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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檀弓上(11)


  县子琐曰:“吾闻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县,胡消反。)

  子琐,县子字,盖鲁人。“古”,殷以上也。《周礼》:自期以下,诸侯绝,大夫降。自世父以上曰“上”,自昆弟以下曰“下”,各如其服服之。

  “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为,于伪反。齐,子斯反。衰,七雷反。)

  滕伯,殷诸侯,至周而亡,乃以其地封叔绣。文,滕伯名。殷无谥,故以名传。上“其”,其孟虎。下“其”,其滕伯也。孟虎,滕伯之叔父;孟皮,滕伯之从子,皆如其亲而服期不降。此殷礼之仅传,而县子因举以为证也。周道尊尊而立宗以统族,故自大夫得祭其祖而别为宗,于是而有宗子;诸侯则臣诸父昆弟,故有降服。后世爵不世传而宗法不立,则贵不掩亲,一用殷礼可也。

  ▲右第八十三章。

  后木曰:“丧,吾闻诸县子曰:‘夫丧不可不深长思也,买棺外内易。’我死则亦然。”(县,胡涓反。夫,防无反。易,以豉反。)

  后木,鲁公族,惠伯巩之后。《春秋传》作“郈”。“易”,治也;谓髹漆密緻。县子本言人子送死当详虑其变,治棺未密,或有渗漏,非人子所忍言而不可不虑及之。后木恐其子之不知,故预为戒令。送死乃人子之大事,固不可使子迷陷于大悔;而自言之,则又嫌于自奉而不达于死生之故。所以古人易子而教之,为此类也。

  ▲右第八十四章。

  曾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仲梁子曰:“夫妇方乱,故帷堂。小敛而彻帷。”

  尸未设饰,孝子不欲人见,故既复而帷堂。小敛,尸饰矣,而后彻帷。仲梁子之言非也。未小敛以前,主人坐于床东,西面,主妇侠床,东面,众妇人位于户外,众兄弟位于堂下,何乱之有?帷固不为生人设也。

  ▲右第八十五章。

  小敛之奠,子游曰:“于东方。”曾子曰:“于西方,敛斯席矣。”

  已小敛,自室而迁于阼,故奠于东方。已大敛,自阼而殡于西阶,乃奠于西方。小敛依于尸,不别为位而设席。大敛尸已藏,必别为神位,乃设席。子游之言是也。曾子谓敛则设席,席必在西,而疑奠之亦必于西,是沿一失而成再误也。

  小敛之奠在西方,鲁礼之末失也。

  “末”,末世也。明曾子沿鲁末世之失而误也。

  ▲右第八十六章。

  县子曰:“绤衰繐裳,非古也。”(县,胡涓反。衰,七雷反。)

  “绤”,葛之粗者。“繐”,治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裳”,“衰”之“裳”也。或言“衰”或言“裳”者,互文。“古”,谓殷以上。周制以葛为大功之受服,于是而有“绤衰”;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于是而有“繐裳”。殷以上质,皆所无也。然则殷人大功之受服用小功之麻,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服大功与?

  ▲右第八十七章。

  子蒲卒,哭者呼灭。子皋曰:“若是野哉!”哭者改之。

  子蒲,姓未详;灭,其名也。哭者或其尊行,然周人死则讳之,不得以尊斥卑矣?故子皋责之。子皋,旧说以为高柴。

  ▲右第八十八章。

  杜桥之母之丧,宫中无相,以为沽也。相,(亮反。沽,公户反。)

  “相”者,以孝子哀乱,恐迷失礼节,故遣人诏赞之。宫中之相,则内御以相妇人者也。“沽”,与“楛”同,粗略也。《士丧礼》无立相之文,大夫以上或乃有之。杜桥,名位不显,无相其宜也,而时人讥其粗略,则士僭大夫之礼,习为固然,久矣。

  ▲右第八十九章。

  夫子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

  “羔裘玄冠”,朝服也。礼,养疾者服朝服。始死,易以深衣素弁。《士丧礼》略其文,夫子特补出之。

  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

  吊者且易之,则主人可知。故记者引以证之。

  ▲右第九十章。

  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称,尺证反。)

  人子送死之情自无所不至,然不可枉道失节,干求非分以辱亲也。

  子游曰:“有亡恶乎齐?”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还葬,县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恶,温都反。还,疾缘反。县,胡涓反。封,与“空”同,彼验反。)

  “齐”,谓合于礼之恒制,无赢缩也。“敛手足形”,服不备也。按《士丧礼》:袭衣三称,明衣不在算,小敛十九称,大敛三十称。不及此者,敛手足形而已。“还葬”者,不能备礼器也。“县棺”,谓不设碑繂,无羡道也。“窆”,下棺也。丧具不备,人子之心虽不得恔,而可谅于人,则无愧于理,亦可以安之若命,而较妄取以辱其父母者为愈矣。

  ▲右第九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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