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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檀弓下(10)


  丧不虑居,毁不危身。

  “虑”,谋也;卖居室以谋丧事也。“危”,殆于死也。

  丧不虑居,为无庙也;毁不危身,为无后也。(为,于伪反。)

  “后”,谓己为祭主,承先人祀也。执亲之丧,内尽其哀,外殚其财,无所不致。惟此二者,则以父母故而不得不自裁尔。

  ▲右第五十三章。

  延陵季子适齐。于其反也,其长子死,葬于嬴、博之间。

  季子,吴公子札、延陵,吴邑名,在今常州府,季子之封邑也。适齐而以子行,或时去国也。嬴、博二邑名,在今山东泰安州。

  孔子曰:“延陵季子,吴之习于礼者也。往而观其葬焉。”

  使人观之。

  其坎深不至于泉,其敛以时服。既葬而封,广轮掩坎,其高可隐也。(深,式鸠反。广,古旷反。)

  “以时服”者,不以朝服,时其子未爵也。“封”,为冢也。“广”,阔。“轮”,长也。“掩坎”,适如其坎,覆四隅也。“隐”,凭也。人立其旁,可伸臂凭之也。

  既封,左袒,右还其封且号者三。曰:“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也,无不之也!”而遂行。(还,似宣反。号,胡刀反。复,芳服反。)

  “左袒”,肉袒必左。“右还”,从右行绕冢,凶尚右也。“三”者,三还且号也。“命”者,天之令也。再言“无不之”者,深哀其不返。

  孔子曰:“延陵季子之于礼也,其合矣乎!”

  孔子闻而称之也。《礼》,丧长子斩哀,其亦重矣。然君子以魄、形之离也,魂为性之丽,形为养之具,君子贵性而轻养,故于葬也,实土三而主人反哭,急于迎精以反,而不恋恋于归土之形,则所致哀于死者,固必有其道矣。季子哀其子之客死,虞祔不行,魂无所依,而封筑号还,及节而止,故夫子称其合礼。

  ▲右第五十四章。

  邾娄考公之丧,徐君使容居来吊含。(娄,龙珠反。含,胡晤反。)

  考公,郑氏曰“考或为定”,邾子貜且也。徐,嬴姓国,僭称王。称“君”者,不从其伪号也。

  曰:“寡君使容居坐含,进侯玉,其使容居以含。”(含,户暗反。)

  “坐”,跪也。“侯玉”,诸侯所用之玉。徐以天子自居,故斥言侯玉以自尊。君自吊则亲含,大夫归含耳。徐欲以其大夫与诸侯敌体,亦僭天子也。凡既殡而亲含者,自致璧于殡上。

  有司曰:“诸侯之来辱敝邑者,易则易,于则于。易于杂者,未之有也。”(易,以豉反。)

  “易”,简也。“于”,迂也;谓繁曲也。臣为君使,则其礼简略;君自来,则其礼繁曲。惟诸侯亲吊则亲含。今容居臣也,不言归含而以敌体之礼行之,是君臣无别也。

  容居对曰:“容居闻之,事君不敢忘其君,亦不敢遗其祖。昔我先君驹王西讨,济于河,无所不用斯言也。容居鲁人也,不敢忘其祖。”

  “遗”,亦忘也。驹王,徐始僭王者,夷狄无谥,以号称。周定王以前,河北流,徐在河东南,故西犯中国必济河而北。“斯言”,谓辞命一如天子。“鲁”,钝也;言非己口给为夸词。称“祖”者,容居,徐之公族。徐人习于僭伪,不以义自服,邾人不能终折而拒之,亦不足以有为矣。

  ▲右第五十五章。

  子思之母死于卫,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遂哭于他室。(为,于伪反。)

  “庶氏”,犹言他家。“他室”,侧室也。嫁母之不得如母而服齐衰,于此征矣。

  ▲右第五十六章。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长服;七日,国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长,丁丈反。)

  祝佐含敛,故先服,然则嗣子亦以三日成服矣。“官长”,犹言百官。“国中男女”,畿内庶人也。庶人之服,齐衰三月。“天下”,诸侯及其大夫也,士以下无服。诸侯斩衰,其大夫繐衰,既葬而除,远近不一,闻讣乃哭而成服,至于三月而毕服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

  “虞人”,山虞。“祀”,年也。木久则大而坚,可以为棺。“椁”,衍文。“斩”,伐也。

  不至者,废其祀,刎其人。

  “不至”,谓诸侯之不奔丧会葬者也。“废祀”者,灭其国。“刎”,刭也。“人”,诸侯,以其为不臣之大,故服上刑。

  ▲右第五十七章。

  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者而食之。有饿者蒙袂辑屦贸贸然来。(食,祥吏反。)

  谷不熟曰“饥”。黔敖,齐大夫。“蒙”,蔽也。“蒙袂”者,手垂而不能举,袂覆蔽手也。“辑”,敛也。敛屦,挟之不能屦也。“贸贸”,昏瞀貌。

  黔敖左奉食,右执饮,曰:“嗟!来食!”扬其目而视之,曰:“予惟不食嗟来之食以至于斯也!”从而谢焉。终不食而死。(奉,芳勇反。“奉食”“之食”之“食”,皆祥吏反。余,如字。)

  “扬目”,强视貌。“从”,就也。“谢”,谢过也。

  曾子闻之,曰:“微与!其嗟也可去,其谢也可食。”(与,以诸反。)

  “微”,细也。嗟也,去之而已,不必自矜己节以拒人也。谢则食之,不以穷为讳也。忿戾加人,一发而不可反,小丈夫之操也。君子矜而不争,从客于死生之际,而人莫敢不敬,其道大矣。非细人之所知也。

  ▲右第五十八章。

  邾娄定公之时,有弑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瞿,九遇反。)

  “瞿然”,惊视貌。“失席”,谓方坐而徙倚于地也。礼教不行,民罹大恶,人君所当引咎。

  曰:“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杀其人,坏其室,污其宫而猪焉。”盖君逾月而后举爵。(断,丁乱反。“在宫”之“宫”,一本作“官”者,误。坏,古拜反。)

  再言“曰”者,告有司之词。“官”,公宫内。“宫”,父所处门以内也。凡当弑时其余臣子在君父之侧者,不能执贼,又不能死,使得成弑,则不必问其知情故纵与否,而必与之同坐,弗能为之曲赦也。其可赦者,惟年十五以下及有废疾者与?“室”,屋也。“污”,掘地为洿池也。“宫”,环堵以内也。“猪”,畜水也。大逆之处,不欲令人更居之。“举爵”,行燕礼也。逾月不燕,引咎以自罚也。

  ▲右第五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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