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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时历议(7)


  十四年丁丑,四月癸酉望食,子六刻亏初,丑三刻食既,丑五刻甚,丑七刻生光,寅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六刻,食既在丑四刻,食甚在丑五刻,生光丑六刻,复满寅四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初刻,食既丑七刻,食甚在丑七刻,生光在丑八刻,复满寅六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密合,食既、生光皆亲;《大明》亏初、食甚、复满皆次亲,食既疏远,生光亲。

  十六年己卯,二月癸酉望食,子五刻亏初,丑二刻甚,丑七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五刻,食甚在丑二刻,复满在丑七刻。

  《大明历》,亏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三刻,复满在丑七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甚亲,复满密合。

  八月己丑望食,丑五刻亏初,寅初刻甚,寅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丑三刻,食甚在寅初刻,复满在寅四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七刻,食甚在寅二刻,复满在寅四刻。

  ——右《授时》亏初次亲,食甚、复满皆密合;《大明》亏初、食甚皆次亲,复满密合。

  十七年庚辰,八月甲申望食,在昼,戌一刻复满。

  《授时历》,复满在戌一刻。

  《大明历》,复满在戌四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疏。

  已上四十五事,密合者,《授时》十有八,《大明》十有一;亲者,《授时》十有八,《大明》十有七;次亲者,《授时》九,《大明》十有四;疏者,《授时》无,《大明》二;疏远者,《授时》无,《大明》一。

  定朔

  日平行一度,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昼夜之间,月先日十二度有奇,历二十九日五十三刻,复追及日,与之同度,是谓经朔。经朔云者,谓合朔大量不出此也。日有盈缩,月有迟疾,以盈缩迟疾之数损益之,始为定朔。

  古人立法,简而未密,初用平朔,一大一小,故日食有在朔二,月食有在望前后者。汉张衡以月行迟疾,分为九道;宋何承天以日行盈缩,推定小余;故月有三大二小。隋刘孝孙、刘焯欲遵用其法,时议排抵,以为迂怪,卒不能行。唐傅仁均始采用之,至贞观十九年九月后,四月频大,复用平朔。讫麟德元年,始用李淳风《甲子元历》,定朔之法遂行。淳风又以晦月频见,故立进朔之法,谓朔日小余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虚进一日,后代皆循用之。然虞絪尝曰:“朔在会同,苟躔次既合,何疑于频大;日月相离,何拘于间小。”一行亦曰:“天事诚密,虽四大三小,庸何伤。”今但取辰集时刻所在之日以为定朔,朔虽小余在进限,亦不之进,甚矣,人之安于故习也。

  初历法用平朔,止知一大一小,为法之不可易,初闻三大二小之说,皆不以为然。自有历以来,下讫麟德,而定朔始行,四大三小,理数自然,唐人弗克若天,而止用平朔。迨本朝至元,而常议方革。至如进朔之意,止欲避晦日月见,殊不思合朔在酉戌亥,距前日之卯十八九辰矣,若进一日,则晦不见月,此论诚然。苟合朔在辰申之间,法不当进,距前日之卯已逾十四五度,则月见于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隐见,本天道之自然,朔之进退,出入为之牵强,孰若废人用天,不复虚进,为得其实哉。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为知者道也。

  不用积年日法

  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离,候气朔之盈虚,不揆其端,无以测知天道,而与之吻合;然日月之行迟速不同,气朔之运参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古生数之始,谓之演纪上元。当斯之际,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连珠然。惟其世代绵远,驯积其数至逾亿万,后人厌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断截其数而增损日法,以为得改宪之术,此历代积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然行之未远,浸复差失,盖天道自然,岂人为附会所能苟合哉?夫七政运行于天,进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终,候验周匝,则象数昭著,有不容隐者,又何必舍目前简易之法,而求亿万年宏阔之术哉?

  今《授时历》以至元辛巳为元,所用之数,一本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为率,比之他历积年日法,推演附会,出于人为者,为得自然。

  或曰:“昔人谓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后定日法,法定然后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则历之有积年日法尚矣。自黄帝以来,诸历转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未闻舍此而能成者。今一切削去,无乃昧于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欤?”是殆不然。晋杜预有云:“治历者,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前代演积之法,不过为合验天耳。今以旧历颇疏,乃命厘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习哉。遂取汉以来诸历积年日法及行用年数,具列于后,仍附演积数法,以释或者之疑。

  《三统历》(西汉太初元年丁丑邓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东汉元和乙酉,后天七十八刻。)

  积年,十一四万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历》,(东汉元和二年乙酉编訢)造,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后天七刻。)

  积年,一万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历》(建安十一年丙戌刘洪造,行三十一年,魏景初丁巳,后天七刻。)

  积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历》(魏景初元年丁巳杨伟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积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历》(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积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历》(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冲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丑,后天二十九刻。)

  积年,五万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历》(后魏正光二年辛丑李业兴造,行一十九年,至兴和庚申,先天十三刻。)

  积年,一十六万八千五百九。

  日法,七万四千九百五十二。

  《兴和历》(兴和二年庚申李业兴造,行一十年,至齐天保庚午,先天九十九刻。)

  积年,二十万四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二十万八千五百三十。

  《天保历》(北齐天保元年庚午宋景业造,行一十七年,至周天和丙戌,后天一日八十七刻。)

  积年,一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二万三千六百六十。

  《天和历》(后周天和元年丙戌甄鸾造,行一十三年,至大象己亥,先天四十刻。)

  积年,八十七万六千五百七。

  日法,二万三千四百六十。

  《大象历》(大象元年己亥马显造,行五年,至隋开皇甲辰,后天十刻。)

  积年,四万二千二百五十五。

  日法,一万二千九百九十二。

  《开皇历》(隋开皇四年甲辰张宾造,行二十四年,至大业戊辰,后天七刻。)

  积年,四百一十二万九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十万二千九百六十。

  《大业历》(大业四年戊辰张胄玄造,行一十一年,至唐武德己卯,后天七刻。)

  积年,一百四十二万八千三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一百四十四。

  《戊寅历》(唐武德二年己卯道士傅仁均造,行四十六年,至麟德乙丑,后天四十七刻。)

  积年,一十六万五千三。

  日法,一万三千六。

  《麟德历》(麟德二年乙丑李淳风造,行六十三年,至开元戊辰,后天一十二刻。)

  积年,二十七万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大衍历》(开元十六年戊辰僧一行造,行三十四年,至宝应壬寅,先天一十三刻。)

  积年,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九十七。

  日法,三千四十。

  《五纪历》(宝应元年壬寅郭献之造,行二十三年,至贞元乙丑,后天二十四刻。)

  积年,二十七万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贞元历》(贞元元年乙丑徐承嗣造,行三十七年,至长庆壬寅,先天十五刻。)

  积年,四十万三千三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九十五。

  《宣明历》(长庆二年壬寅徐昂造,行七十一年,至景福癸丑,先天四刻。)

  积年,七百七万五百九十七。

  日法,八千四百。

  《崇玄历》(景福二年癸丑边冈造,行十四年,后六十三年,至周显德丙辰,先天四刻。)

  积年,五千三百九十四万七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三千五百。

  《钦天历》(五代周显德三年丙辰王朴造,行五年,至宋建隆庚申,先天二刻。)

  积年,七千二百六十九万八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

  《应天历》(宋建隆元年庚申王处讷造,行二十一年,至太平兴国辛巳,后天二刻。)

  积年,四百八十二万五千八百七十七。

  日法,一万单二。

  《乾元历》(太平兴国六年辛巳吴昭素造,行二十年,至咸平辛丑,合。)

  积年,三千五十四万四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千九百四十。

  《仪天历》(咸平四年辛丑史序造,行二十三年,至天圣甲子,合。)

  积年,七十一万六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一万一百。

  《崇天历》(天圣二年甲子宋行古造,行四十年,至治平甲辰,后天五十四刻。)

  积年,九千七百五十五万六千五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五百九十。

  《明天历》(治平元年甲辰周琮造,行一十年,至熙宁甲寅,合。)

  积年,七十一万一千九百七十七。

  日法,三万九千。

  《奉元历》(熙宁七年甲寅卫朴造,行十八年,至元祐壬申,后天七刻。)

  积年,八千三百一十八万五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万三千七百。

  《观天历》(元祐七年壬申皇居卿造,行一十一年,至崇宁癸未,先天六刻。)

  积年,五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二千三十。

  《占天历》(崇宁二年癸未姚舜辅造,行三年,至丙戌,后天四刻。)

  积年,二千五百五十万一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二万八千八十。

  《纪元历》(崇宁五年丙戌姚舜辅造,行二十一年,至金天会丁未,合。)

  积年,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大明历》(金天会五年丁未杨级造,行五十三年,至大定庚子,合。)

  积年,三亿八千三百七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重修大明历》(大定二十年庚子赵知微重修,行一百一年,至元朝至元辛巳,后天一十九刻。)

  积年,八千八百六十三万九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统元历》(后宋绍兴五年乙卯陈得一造,行三十二年,至乾道丁亥,合。)

  积年,九千四百二十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六千九百三十。

  《乾道历》(乾道三年丁亥刘孝荣造,行九年,至淳熙丙申,后天一刻。)

  积年,九千一百六十四万五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三万。

  《淳熙历》(淳熙三年丙申刘孝荣造,行一十五年,至绍熙辛亥,合。)

  积年,五千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七十七。

  日法,五千六百四十。

  《会元历》(绍熙二年辛亥刘孝荣造,行八年,至庆元己未,后天一十刻。)

  积年,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日法,三万八千七百。

  《统天历》(庆元五年己未杨忠辅造,行八年,至开禧丁卯,先天六刻。)

  积年,三千九百一十七。

  日法,一万二千。

  《开禧历》(开禧三年丁卯鲍浣之造,行四十四年,至淳祐辛亥,后天七刻。)

  积年,七百八十四万八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一万六千九百。

  《淳祐历》(淳祐十年庚戌李德卿造,行一年,至壬子,合。)

  积年,一亿二千二十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七。

  日法,三千五百三十。

  《会天历》(宝祐元年癸丑谭玉造,行十八年,至咸淳辛未,后天一刻。)

  积年,一千一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五十七。

  日法,九千七百四十。

  《成天历》(咸淳七年辛未陈鼎造,行四年,至至元辛巳,后天一刻。)

  积年,七千一百七十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七。

  日法,七千四百二十。

  此下不曾行用,见于典籍经进者二历。

  《皇极历》(大业间刘焯造,阻难不行,至唐武德二年己卯,先天四十三刻。)

  积年,一百万九千五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二百四十二。

  《乙未历》(大定二十年庚子耶律履造,不曾行用,至辛巳,后天一十九刻。)

  积年,四千四十五万三千一百二十六。

  日法,二万六百九十。

  《授时历》(元至元十八年辛巳为元。)

  积年、日法不用。

  实测到至元十八年辛巳岁。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五十分。

  日法,二千一百九十,演纪上元己亥,距至元辛巳九千八百二十五万一千四百二十二算。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二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三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四十九分。

  日法,八千二百七十,演纪上元甲子,距辛巳五百六十七万五百五十七算,日命甲子。

  气应,五十五日五百三十三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八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二十五分。

  日法,六千五百七十,寅纪上元甲子,距辛巳三千九百七十五万二千五百三十七算。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三十一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九百一十九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一十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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