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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檀弓上(8)


  司寇惠子之丧,子游为之麻衰,牡麻绖。(为,于伪反。下同。衰,七雷反。)

  司寇惠子,名兰,卫公子郢之子,灵公之孙。“麻衰”,谓十五升布,吉服之布也。朋友之吊服用疑衰,十四升半,而此如吉者,示不为之衰也。其异于吉服者。削幅如衰制。“绖”,绞绖。“牡麻”,枲麻,齐衰之绖也。惠子废适立庶,子游为之绞绖,若哀其无主,以起问者而救其过。盖与檀弓之“免”同意。

  文子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敢辞。”子游曰:“礼也。”

  文子,惠子之兄。弥牟,其名。“辞”者,辞其绞绖。非礼而言“礼”者,矫说以使深思之。

  文子退,反哭。

  吝过不改,若未喻然。

  子游趋而就诸臣之位。

  家臣位在宾后。因其不改,复深自贬抑;若谓不能责善,不足列于朋友。

  文子又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敢辞。”

  “临”者,上视下丧之辞。居臣位而言“临”者,谦辞。

  子游曰:“固以请。”文子退,扶適子南面而立。(適,丁历反。)

  “南面”者,主人拜宾之位,在西阶下。众主人在其后东面,適子先已废,就众主人之位,文子感子游之固诤,因扶適子正主人之位。嗣子定位于初丧,其后即以世其家矣。

  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虎也敢不复位。”复,芳服反。

  虎,適子名。

  子游趋而就客位。

  大反正也。不去绞绖者,嫌于亟暴其过,俟他日乃易之。废适立庶,拂人道之大经,恶之大者也,出于死者之乱命,而死者吾友也,固不当使陷于恶而莫之救。若其为生者之私意,则朋友之为死者而伸大义,尤不容已。然而檀弓、子游不昌言直诤,而寓讽于服位之间者,何也?凡人骨肉之恩有所轩轾,而奸人乘间以乱之,则必巧为之辞以拒谏,未有争而能胜者也。痛之深,则谏之必隐,使其自悟而改焉,则辩论息而己不居功,可以全人天性之爱,斯已善矣。若其怙终而不改,则亦末如之何而自尽焉耳。虽然此朋友之道,而非忠臣之以正其君者也。李泌以三世老臣,居宾友之间,而审陈婉谕以止德宗之失,惟其时而已矣。若近者东林诸君子之力争福邸,自出于不容已,而议者乃责其过激。不知奸邪之势已昌,而乘与高拱,不得一进其从容之论。救焚拯溺而安步怡声以行之,非秦越其君父者不能为尔也。

  ▲右第六十章。

  将军文子之丧,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主人深衣练冠,待于庙,垂涕洟。

  文子,惠子兄弥牟。将军,其官也。大夫三月而葬,吊者毕至。越人去中国远,使不时达,而蛮夷不娴于礼,故除丧而后吊。“主人”,文子之子简子瑕也。“深衣”之制,孤子纯以素。“练冠”,小祥之冠,丧冠去绖也。自目出曰“涕”,自鼻出曰“洟”;言“垂”者哭不以声也。吊必于寝,而“于庙”者,主已入庙也。

  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于礼者之礼也,其动也中。”

  “亡于礼”,谓礼所无也。礼所无而能酌为之礼,不失其志哀居约之道,而抑不徇人以逾制,庶几无过不及而合于中矣。

  ▲右第六十一章。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冠,古乱反。)

  “伯仲”,谓不复称字,但以伯仲叔季称之;如今之称行也。周尚文,故四易名而弥尊,顾当其称名则面亦名之,当其不名则背亦不名之。不如后世之面谀而背憎也。

  ▲右第六十二章。

  绖也者,实也。

  在首与要皆谓之“绖”,以实有哀戚之心,故云“绖”也。此章上下盖有阙文。

  ▲右第六十三章。

  掘中霤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

  “掘”者,为坎以弃浴余之水。“中霤”,当室中也;周人掘坎于阶间,在户外矣。“缀”,拘也。拘正其足,勿使辟戾,可受屦也。“毁灶”者,彻灶甓堛为之,周人缀以燕几。“宗”,庙也。“躐”,凌也。行神之位在庙门西,生者出行,则设主于此以祭行。殷人殡于庙,及出葬,则坏庙西垣以出,不复为行神之位,凌躐而过之。周人殡于寝,迁于祖,而行出入皆由门矣。“出于大门”,谓不殡于寝,不涉中门也。殷人质,以死者不复有事于寝庙,因悲愤毁掘之而不恤其后,哀之至也。

  学者行之。

  “学者”,学于孔子者。孔子殷人而用殷礼,不忘其本。学者不必殷后而不用周制,则亦学圣人而徒得其迹者也。

  ▲右第六十四章。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于丧。请班诸兄弟之贫者。”(粥,之六反。)

  子柳,盖泄柳。孟子曰:“子柳、子思为臣。”子硕,其母弟也。独言“子柳之母”者,冢子为丧主也。“具”,葬具。“以”,用也。“布”,钱也。“家”,谓因之以利其家。“班”,颁,通。君子之用财也,即物自尽而不愿乎其外,故仁不伤物,义不擅利,贫而不乱,有余而不私。若子柳者其可矣。

  ▲右第六十五章。

  君子曰:“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

  二千五百人为“师”,万二千五百人为“军”。“邦”,国;“邑”,都邑也。“亡”,谓引罪受放逐,以避贤也。与其谋则成败与共,义也。故君子不轻与人之谋,苟有谋焉。必誓以死亡,则竭忠致慎而不敢为侥幸之计也。

  ▲右第六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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