖,仅二寸九分四厘九毫一丝二忽。绖以大为重服者,大者粗,小者差精也。“杖大如绖”者,斩齐之杖,各如其要绖。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除丧”,谓三年之丧既练而除绖也;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要,男子重首,妇人重要也。“易服”,谓先遭重丧,麻已变葛,复遭重,更易用麻,男子易要,妇人易首。重者,从重丧之变;轻者,易轻丧之麻。

  ▲右第八章。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为,于伪反。长,丁丈反。)

  “君母”,適母也。“为君母后”,谓君母无子,而己以庶长为后也。君母卒则不服其党,所谓“所从亡则已”也。母道主恩,恩不及则止。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母服长子齐衰三年,君母服之,妾从之,尊正统也。適未有子而庶长子将为后,父母服之齐衰期,妾亦从之。

  ▲右第九章。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辟,毗亦反。)

  “事”,谓朝夕哭奠及宾来吊也。“庙门”,殡宫之门;谓之“庙”者,使死者主有此宫也,既殡而门阖有事乃启,尚幽谧也。“哭”,谓哀至非时之哭。“次”,庐次。不辟门为位,礼不敢黩也。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复,芳服反。)

  旧说谓此殷礼,是也。殷尚质,死而名之。“姓”,所得姓,若姬、姜之类。“伯仲”,若伯姬、季姜也。“氏”,后世分族而赐之氏,若鲁“仲孙”“叔孙”之类。殷人六世而婚姻通,或有忘其本姓者。

  ▲右第十章。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葛,皆兼服之。

  皆谓绖带也。“葛”者,卒哭后所受服。“同”者,大小正等也。斩衰受服之葛,齐衰初丧之麻,绖皆七寸五分寸之一,带皆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受服之葛,大功初丧之麻,绖皆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皆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兼服”者,谓两丧相仍,重者已受,轻者始遭,则绖受重服之葛,带用轻服之麻,以其情制相等,故不偏废也。此皆主男子而言,妇人不葛带。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报,芳遇反。卒,子律反。)

  “报”,急疾也;谓时有变,故不及期而葬也。虞以安神,葬而旋虞,卒哭之祭必待三月,哀必及时而始杀也。诸侯五月而后卒哭,天子七月。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父母同月而没,则先葬母而不虞祔,待父之葬虞祔而后及母。义详《曾子问》。其莅母葬,服父之服,丧从重也。

  ▲右第十一章。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士为庶子期而大夫为之大功,尊其统也。庶子之子虽祖在,为父斩衰而不降,尊所宗也。

  大夫不主士之丧。

  士丧无主,大夫不为之主。大夫为宗后,不得替其宗也,则令以次亲而为士者主之。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为,于伪反。)

  “慈母”,谓妾子失母,父命他妾之无子者子之。《仪礼》曰:“慈母如母。”如母者,如其身而已矣,其父母固非己所自出,恩不得及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为舅”之“为”,于伪反。)

  “舅姑”,谓夫所生父母。夫降而期,妇降而大功,然不论与所后者族属之远近,悉大功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祔”,祔于祖也。士得祔于大夫者,祖之兄弟行无为士者,则亦祔于祖也。祔之祭虽主于新祔者,而不敢以卑者之牲入尊者庙,故用少牢。

  ▲右第十二章。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此释《仪礼》“继父同居期,不同居齐衰三月”之义也。必尝同居而后谓之不同居,初不同居则不得谓之不同居,无服矣。“无主后”,谓子之父死,幼而不任为主,又无大功之亲可代之为主,其继父亦无大功之亲可依为后者也。“同财而祭其祖祢”者,就子同居,为之经营,立庙制器,使子得修其祀事也。逮其后子长而可自为主,继父抑生子而有后,则为异居矣。按继父之名,本为同居而设,古之人以祭为重,是故大录其恩而为之制服,亦“三月无君而不祭则吊”之义;故不同居之服与旧君等,斯以为仁孝之推恩也。自非然者,母所嫁之后夫亦途之人而已,岂忍以父之名加哉!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门”,寝门。“南面”,受吊不西面也。朋友之义虽笃,不哭于庙,重别其宗也。此二节皆记古人重宗庙之意。

  ▲右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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