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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官以下墓田之制


  品官以下墓田之制:一品,地九十步。二品,八十步。三品,七十步。四品,六十步。五品,五十步。六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庶人,九步。庶人墓田,四面距心各九步,四围相距共十八步。

  至元八年,禁墓上不得造房舍。

  至大元年,袁州路录事司照略案牍涂全周呈:“江南流俗以侈靡为孝。凡有丧葬,大其棺椁,厚其衣衾,广其宅兆,备存珍宝之器物,亦有将宝钞藉尸敛利,习以成风,非惟显失古制,于法似亦未合。每见厚葬之家,不发掘于不肖子孙,则开凿于强防盗贼。令死者暴露骸骨,良可痛悯。拟请严为禁治,今后丧家,除衣衾棺椁依礼举葬外,不许辄用金银、宝玉、器玩装殓。违者,以不孝论。”中书省议从之。

  泰定二年,山东道廉访使许师敬,请颁族葬制,禁用阴阳相地邪说。时同知密州事杨仲益撰《周制国民族葬昭穆图》,师敬韪其言,奏请颁行天下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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