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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檀弓下(3)


  ▲右第十六章。

  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

  哀戚至,故礼以饰哀,所以至其至也。哭踊有数,麻葛有时,则以因天时人情之变,不使文过而实不及也。此二句,一章之大旨。

  君子念始之者也。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望反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北面求诸幽之义也。(复,芳服反。)

  人之始生,因二气之良能,絪缊而化醇,其来也以是,则其往也以是。死虽无复生之理,而往来不舍,于造化非无可求也。故尽爱于亲者,念所自始而知所自终,因以求之,事虽无益而理不谬焉。病亟则祷之五祀而不得生,祷祠之道穷矣。心不容已而推其义于复,一犹夫祷祠之心,知其无济而为之也。“幽”者,非无而不可见之谓,鬼神之所藏也。“求诸幽”者,于鬼神而求之也。复者北面,因其类而尽其义也。

  拜稽颡,哀戚之至隐也。稽颡,隐之甚也。

  “稽颡”,举头触地而无容。主人于宾吊,既拜以答宾,而情不自禁,复稽颡焉。哀戚之至,不能自宣,故悲懑仓遽而无容也。主人成拜,而庶子不成拜但稽颡者,情以分抑,哀戚无所抒,隐痛之尤者也。

  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以食(句),道用美焉尔。(饭,扶晚反。食,祥吏反。)

  “饭”,含也。生则致养,死则虚口,人子所不忍。然“不以食”者,之死不能致生之食,久则败恶,米贝可以待三日之殡而不败,弗见恶也。

  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识,申志反。)

  “明”,昭也。“旌”,表也。“不可别”,谓尊卑无别也。“旗”者,生时所建于乘车者。孤卿以旜,大夫以物,士无旗,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揭而铭之曰:“某官某之柩。”“录”,谓记录之,示弗忘。“尽其道”者,事亡如存之道。

  重,主道也。殷主缀重焉。周主重彻焉。(重,直龙反。)

  “重”,植木凿孔,加簪悬鬲,煮饭余米实鬲中。既殡之后,尸不可见,神无所凭,故为重,置于中庭以栖神。既葬,反虞而后作虞主,练而后作练主,其义皆以为神所凭依,使孝子有所仿佛以致其爱慕。故曰“主道”也。“缀重”者,虞虽作主而悬于重上置诸庙,待毁虞作练主而后并埋之。“重彻”者,作虞主则埋其重,神不两依,重与主相为授受,周制是也。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惟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齐,侧皆反。)

  “素”,不雕饰也。志哀居约,故无文。“哀”者,生者之情尔,死者顺屈伸之常,奚哀之有?则宜不以哀素奉之。然而丧奠素器,惟顺生人之心,犹祭祀之必尽其文,所以极致主人齐敬之心,而不必问其飨否也。奠则有祭道矣。故与祭同义。敬则文,哀则素,其自尽一也。

  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辟,婢亦反。)

  拊心曰“辟”,跳跃为“踊”。哀之至者,所不容已而然也。“算”,有度数也。三者三而成一踊。孝子哀迷不知节,礼为之算,使勿毁性而可继。勿毁性,节也;可继,文也。

  袒,括发,变也。愠,哀之变也。去饰(句),去美也。袒,括发,去饰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袭,哀之节也。(去,羌吕反。)

  “袒”,肉袒。“括发”,去笄纚而露紒,以麻括之。“变”,改也;改常度也。“愠”,郁恚不自聊之意。凡人喜则矜容,愠哀藏于中,则变其常度而无心于美饰。至于亲丧,愠若无所容其身,哀若无所容其心,而去饰亦甚矣。投冠褫衣,不自容也。“袭”,复衣也。敛奠冯尸则袒,事毕反位则袭,变之甚者有节,不为不可继也。

  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有敬心焉。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

  此天子、诸侯之礼也。“弁”,素弁。“绖”,为环绖加弁上。“葛”,以葛为要绖,其哀侈袂,葬而祭告于山川,其服则然。盖接山川之神,节哀崇敬,故服不纯凶也。殷之冔,周之弁,一也。皆象祭服之冠,特用素耳。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为,于伪反。食,祥吏反。)

  此大夫之礼也。“歠”者,以粥饮之。“主妇”,死者之妻。“室老”,家臣之长。皆服斩衰,三日不食。君命歠之,以尊者之命强之也。士则邻里为糜粥以饮之。

  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养;余亮反。)

  “反哭”,送葬归而哭也。凡哭,男子于堂下,妇人于堂上。今主人升堂、妇人入室以哭者,以堂为死者生所有事之处,室为馈养其生之所,求其神于此而不可得,哀乃甚也。

  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

  方葬而吊,至反哭而又吊焉,疑于渎矣。故发明其义,见不可不吊也。“亡”,谓并柩而无也。“失之”,不可复得也。人子于此,哀痛尤切矣。

  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孔子曰:“殷已悫,吾从周。”(封,与“空”同,彼验反。)

  殷人以亲骨肉入土为哀之甚,周人以反求不得为哀之甚,故各于其时吊之。然入土而哀之,令人子难以为心,其礼愿朴而无文,不如吊于反哭之得当也。故夫子许之。

  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首,式救反。)

  “北方”,国北郊。“北首”,趾向南。“之”,往也。南明北幽,死之于幽,故顺其所往。

  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封,与“空”同,彼验反。舍,与“释”同,施双反。离,力知反。)

  “赠”,用玄纁纳墓中,如赠行也。“宿”,肃进之也。主人方赠,祝即以其时先归,往迎虞祭之尸,次于门外以俟。主人留视藏器,加椁,实土三,遂反哭而虞。“虞”之为言安也。形体已反于土,魂无所依,故祭而安之也。“视牲”“舍奠”,各有有司。“视牲”者,同主人归相视牲;“舍奠”者,留墓次待筑墓成,设几筵奠脯醢于墓左,以安死者之形也;亦两求诸阴阳之义也。迎精而虞,其事重,故主人速反而视牲;送形而奠,其事轻,故有司奠而不必主人。神道以精为贵也。“舍”,置也。置奠者,一献而无尸。“反”者,待舍奠之有司反也。礼并举则渎,故须有司反,知奠事毕而后虞也。古者墓地在近郊内,旦而葬,日中而虞,祭祀不可接于昏也。“奠”,殡宫朝夕奠。言“易奠”者,见由是而止奠,苟非速虞,则与神离,孝子之所弗忍也。

  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于祖父。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于祔,必于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比,必二反。)

  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终虞而卒哭。终虞用刚日,间一日复得刚日而卒哭。卒哭之祭,祝曰:“哀荐成事。”“成事”,谓成祭事也。“吉祭”者,有堕祭、旅酬,设大羹湆胾,从献,一如馈食礼矣。“明日”,卒哭之明日也。“祔于祖父”者,告祔于祖父之庙而祔于祖也。“祖父”,死者之祖父,于主人为曾祖父也。凡祔之礼,告祭已毕,仍厝虞主于寝,三年丧毕,吉祭而后人庙。既易吉祭,则虞主虽不入庙而必以其明日祔者,吉祭则神,神必依神为类,故必令其有所归也。“接”,谓两日相接也。“末”,无也。

  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善,时战反。)

  “练”,小祥祭。殷人不忍,即以神事其亲,故夫子善之。然则殷人期年之内一用丧祭乎?

  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所以异于生也。丧有死之道焉,先王之所难言也。(恶,乌路反。)

  “祝”,丧祝。“桃”,桃枝。“茢”,郑氏曰“萑苕”,杜预曰“黍穰”,盖随地所产以为帚也。“执戈”者,旅贲氏。“有死之道”,谓鬼气或侵人致人死也。君之于臣,恩礼所笃,死而恶之,疑于寡恩,乃先王知恶死者人之常情,恶而心怵,则将有因而废临丧之礼者,欲诏以齐死生以厚丧纪之说,而其理深远,固难与恒人言之,故顺其情而制为祓除不祥之礼,使不肖者可企而及也。

  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朝,直遥反。离,力知反。)

  出必告行,孝子之心也,故殡将行而朝于祖,为死者之有是心,顺成之也。且柩之行也,骤离于室,即向于野,孝子之所尤哀而弗忍。故朝于祖庙,使次第渐行以缓孝子之哀,此生死两慰之道也。“朝而殡”者,先葬旬日而朝,犹权殡之,主于死者,使久依其亲。“遂葬”者,前日朝,诘旦即行,主于生者,不使其亲早离其室。二代之礼,各有所取。

  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于用殉乎哉?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涂车刍灵,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孔子谓为芻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不殆于用人乎哉?

  “为”始制之也。“生者之器”,可用者也。“殆”,近也,“涂车”,以泥“为车”。“刍灵”,束草为人。“俑”,刻木备人形也。形色备则天性寓矣。有自天成者,有自人成者。人成者生于人心之巧,亦生生之道也。用之而不恤,毁已成之形而息生理以徇其私爱,用人以殉者,自此始矣。故夫子以为可衰而斥其不仁。

  ▲右第十七章。此章备论丧礼,发明其义,以见哀之必至,变之必顺,皆率于人心之不容已,初非先王以其意而强天下以必从,与《问丧》《三年问》诸篇互相表里。读者以是求之,则天理之灿然流行为喜怒哀乐之节者,可得而见矣。彼以礼为后起者,不亦愚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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