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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民政部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承政厅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四人。参议厅参事二人。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五司,郎中八人,民治,警政、疆里各二人,余各一人。员外郎十有六人,民治、警政、营缮各四人,余各二人。主事十有八人,民治、警政各五人,营缮四人,余各二人。小京官各一人。习艺所员外郎一人,兼充消防队总理。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消防队三人。习艺所二人。六、七品警官各九人,消防队各六人。习艺所各三人。八、九品警官各十有二人。消防队各八人。习艺所各四人。以上俱隶警政司。六、七品艺师各一人。隶营缮司。六、七品医官各一人。隶卫生司。自警官以下俱奏补。八品录事二十人,九品录事三十有二人。俱咨补。

  大臣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副大臣贰之。民治掌编审户口,兼司保息乡政。警政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疆里掌经界图志,审验官民土地。营缮掌陵寝工程,修治道路,并保守古迹祠庙。卫生掌检医防疫,建置病院。所辖:豫审所,后隶大理院。路工局,教养局,俱遴员分治之。

  光绪三十年,设巡警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郎中五人,三十二年增二人。员外郎、主事各十有六人,三十二年增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三十四年增营缮司一人。小京官四人,三十二年增五人。一、二、三等书记官各十人。仿七、八、九品笔帖式旧制。三十二年改为八、九品录事。习艺所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三十二年,更名民政部。设承政、参议两厅,置参事二人。改设民治、疆里、营缮、卫生诸司,警政如故。宣统元年,定习艺所及消防队员额。如前所列。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内、外城巡警总厅,厅丞各一人。初制正四品。光绪三十三年升从三品。请简。掌徼循坊境,并典跸路警卫。总务处总佥事各一人。从四品。奏补。行政、司法、卫生三处各佥事三人。正五品。俱奏补。五品警官各四人。六品警官十有九人。内城十人。外城九人。七品警官二十人。内城十有一人。外城九人。八品警官二十有七人。内城十有四人。外城十有三人。九品警官二十有八人。内城十有五人。外城十有三人。七品以上奏补。八品以下咨补。八、九品录事各四人。委用。

  光绪三十年,设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置厅丞各一人。设总务、警务、卫生三处,置参事各一人。正五品。三十三年改佥事。内城五分厅,外城四分厅,知事九人。正五品。三十二年,增司法处。改警务曰行政。升总务处佥事品秩为属官首领。置五品以下各警官,无定员。八、九品录事各四人。并内五分厅为中、左、右三厅,外四分厅为左、右二厅,省知事四人。设内城二十六区,外城二十区,置区官、六、七品警官充。寻改区长。区副八、九品警官充。寻改区员。各一人。三十四年,省内、外城区半之。宣统元年,裁分厅,省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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