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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王制(7)


  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

  “发”,谓征发师徒以即戎。“士”,勇士;若车右之类。“教以车甲”者,习其射御击刺之方。

  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臝股肱,决射御。

  “执”,习也。“技”,谓射御。“论力”,以力之强弱为高下也。“适四方”者,谓致远涉险,御之事也。“臝股肱”者,著决拾及行滕射之事也。“决”者,角其胜负。此大司徒所教之事,皆其不足贵者也。

  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

  因射御而推言之,见数者艺成而下以供役使者。

  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

  专精其术而终于其官,不使因缘进用以溷流品。

  出乡不与士齿。

  “士”,谓选士以上,在乡或为族党姻亚,容与之齿,出乡则士有恒贵而技贱矣。

  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

  以其亦非乡庠国学所升教之士也。王者用人,随才器使,苟有一曲之长,无所弃焉,而必别其流品,使清浊贵贱,出而朝廷,入而乡党,皆无所淆杂。盖崇德所以上贤,而专于上贤,斯德之所以崇也。

  ▲右第二十四章。此章记王者抑技勇,杜私门以重庠学之士,盖以申明上贤以崇德之意。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辟,婢亦反。)

  “正刑”者,审定五刑之律例。“明辟”者,辨明当坐之法也。公犯曰“狱”。两造曰“讼”。“刺”者,深入之义,谓刺得其情而后加以法也。“三刺”者,一曰讯群臣,辨其理也;二曰讯群吏,审其法也;三曰讯万民,广证佐以察其情也。

  有旨无简,不听。

  “旨”,辞旨。“简”,简牍;谓律例所有著于简牍者也。讼者之辞虽意可动人,而考之刑书无可当坐,则不听也。

  附从轻,赦从重。

  “附”,比附也;谓定人罪名,一轻一重,两俱可附,而既有轻之可附则不从其重也。“赦从重”者,谓当以赦而减等;乃其人之所犯轻重两可比附,则附之于重而减之;若从其轻,则几于免矣。

  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

  “制”,断也。“即”,安也。“天”者,情理之极则也。“邮”,与“尤”通,过也。“罚”,锾赎也。“丽”,当也。立刑之施,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赎,不但以适于事之利害,而必推诸天理人心之同然,审论至极而后刑焉,则刑之而不怨矣。若因过失而罚,则以事之利害为准,苟其有害,虽情理可矜而不之贳。盖罚以锾赎,无生死折伤之惨,而法因事建,以立事为期。若过矜其情,则人愈偷而事愈窳矣。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论,卢昆反。别,必列反。)

  “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者,谓刑名所加必顺名义。名义所当回避者,虽法当其罪,不得以直行;名义所必正者,虽或可矜全,勿容宽假也。“意论”者,以己意体验犯者之意而知其致罪之由也。“轻重之序”,谓首从加减之等。“浅深之量”,谓均有犯而究其恶之所成,害之所贻,或大或小,以分别定罪,若同为称兵作乱,而或轻狂妄动,立取覆败,则不必以谋反之律坐之之类也。“悉其聪明”,以观色察声。“致其忠爱”,所谓求所以生之而不可得,然后杀之也。“尽”者,尽其情也。五刑之法,死伤所系,不容不慎。故先王之制,断刑者必以是为行法之本也。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泛,孚剑反。)

  “泛”者,溢及非所与之辞。此与三刺之讯群臣群吏异者。刺讯之法,讯其官联、事故相干与知闻之官吏,此则博及廷臣,若今下科道九卿官会议奏闻也。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比,必二反。)

  “比”,合也。“大”者,律法之大纲。“小”者,问刑之条目比例也。察其大则无游移之弊,察其小则审细微之别,两者兼合乃定其罪案也。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

  “成狱辞”者,谓如前法慎听,情理得而定其爰书也。“史”,掌刑名之吏也。辞成于吏者,盖秦制,秦人以吏为师,故重也。“正”者,秦狱官名;在周则士师,今则大理评事之属也。“棘木”,在王之外朝,库门之外,皋门之内,植九棘焉。“三公参听”者,会正与司寇同听之;若今制朝审是也。其有枉纵者则驳正之,无所驳正则狱成而将即刑矣。“又”,本“宥”字之误。“三宥”者,一曰不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王更令群臣察犯者之莫有此三者否,无可宥而后刑杀之也。“制”,决也。

  凡作刑罚,轻无赦。

  “作”者,以意作之;谓五刑五罚之外,别制刑具及增减罚锾也。虽所作者轻,犹必诛而无赦,其酷重殃民者愈可知已。盖刑以惩恶,先王不得已制为定法,固有不必尽用者,苟惟一时之嗔怒,为机巧苛暴而莫之禁,则人操杀人之权而害有不可胜言者。后世笞杖之外,别有夹拶、竹篦、木棒,以为有司饰怒之具,更立罚谷、罚木之法,恣墨吏之囊橐,诬上行私,毒遍天下,其亦可哀也夫。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侀”者,冶人之模也。设其侀模,而器之大小方圆,一因之以成而不变矣。狱辞一定,则生死伤全,于斯而决,是以审法,原情,准理,必交尽而后敢成,惧其不可改也。

  ▲右第二十五章。此章记刑法之制,亦简不肖以绌恶之意。刑之与礼,相为出入,而不肖之尤,非刑罚无以惩之。惟一以仁恕公慎行之,则绌恶即以崇德,而交相为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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