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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禁


  诸掌宿卫,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不慎。

  诸欲言事人,阑入宫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籍。

  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远。

  诸登皇城角楼,因为盗者,处死。

  诸阑入禁卫,盗金玉宝器者,处死。

  诸辄入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门卫受财从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

  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

  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有急务须出入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辩验明白,乃许启。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论何人,并勿启,违者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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