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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文王世子(3)


  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悌睦友子爱,明父子之义,长幼之序。(弟,大计反。“子爱”之“子”,祥之反。长,丁丈反。)

  “庶子”,于《周礼》为“诸子”,庶亦诸也。庶子之官掌国子之倅,有大事则率国子以致于世子,惟所用之,使之修德学道,春合诸学,秋合诸射,以考其艺而进退之。国子之倅者,公卿大夫之適子,与世子同入太学者也。国子在学,则与世子友以劝进于道艺,其在宫中守卫而听政令,则惟世子之所使。故王者之教世子,既有师保疑丞以辅之,大司成乐正以敩之,而尤慎其所与游,而听其令者统受正于庶子之官,则世子左右近习莫匪正人,而养其德者备矣。“正”,督正之也。国子受业于学,而尤必庶子之官教之德行者,亦犹世子之有四辅也。凡国子之倅,自公卿至元士之適子皆在焉,而徒言“公族”者,周道亲亲,以公族为重。举其重者以统异姓也。“睦”者,和于宗族。“友”者,惠于朋友。“子”与“慈”通。爱人曰“子”,爱物曰“爱”。

  其朝于公,内朝则东面北上,臣有贵者以齿。(朝,直遥反,下同。)

  “其”者,指庶子所掌之国子而言,下文放此。言“公”者,别于世子私朝之称。“内朝”,在路寝庭内、庶子掌正其朝位。“北上”,齿长者上也。“臣”,国子之已仕者,其未仕者谓之“游倅”。虽已仕而贵,与未仁而为游倅者,一皆以齿序也。

  其在外朝,则以官,司士为之。

  “外朝”,路寝门之外庭。“以官”者仕者贵也。“为”,治也,亦谓掌正其位序。

  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

  如外朝之法,位以官也。“宗人”,大宗伯。“授事”,颁之执事。“爵”,父爵也。“以官”者,所司当奉之职。“以爵”者,非常职则以贵贱为大小也。

  其登馂献受爵则以上嗣,庶子治之。

  “登馂”,登堂而馂,《祭义》所谓“贱馂贵之余也。”庶子馂当在士馂之后,登馂者盖八人。“献受爵”,兼祭、燕而言。《燕义》所谓“士举旅行酬而后献庶子”,其献之亦如献士,其长一人升西阶上拜受爵,余则自旅酌也。“上嗣”,父爵之尤贵者。“治”犹为也。叙次其贵而作之登馂受爵也。国子于宗庙朝廷之中,或以齿,或以位,或以父爵,长长尊尊贵贵之义并行,而父子君臣长幼之教寓乎其间矣。

  虽有三命,不逾父兄。

  谓元士之子也。“不逾”者,谓车服礼秩。此上兼同姓、异姓而言。

  其公大事则丧服之精粗为序,虽于公族之丧亦如之,以次主人。

  “公大事”,国丧也。国子于君及君之母、妻、长子,虽斩衰不殊,而次序哭位则以其本属之远近,一如士。丧服精粗之数,粗者居精者之上,使不失其亲疏之等也。“公族”,王之同姓也。“次主人”,继主人之哭位西面北上也。得以其本属之亲疏交于君,所谓“教之以睦友”也。此专主公族而言。若异姓之国子,则皆序于士之下。

  若公与族燕,则异姓为宾,膳宰为主人,公与父兄齿。族食,世降一等。(食,祥吏反。)

  “若”,如也;谓公族国子丧纪之位,序亲疏而不以贵贱,其义如燕食之序,以世次齿,以睦族为道也。“公”者,统天子、诸侯之辞。凡燕礼,必别命一人为宾而不宾其所与燕者,不以礼劳之也。“膳宰为主人”,则以优君也。“齿”者,昭穆各自为齿。“食”,《大传》所谓“缀之以食”,盖合食于宗子之家也。“世降一等”,位各少退也。燕言齿亦世降,食言世降公亦与其等齿,互文也。

  其在军,则守于公祢。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正室守大庙,诸父守贵宫、贵室,诸子诸孙守下宫下室。(大,他盖反。)

  “公祢”,谓军行所载迁主。谓之“祢”者,在外亲之之辞。“守”者,守其齐车。“政”,事也。“公族”,亦谓其为国子者。“无事”,谓若《周礼》有兵甲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以从军而守公祢;其不行者,则无即戎之事而居守也。“正室”,宗子之适嗣也。“诸父”,与君为父行者;虽为君之父行,虽有父在,犹为国子之倅。“宫”,宫门。“室”,堂户。“贵”谓路门、路寝。“下”,闱门、燕寝也。此言君敦信本支之子弟而与同休戚,盖亦教以友睦子爱之义也。

  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娶妻必告,死必赴,练祥则告。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至于赠赙承含,皆有正焉。(冠,古乱反。取,七句反,下同。免,亡运反。含,户暗反。)

  “告”“赴”,则君必赐恤之矣。“族”,谓自公以外之族众也。“相为”,互相吊哭也。六世以外则“吊”,五世则“免”。“有司”,典丧礼者。“承”,襚也。丧礼:庶兄弟之襚,使人将命承进之也。“正”,常也。此言君睦族之道,所以立教自己,而为国子之倡也。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纤,之林反。告,居六反。辟,婢亦反。为,于伪反。)

  “公族”,通五世内外而言。悬缢杀之曰“磬”。“甸人”,掌郊野之官,署在郊外。刑杀即之,隐其恶也。“纤”,刺也;谓墨刑。“剸”,割也;谓劓刖。“无宫刑”者,不绝其类,代之以髡。“告”,本“鞠”字之误。读书用法曰“鞠”,谓将就刑而数其罪以服之也。“谳”,白也;白其罪状。“在”,犹当也。“无服”,不为之缌衰吊服。“亲哭之”者,为位而哭,不往吊。此言睦友同姓之厚,有罪必矜,所以为立教之本,而养成子姓之仁厚以夹辅世子者,其德远也。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外朝以官,体异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登馂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公与族燕则以齿,而孝悌之道达矣。其族食世降一等,亲亲之杀也。战则守于公祢,孝爱之深也。正室守大庙,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矣。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而让道达矣。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及庶人,冠,娶妻必告,死必赴,不忘亲也。亲未绝而列于庶人,贱无能也。敬吊临赙赗,睦友之道也。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国有伦,邦国有伦而众乡方矣。(弟,大计反。杀,色盖反。大,他盖反。乡,许亮反。)

  “内亲”,谓门内以亲亲为重也。“父子”,犹言昭穆。“体异姓”者,与异姓合序官爵,不疏远之也。“不夺人之亲”者,谓因其本服而得伸其恩也。“孝”者,慎奉其先;“爱”者,不使冒行陈也。“有伦”,谓人伦得其叙。“众”,谓国子也。“乡方”者,习于尽伦之道,则皆知以孝悌友睦子爱为法也。此总结第二节以下九节而申明其意,一皆庶子之官所掌。以见王者立庶子统国子,政令礼仪之间,无非修明父子长幼之伦,即事而垂为至教,皆所以壹之于正而为豫养储德之资也。

  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述也,所以体百姓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远,于怨反。)

  “犯”,干也。“有司”,执法之官。“不以犯”,谓不挠法而必使有司谳鞠之。“术”,法也。“体百姓”者,不纵所亲以贼百姓。“虑”者,以为患而计除之也,此申明第十一节之义,其事虽非庶子之官所掌,而所以处公族者,情法两伸,使之奖于善而惩于恶,以尽人伦之理,则亦皆国子所由正而法无非教矣。

  ▲右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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