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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灵公篇(5)


  一九

  集注“德愈全而责愈备”句,须活看。其云“不可以小节而忽之”,盖当入德之始,便不可忽,非谓仁守之后始当不忽于庄,庄莅之余始当不忽于礼;则亦非谓业已得而始责其不失,逮乎不失而始责其生民之敬,民已敬而始责其尽善也。唯稽其成功而责之愈备,则当其为学,而所责者已密矣。

  凡圣贤文字若此类者,须以学问实为体验,则圣意自见,不可泥文句而执为次序。语言之次第,自不容不如此迤逦说来,其实却是始终一致。如天道循环无端,而言四时者,不得不以春为始,非春前之一日不为方春之日先也。

  要此一章,原以反覆推求,而从成功之中,拣序其醇疵之大小,以为立言之次,而圣教之方,自在言外。动之以礼,必须详其节文度数之则;格物致知,功即在此。庄以莅之,必须有远暴慢鄙倍之功;仁,必须有胜欲胜怠之事;知,必[须]有知天知人之学。方博于文,即约于礼;其以成己,即以成物。学者须别自体验。事虽有渐而规模必宏,安得于文句求线路,以惘然于所从入哉!

  二十

  凡小人与君子并言,则既非卑污已甚之小人;君子与小人并言,亦非必才全德备之君子。双峰之说,可通于“和同”、“骄泰”、“求人求己”诸章。

  二一

  “未见蹈仁而死”,与“杀身成仁”义不双立,问者自是好个问头。看圣人文字,须如此较量,方见敦化、川流之妙。惜乎潜室之不给于答,而为之强词也。

  夫子决言蹈仁者不死。若云比干虽死而不死,则必身名俱殒之谓死,蹈仁者之不然,岂待论哉?且如屈原,既是蹈仁而死,亦是蹈水而死。其蹈而死,均也,更何以相形而见仁之无害耶?

  繇夫子之决言,则蹈仁而死者,尽古今求一人不得。若杀身成仁者之死,则值时命之不造。时死之也,命死之也,岂仁死之哉?使以比干之自靖自献,遇尧、舜之主,且可忘言;即使值汉文帝、唐太宗,亦且倾听;又其不幸而遇庸主,祸亦不至剖心。故忠谏者,本尊主安民之道,而非致死之道也。

  谏无致死之道,则比干之死,非蹈仁之过。与水火本有杀人之道,而死者之过在蹈水火,正自悬隔。故曰“杀身以成仁”,而非繇仁故杀身也。以此求圣人之言,同条一贯,如冬寒之不碍于夏暑矣。

  二二

  杀身以成仁则宜,杀身以求仁则不可,故知蹈死者之非能蹈仁也。秦始皇之流毒甚矣,荆轲之刺之,岂曰不当?然轲所以不得为仁者,非轲所当成之仁而刺之,则非诛暴之道。徒蹈死地以求仁,便是为名,非天理人心固有之理。此与蹈水火者同,非蹈仁也。

  二三

  “不复论其类之善恶,如雨露之施于万物”,此说与释氏一辙。易言“见恶人,无咎”,亦但谓见之而已,非遂可收之为吾徒也,故子曰“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而稗官小说言颜涿父为盗之类,自讹传无实。

  释氏唯不加拣别,故云“众生无边誓愿度”。既徒有其言而必不能践,而以此为教,则必移挪向下说,令下愚不肖略可解了信慕;抑取俗情所艳以歆动之,如说西方世界七宝装成等。取下愚所畏以迫胁之,如说地狱诸苦等。意本无余而多为之词以丁嘱之。如烦词不已,又说偈言等。其稍为出脱者,则又开径截一门,以使之功省而自谓所得者全。如“元来黄檗佛法无多子”等。不拣善恶而教者,势必出于此。

  若圣人之教,洋洋优优者,待其人而行,广大高明,精微敦厚,必不合流俗而同污世。及其言吉凶成败之理,则苦节大贞而不讳其凶,邦家必闻而以为非达,初不以利诱威胁,强恶人而使向于善。即如云“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亦至简易矣,然使陷溺深固者闻之,其有能信以为然者乎?

  故恶人必不游君子之门,而君子必不取恶人而教。其行乎其所行,止乎其所止,与天之不以人之聪明畀之鸟兽,其揆一也。今云“不复论其类之善恶”,岂其然哉!

  夫言“有教”者,言君子之有其教也,非谓尽人而有之以为教也。“教”之为言,非授也,以言乎所以诲人之条教也。其言“类”者,言教也,非言人也,言君子设教以教学者,其为道也:高者无所私授,卑者无所曲引;示之以大中至正之矩,而不徇以其类,或与深言之而或与浅言之也。

  故博文、约礼,所以教众人之弗畔,即以教颜子之竭才;下学之即以上达,而无不上达之下学也。有其已高已美,而不可引之以近;有其极博极详,而不姑与之略。若分类以教,则道本一而二之,教之乃适以迷之矣。夫子之言此,以辟立教者之无本徇物,而止望教者使可企及之妄冀。传注于此不审,其不叛而之释氏者几何哉!

  或疑一贯之旨,仅以授之曾子,固有类矣。乃夫子之于曾子也,孰与颜子?语颜子以仁,而但曰“非礼勿视”云云,此固众人所可从事也。何独于曾子而别为一类,以单传直指耶?“一贯”之呼,门人咸闻之矣。则教曾子者,即以教门人。且以推夫子之言,何一而非一贯之理,又何尝以万殊分贯教众人哉?曾子曰“忠恕而已矣”,则以见夫子平日之教,咸与此同而无有别也,又奚疑焉!

  二四

  “达”有两义,言达其意而意达于理也。然此两者又相为因,意不达于理,则言必不足以达其意。云“而已矣”,则世固有于达外为辞者矣。于达外为辞者,求之言而不恤其意,立之意而不恤其理也。

  其病,大端有二:一则于言求工,或无意而乖于理;一则于意求明,则理不著而言亦鄙。如云“黄鸟于飞,其鸣喈喈”,亦足写景物之和矣;如必云“风暖鸟声碎”,则有言而非必至之意也。又如云“匪直也人,秉心塞渊,騋牝三千”,斯用意远而取理近也;如必云 “太虚冥冥,不可得而名,吾以名吾亭”,则徒立一意而无其理矣。理在浅,而深言之以为奇;理在深,而故浅言之以为平;理本质,而文言之以为丽;理本文,而故质言之以为高:其不求之达而徒为之辞,一也。

  集注云“不以富丽为工”,则只偏堕一边。岂不富而贫、不丽而陋者之遂足以达哉?韩退之唯不达于理,苟异齐、梁,以删洗刻削,自雄一代,遂诧为得六经之遗旨。不知止“博爱之谓仁”五字,早已不达,而为梗塞至道之败叶朽壤,奚待富丽而后为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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