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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檀弓下(7)


  子路曰:“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也。”(养,余亮反。)

  子路未仕,亲早丧,追思而自悼也。

  孔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谓之孝。敛首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还,似宣反。称,尺证反。)

  “啜菽”,餐豆糜也。“敛首足形”,衣不备也。士小敛十九称,大敛三十称。“还葬”,不待逾月成礼也。“称其财”,无所留余也。尽欢、称财,非纯乎孝者不能。无希冀外物之心,则其求之身心者益严矣。

  ▲右第三十四章。

  卫献公出奔,反于卫。及郊,将班邑于从者而后入。(从,才用反。)

  献公,名衎,为孙、宁所逐,奔齐,十二年而后复国,国人立公孙剽而拒之,故公赏从行者,以示怨于国人。“班”,与“颁”通。

  柳庄曰:“如皆守社稷,则孰执羁靮而从?如皆从,则孰守社稷?君反其国而有私也,毋乃不可乎?”(从,才用反。)

  柳庄,亦从行者。“羁”,马络头。“靮”,靷也。献公出奔,避内逼也,故守者以社稷为重,而为国御外侮之见乘,以免于亡。此义惟可行于国君之内难出奔者尔。后世天下一王,而寇贼逼篡,从逆之臣借之以为口实,其谁欺!

  弗果班。

  此以记柳庄之以义匡君而镇辑其国家。为下文“社稷之臣”张本。

  卫有大史曰柳庄寝疾。(大,他盖反。)

  记者杂引旧闻成文,“卫有大史曰”五字忘删去。

  公曰:“若疾革,虽当祭,必告。”(革,纪力反。)

  时献公方卜祭有成期,故预戒其家,使必讣也。礼:祭自致齐以始,不与吊死问疾之事。

  公再拜稽首请于尸,曰:“有臣柳庄也者,非寡人之臣,社稷之臣也。闻之死,请往。”

  庄果以祭日卒,赴者以闻,遂请往。称“寡人”者,事尸之道杂人神之礼。

  不释服而往,遂以襚之。与之邑裘氏与县潘氏,书而纳诸棺,曰:“世世万子孙毋变也。”(县,胡涓反。)

  “服”,祭服。诸侯之祭服,毳冕。裘氏、县潘氏,二邑名。卿卒不绎尔,诸侯之大史,士也。

  辍祭不终事,以诸侯之服而禭士,与之邑而纳书棺中,皆非礼也。献公卞急无序,喜怒自用,大率类此。卫人为柳庄荣而传之,记者以著礼之变也。

  ▲右第三十五章。

  陈乾昔寝疾,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己,曰:“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陈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弗果杀。(属,之玉反。)

  尊己,乾昔子名。亲之大恶勿从,孝也。尸子曰:“夫已多乎道。”

  ▲右第三十六章。

  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去,起吕反。)

  仲遂,鲁公子遂。垂,鲁地。时遂如齐而道卒,卒之日辛巳,鲁宣公方时祭。“壬午”,其明日也。“犹”者,可以已之辞。“绎”之为言寻也,诸侯宾尸之祭名。“万”,千舞也。“籥”,舞者所吹。《春秋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知其不可而为之也。”

  仲尼曰:“非礼也。卿卒不绎。”

  “绎”,非正祭,可以全君臣之恩也。

  ▲右第三十七章。

  季康子之母死,公输若方小。

  公输若,古公输子之后,世为匠师。“小”,少也。若以稚弱世其官,未能任匠事。

  敛,般请以机封,将从之。(般,布还反。封,与“空”同,彼验反。)

  “敛”,下棺于椁也。般,公输若之族人,以若小,般代任其事。“机”,不用碑粹而别为机巧,激棺而下也。康子喜其轻便而欲从之。

  公肩假曰:“不可。夫鲁有初,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

  公肩假,季氏之族父兄也。“初”,故事也。“丰”,大也。“丰碑”者以石为柱,树于圹之四角,穿中为辘轳,以绋系棺而引之于辘轳之中,使人背负绋而徐下之也。“桓”,木午交者。“楹”,柱也。“桓楹”者,植木若楹,夹圹两旁,上施横出之木,纵横各一,四出之如邮亭表木,以绋系棺,交互约于双桓之上,使人执绋端而徐下之也。天子四碑六繂;诸侯二楹二繂;大夫二楹无桓,二繂。鲁君臣皆僭,其来旧矣。在礼虽僭,而所以重丧礼,安尸柩,则一也。

  般,尔以人之母尝巧,则岂不得以?其毋以尝巧者乎?则病者乎?噫!弗果从。(噫,于界反。)

  “尝”,试也。“不得以”之“以”,与“已”通。“毋”,与“无”通。有巧欲试,而以人之母试,是岂不得已乎?其有巧欲试,不得所试,遂愤懑而以为患乎?所以穷小人技痒之情而折之也。“噫”,叹恨之声。

  ▲右第三十八章。

  战于郎。

  鲁及齐战也。事在哀公十一年。齐人来伐,及清涉泗。“郎”,当依《春秋传》作“郊”,传写之误也。

  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息。(禺,亡附反。)

  禺人,昭公子。“杖”,兵仗。“入保”,征民兵入守城也。“息”,行迫惫极而憩也。

  曰:“使之虽病也,任之虽重也,君子不能为谋也,士弗能死也,不可。

  矜民之惫而讥执政也。使之虽病不敢辞,任之虽重不敢弛,民之困久矣。一旦寇至,大臣无谋,小臣不能以死卫社稷,复重困民以入保,义所弗忍也。

  “我则既言矣。”

  禺人虽见废,无社稷之责,而既知其义,则当践其言,为民死战。

  与其邻重汪踦往,皆死焉。(重,盖“童”字之误。踦,《春秋传》作“锜”,鱼绮反。)

  “童”,未冠者。“往”,驰师也。战败俱死。

  鲁人欲勿殇重汪踦,问于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也,不亦可乎!”

  踦年十九以下,当以殇礼葬祭之。鲁人以其死国事,官为治丧,欲以成人之丧礼奖之,而孔子以为可,所谓礼以义起也。

  ▲右第三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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