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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制序


  清初釐定官制,职仪粗具。中更六七作,存改洄沿,世不同矣。延及德宗,外患蹑迹,译署始立。继改专部,商、警、学部接踵而设,并省府、寺,乃分十部。嗣议立宪,理藩改部,军谘设处,复更巡警为民政,户为度支,商为农工商,兵为陆军,附立海军处,刑为法,别立大理院,又取工部所司轮路邮电专设邮传部。以今况往,洵称多制。

  宣统绍述,合枢于阁,增海军部,省吏部,改礼部为典礼院,盐政处为盐政院。犹虑阁权过重,设弼德院以相维系,资政院以为监督。增埤前事,取臬殊方,因事创名,官冗职杂,阶资官品,肇域未区。简奏咨补,故实斯在,辑而存之,具载后简,亦得失之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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