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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第十章(1)


  一

  第十章传,且俱说治国,故云“有国者不可以不慎”,云“得众则得国”,云“此谓国不以利为利”。洁矩之道、忠信之德、外末内本、以财发身、见贤先举、远退不善,凡此皆治国之大经,而可通之于天下者也。若平天下之事,则自有命德讨罪、制礼作乐之大政,要亦可以此通之。而其必待推者,传所未及,且[则]所谓“文武之政,布在方策”,而非入学者所预习也。

  先儒未能推传意之所未及,而以体经文言“天下平”不言“平天下”之旨,竟于此传言“天下”,则似治国之外,别无平天下之道。既不顺夫理一分殊之义,而抑不察夫古之天下为封建,故国必先治;今之天下为郡县,故不须殊直隶于司道;固难以今之天下统为一国者,为古之天下释。孟子论世之说,真读书者第一入门法。惜乎朱子之略此也!

  自秦以后,有治而无平,则虽有王者起,亦竟省下一重事业。唯其然,是以天下终不易平。即以圣神之功化莅之,亦自难使长鞭之及马腹。今以说古者大学之道,那得不还他层次,以知三代有道之长,其规模如彼哉?

  二

  “是以君子有洁矩之道”,须于教孝、教弟、教慈之外,别有一教之之道在。章句云 “亦可以见人心之所同”云云,“是以君子必当因其所同,推以度物”,明分两折。而所谓洁矩者,自与藏身之恕不同。所云“毋以使下”、“毋以事上”云者,与“勿施于人”,文似而义实殊也。

  唯东阳许氏深达此理,故云:“天下之大,此句有病。兆民之众,须有规矩制度,使各守其分,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品量位置以为之限。”则明乎君子以洁矩之道治民,而非自洁矩以施之民也。朱子“交代官”、“东西邻”之说,及周阳繇、王肃之事,皆且就洁矩上体认学问,姑取一人之身以显洁矩之义,而非以论洁矩之道。

  齐家之教,要于老老、长长、恤孤,而可推此以教国矣。乃国之于家,人地既殊,理势自别,则情不相侔,道须别建。虽其心理之同,固可类通,而终不能如家之人,可以尽知其美恶以因势而利导之。乃君子因其理之一,而求之于大公之矩,既有以得其致远而无差者,则不患夫分之悬殊,而困于美恶之不知,使教有所不行也。

  一国之人,为臣为民,其分之相临,情之相比,事之相与,则上下、左右、前后尽之矣。为立之道焉,取此六者情之所必至、理之所应得者,以矩洁之,使之均齐方正,厚薄必出于一,轻重各如其等,则人得以消其怨尤,以成孝弟慈之化,而国乃治矣。其授之以可以尽孝弟慈之具,则朱子所谓“仰足事,俯足育”者,固其一端;而为之品节位置,使人皆可共率繇夫君子之教者,则必东阳所谓“规矩制度”者,而后为治道之全也。

  唯然,则一国之人虽众,即不孤恃其教家者以教国,而实则因理因情,变通以成典礼,则固与齐家之教相为通理,而推广固以其端矣。矩之既洁,则君子使一国之人并行于恕之中,而上下、前后、左右无不以恕相接者,非但君子之以恕待物而国即治也。

  若传所谓内德外财,则是[非]争斗其民而施之以劫夺之教;爱贤恶不肖,为严放流之法,而不使媢疾者得以病有技、彦圣之人:要皆品节斯民,限以一程之法,使相胥而共繇于矩之中者也。

  齐家恃教而不恃法,故立教之本不假外求。治国推教而必有恒政,故既以孝弟慈为教本,而尤必通其意于法制,以旁行于理财用人之中,而纳民于清明公正之道。故教与养有兼成,而政与教无殊理。则大学之道,所以新其民者,实有以范围之于寡过之地,不徒恃气机之感也。此则以治其国,而推之天下亦无不可矣。

  三

  周阳繇、王肃所以能尔者,自是乱世事,此固不足道。如叔孙通所草汉仪,萧何所制汉法,何尝从大公之矩洁得整齐?固原留一渗漏,教郡守、教尉可以互相陵傲。而繇则以武帝为之君,又施劫夺之教,而好人所恶,如何不教成他胡乱?若伯鲧只一方命圮族,以恶于下者事上,方命。恶于上者使下,圮族。便迸诸四夷,则虞廷上下,交好于仁让之中,如繇、肃者,岂得以肆其志哉?

  故治国之道,须画一以立洁矩之道。既不可全恃感发兴起,以致捍格于不受感之人;而或问谓“洁矩必自穷理正心来”,一皆本自新者以新民,则傲很苟不如伯鲧者,亦可教而不待刑也。周阳繇便教不入,若王肃自可教。

  四

  民之所好,民之所恶,矩之所自出也。有洁矩之道,则已好民之好,恶民之恶矣。乃 “所恶于上,毋以使下”,则为上者必有不利其私者矣;“所恶于下,毋以事上”,则为下者必有不遂其欲者矣。君子只于天理人情上洁著个均平方正之矩,使一国率而繇之。则好民之所好,民即有不好者,要非其所不可好也;恶民之所恶,民即有不恶者,要非其所不当恶也。

  如妨贤病国之人,又岂无朋党私匿幸其得位而恐其见逐者?乃至争民施夺之政,亦岂尽人而皆恶之?若王介甫散青苗钱,当其始散,或踊跃而愿得之,迨其既散,或亦因之而获利,未尝一出于抑配。故民之好恶,直恁参差,利于甲者病于乙,如何能用其好恶而如父母?唯恃此洁矩之道,以整齐其好恶而平施之,则天下之理得,而君子之心亦无不安矣。

  所谓父母者,鸤鸠七子之义,均平专壹而不偏不吝也。不然,则七子待哺,岂不愿己之多得,而哺在此,且怨在彼矣。曰“民”者,公辞也,合上下、前后、左右而皆无恶者也。故或问曰:“物格知至,有以通天下之志;意诚心正,有以胜一己之私。”又曰:“人之为心,必当穷理以正之,使其所以爱己治人者皆出于正,然后可以即是而推之人。”民不能然,故须上为洁之。盖物格知至,则所好所恶者曲尽其变,不致恃其私意,而失之于偏;意诚心正,则所好所恶者一准于道,不致推私欲以利物,而导民于淫。故传于好人所恶、恶人所好者,斥其“拂人之性”,而不言“拂人之情”也。

  自然天理应得之处,性命各正者,无不可使遂仰事俯育之情,君子之道,斯以与天地同流,知明处当,而人情皆协者也。此之为道,在齐家已然,而以推之天下,亦无不宜。特以在家则情近易迷,而治好恶也以知;在国则情殊难一,而齐好恶也以矩。故家政在教而别无政,国教在政而政皆教,斯理一分殊之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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