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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粮


  元初用兵四方,士卒以私财自赡,贫者助以贴户。故上元养兵之费,而兵易足。至世祖定军户之籍,凡蒙古、探马赤、汉军,皆月给米五斗、盐一斤,别以米四斗赡其家。及收宋降兵,籍为新附军,以无贴户,月给米六斗、盐一斤,所谓军人盐粮例也。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议:“除渐长成了军人收系充军依例外,据各军阵户病没者之妻子照勘明白,每月支粮四斗施行。”

  二十四年,湖广行省言:“蒙古、汉军及新附军人,摘拔占城、云南、沿海、两广、福建等处,近者不下三五千里,话者至万余里,俱系烟瘴极边重地。凡去军人,易染疾病。况兼久戍资财罄尽,得替还家,新附地方不肯应附饮食,必因饥困骚扰居民,深为未便。”中书省议:“两广、福建、镇守军人得替还家,自起程日每日支行粮一升,至过江停罢。其余镇守军人不在此例。”是年,诏新附军人并诸色人匠停支齑菜钱。

  元贞元年,湖广炮手军匠万户府言:“新附军人请以正军米六斗养瞻家人,将养家米四斗、盐一斤支付本军。”中书省奏准,从便施行。

  延祐七年,诏管军官吏人等克减军人衣粮者,虽经敖免,仍追赃给主。

  至病军各翼,又置安乐堂以养之。至元二十一年,诏军前息病者,令高手医工用药看治,仍仰首领官专一随时考较,验病死军人多寡,以施赏罚。

  至大元年,江陵路录事李贞言:“各处安乐堂,益为过往病军所置。后遇病军死者,请比照养济院事例,官为敛瘗,定立名碑,俾家人识验。实为养生葬死,无憾之一。”户部议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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