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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文公上篇(2)


  四

  未发时之怵惕恻隐与爱亲敬长之心,固性也;乍见孺子时怵惕恻隐之动于心也,亦莫非性也。朱子曰“少闲发出来,即是未发底物事;静也只是这物事,动也只是这物事”,此语极直截。

  若情固繇性生,乃已生则一合而一离。如竹根生笋,笋之与竹终各为一物事,特其相通相成而已。又如父子,父实生子,而子之已长,则禁抑他举动教一一肖吾不得。情之于性,亦若是也。则喜、怒、哀、乐之与性,一合一离者是也。故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但可以心言而不可谓之情,以其与未发时之所存者,只是一个物事也。性,道心也;情,人心也。恻隐、羞恶、辞让、是非,道心也;喜、怒、哀、乐,人心也。其义详尚书引义。

  孟子曰“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可以为善,则亦可以为不善也。说见后篇。唯其不能即善,故曰“可以为善”。如固然其善,则不待“为”而抑不仅“可”矣。若恻隐等心,则即此一念便是善,不但“可以为善”也。

  性,无为也;心,有为也。无为固善之性,于有为之心上发出,此是满腔仁义礼智之性,在者里见其锥末。亦为受囊故。故西山以尾言端,则已非萌芽之谓矣。萌芽即笋义。

  若孟子言“今人乍见”而生其心者,则为不能存养者言尔。若存心养性者,一向此性不失,则万物皆备于我,即其未见孺子入井时,爱虽无寄,而爱之理充满不忘,那才是性用事的体撰。他寂然不动处,者怵惕恻隐、爱亲敬长之心,油然炯然,与见孺子入井时不异。非犹夫喜、怒、哀、乐之情,当未发时,虽可以喜、可以怒、可以哀乐,而实无喜怒哀乐也。

  发而始有、未发则无者谓之情,乃心之动几与物相往来者,虽统于心而与性无与。即其统于心者,亦承性之流而相通相成,然终如笋之于竹,父之于子,判然为两个物事矣。

  大抵不善之所自来,于情始有而性则无。孟子言“情可以为善”者,言情之中者可善,其过、不及者亦未尝不可善,以性固行于情之中也。情以性为干,则亦无不善;离性而自为情,则可以为不善矣。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固未尝不入于喜、怒、哀、乐之中而相为用,而要非一也。

  或人误以情为性,故曰“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今以怵惕恻隐为情,则又误以性为情,知发皆中节之“和”而不知未发之“中”也。言“中节”则有节而中之,非一物事矣。性者节也,中之者情也,情中性也。曰繇性善故情善,此一本万殊之理也,顺也。若曰以情之善知性之善,则情固有或不善者,亦将以知性之不善与?此孟子所以于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见端于心者言性,而不于喜、怒、哀、乐之中节者征性也。有中节者,则有不中节者。若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固全乎善而无有不善矣。

  总以人之有性,均也;而或能知性,或不能知性,则异。孟子自知其性,故一言以蔽之曰“善”,而以其知性者知天,则性或疑异而天必同,因以知天下之人性无不善,而曰“道一而已矣”。

  盖以性知天者,性即理也,天一理也,本无不可合而知也。若以情知性,则性纯乎天也,情纯乎人也,时位异而撰不合矣,又恶可合而知之哉?故以怵惕恻隐之心为情者,自集注未审之说。观朱子语录所以答或问者,则固知其不然矣。

  五

  须从丧礼、经界上看得与性善义合,方见当时之求小功小利者,皆唯不尽其才,而非能于道一之外别有道也。极乎下愚不肖,做出欺天灭理事,也只是可为而不为。可为而不为,于是乎为所不当为。不当为者,乃情上生的枝叶,不择其所当位者,而妄与物相取也。正经心上做的事,不一直去,直到物来待应时,又不能不有所为,遂任情中之枝叶,不择而妄取;及一妄取而无所不为者,终不能大有为矣。

  且如三年之丧,人心固有之爱里面元有此节文,但尽著吾性之爱,不教怠惰,便无不可行。才一有规避之心,则恰好凑著者父兄百官为他引向不善之习去。故虽大逆元恶,如楚商臣者,也只是不能勉尽其天性之爱,以致开罪于君亲,遂相激而流于极下,若果有穷凶奇恶在其性中也。

  又以经界言之,暴君污吏,也只是一“慢”字害事。慢便是不能尽其性之所可尽者。及至所当为者不尽,则一切破阡陌、厚税敛底事,顺手顺眼,便只管与物相取,则亦情不动于正,而又不容不动,遂以动于非其位者,而日趋于污暴也。一不慢而君子野人各得其养,则耳目口腹之必资于民者,一万民惟正之供,而何有不善乎?

  故天下别无有恶,只不善便是恶。犹然此君子,犹然此野人,犹然此野人之养君子,配合得不当,不自吾心之经纬尽力度量出的,只物之易取者取之不厌,把吾性之才理撇著全不用事,而一任乎喜怒,遂以为暴君污吏而有余。岂但其气禀之偏于好货者为之哉?不善已著而人见其可恶,去声。便谓之恶。

  暴君污吏,初无本领与天德王道分路并驰,故曰“夫道一而已矣”。言外之物、内之性,无一不善,但交互处错乱杂揉,将善底物事做得不好尔。须与猛力,有才皆尽,则药虽瞑眩,疾无不瘳矣。

  六

  阳虎偶然见得仁、富之相反,遂作此语。其云“不仁”者,言为富者之必不求仁也;其言“不富”者,言为仁之必不求富也。自说得君子小人心术分明,故孟子不以人废言而举之。若云“害仁”“害富”,则是仁者必贫而富者必暴。虽云“天理人欲,不容并立”,乃可言人欲之害天理,而终不可言天理之害人欲。害人欲者,则终非天理之极至也。

  必云阳虎终身无一近理之语,而言此者以戒为富者之不当以仁害之;虎虽匪人,然其面诋齐侯而辞其禄,则亦非区区为守财虏者。令有言皆悖,则亦不成为奸矣。且此两言之得,元救阳虎生平不得,何必又从而文致之!

  七

  朱子于论语注,以“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言彻,于孟子注,则以“都鄙用助,乡遂用贡”为彻,前后固无定论。缘彻之为法,自孟子外,别无可考,两者俱以意揣其然耳。故朱子又云:“此亦不可详知,或但耕则通力而耕,收则各得其亩,亦未可知也。”

  乃使为通力合作,则公田、私田之分,有名无实,而八家亦无固有之业,说得来似好,却行不得。谚所谓“共船漏、共马瘦”者,虽三代之民,恐亦不能免也。若于其勤惰之不一者,使田官以刑随其后,则争讼日繁而俗益偷矣。先王通人情、酌中道以致久行远,应不宜尔。

  “彻田为粮”,公刘之诗也,“彻”之名始于此。公刘当夏之季叶而迁徙仅存,势不能违时王而创制。乃夏用贡法,而井田则始自黄帝。公刘初得民以居,而上下之等级未立,辟草披荆,不能尽同中国之法,故野外、国中,或遵时王之贡法,或用轩后之井田,以顺民而利导之。传至于周兴,因仍其遗制,以通贡、助之穷而合用之。则此集注所云“通也,均也”,谓通贡、助而使其法均也,较论语注为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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