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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都察院左都御史,初制,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六年并改二品。康熙六年仍升满员为一品,九年并定正二品。雍正八年升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满、汉二人。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厅都事,正六品。俱满、汉一人。笔帖式四十有二人。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初制,满洲、汉军三品,顺治十六年改七品。康熙六年升四品,九年复为七品。雍正七年,改由编、检、郎员授者正五品。由主事、中、行、评、博授者正六品。乾隆十七年并定从五品。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京畿、江西、浙江、福建、湖广、河南、山西、陕西八道,满、汉各一人,江南道满、汉各三人,山东道满、汉各二人。

  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率科道官矢言职,率京畿道纠失检奸,并豫参朝廷大议。凡重辟,会刑部、大理寺定谳。祭祀、朝会、经筵、临雍,执法纠不如仪者。左副都御史佐之。十五道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覈本省刑名。京畿道分理院事,及直隶、盛京刑名,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两县。河南道照刷部院诸司卷宗,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五城。江南道稽察户部、宝泉局、左右翼监督、京仓、总督漕运,磨勘三库奏销。浙江道稽察礼部及本院。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坐粮厅、大通桥监督、通州二仓。山东道稽察刑部、太医院、总督河道,催比五城命盗案牍缉捕之事。陕西道稽察工部、宝源局,覆勘在京工程。湖广道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江西道稽察光禄寺。福建道稽察太常寺。四川道稽察銮仪卫。广东道稽察大理寺。广西道稽察太仆寺。云南道稽察理藩院、钦天监。贵州道稽察鸿胪寺。其祭祀、监礼、侍班纠仪,科道同之。经历掌董察吏胥。都事掌缮写章奏。其分摄者:巡视五城御史,满、汉各一人,科道中简用。一年更替。掌绥靖地方,釐剔奸弊。兵马司指挥、正六品。副指挥、正七品。吏目,未入流。自正指挥以下俱汉员。五城各一人,掌巡缉盗贼,平治道路,稽检囚徒,火禁区为十坊领之。

  初沿明制,设都察院。天聪十年,谕曰:“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者,许直言无隐。”崇德元年,置承政、参政各官。明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参政满、蒙、汉理事官各二人。后省。顺治元年,改左都御史掌院事,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协理院事,各二人。汉左佥都御史一人。先用汉军,后参用汉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抚,并以右系衔。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为督、抚坐衔。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衔。司务,后改经历。满、汉各一人。都事,满洲二人,乾隆十七年改满、汉各一人。汉军一人。康熙三十九年省。设十五道。河南道参治院事,置监察御史,满洲六人,河南、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掌印各一人。五年增十有七人。康熙二十八年增一人,后复省四人。乾隆十四年定江南、山东道各三人,京畿、河南、浙江、山西、陕西、湖广、福建道各二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道各一人。汉军八人;协理河南道一人,余隶江南等五道。康熙三十九年省入汉缺。汉员,江南道五人,内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浙江道六人,内掌印一人。九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江西道六人,十六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三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福建道五人,十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湖广道六人,八年、九年、十五年俱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复省一人。河南道六人,内掌印一人。十年、十八年俱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复省一人。山东道五人,内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山西道五人,内掌印一人。十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省一人。陕西道四人,内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四川道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广东道五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广西道、云南道各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各省二人。乾隆十四年各省二人。贵州道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京畿道无专员。乾隆十四年定满、汉各一人。启心郎,满洲、汉军各一人,十五年俱省。蒙古章京二人。康熙元年省。笔帖式,满洲五十有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十有六人。汉军七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十二年置蒙古二人。光绪三十三年,满、蒙、汉军共酌留三十人。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司指挥各一人,副指挥各二人,康熙十一年省五城各一人。乾隆三十一年改东、西、南、北四城副指挥分驻朝阳、永定、阜成、德胜诸门外,钤辖关厢,中城如故。吏目各一人。是岁定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监察御史许风闻言事。给事中同。二年,省京畿道。三年,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一人。九年,复设京畿道,专司照刷各署卷宗。乾隆十四年改归河南道。光绪三十二年停止刷卷。并置五城汉军理事官,是为巡城之始。十年,定满洲、汉军、汉五城御史各一人。十八年各增满员一人。雍正元年定满、汉各一人。乾隆三十九年汉军停开列。康熙二十九年,命左都御史马齐同理藩院尚书阿喇尼列议政大臣。故事,二院长官俱不豫议政,豫议自此始。五十七年,增置蒙古监察御史二人。满缺改。雍正二年,置内务府御史四人。十三年省。乾隆三年复置二人,本院御史内奏派。光绪三十二年停。五年,增置宗室御史二人。满缺改。乾隆十四年复改二人,通旧为四人。七年,置五城铺司巡检各一人。乾隆初省。乾隆十四年,诏按道定额。先是设十五道,唯河南、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六道授印信,掌印者曰掌道,余曰协道,京畿道亦给印信,未设专官。湖广等八道分隶之,曰坐道,不治事。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云南道,掌山东道兼理广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广东、贵州道,掌陕西道兼理湖广道。至是各道并给印信,规制始称。二十年,复命京畿道列河南道前,互易所掌,京畿道遂为要职。光绪三十二年,改定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按省分道。增设辽沈道,仿京畿道例,置掌道、协道各二人;析江南为江苏、安徽二道,湖广为湖北、湖南二道;并增甘肃、新疆二道,置满、汉御史各一人。是为二十道。令访求利病,专司纠察,后设之外务、农工商、民政诸部事件,多不关报。旧制,各部及各衙门分道稽察,至是停止。其制已洒然非旧云。

  顺治初,又有巡按御史,省各一人。十七年省。巡盐御史,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各一人。十年停,十二年复故。康熙十一年停,寻复置。三十年复差福建、两广各一人。五十九年停两广盐差。雍正元年停福建盐差。明年停长芦、河东盐差。四年停两浙盐差。巡漕御史一人。十四年停。雍正七年定差淮安、通州各二人。乾隆二十年改差淮安、济宁、天津、通州各一人。十七年增差通州四人。二十三年停差天津一人。二十六年复差天津一人。嘉庆十三年定科、道并差。道光二年俱停。巡视京、通各仓御史一人。七年停,八年复故。康熙七年又停。二十年定差满、汉各一人,二十六年再停。雍正元年置巡察御史一人,总查仓弊。五年改京、通仓各差一人。乾隆十七年定科、道并差。四十三年增差内仓一人。五十九年改令科、道监放,停差查仓官。嘉庆四年复故。光绪二十八年又停。巡视江南上下两江御史二人。六年省。巡视屯田御史一人。四年省。督理陕甘洮宣等处茶马御史一人。康熙七年省,三十四年复故,四十二年又省。雍正间,置巡察各省御史,江宁、安徽一人,湖北、湖南一人,山东、河南一人。巡视吉林、黑龙江科道,满洲二人。稽察奉天文武衙门御史一人。巡视山东、河南工务御史一人。直隶巡查御史:顺天、永平、宣化二人,保定、正定、河间二人,顺德、广平、大名二人。巡农御史一人。先后俱省。

  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初制,满员四品,汉员七品。康熙二年改满员七品,六年复为四品。九年俱定七品。雍正七年升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升正四品。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初制七品。雍正七年升正五品。笔帖式八十人。吏、户、兵、刑各十有五人,礼、工各十人。光绪三十二年酌留三十人。掌言职,传达纶音,勘鞫官府公事,以注销文卷;吏科分稽铨衡,注销吏部、顺天府文卷。户科分稽财赋,注销户部文卷。礼科分稽典礼,注销礼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文卷。兵科分稽军政,注销兵部、銮舆卫、太仆寺文卷。刑科分稽刑名,注销刑部文卷。工科分稽工程,注销工部文卷。有封驳即闻。

  初沿明制,六科自为一署,给事中无员限,并置汉军副理事官。顺治十八年,定满、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都给事中由左给事中转,左给事中由右给事中转。汉给事中二人,省副理事官。康熙三年,六科止留满、汉各一人。五年,改都给事中为掌印。雍正初,以六科内升外转,始隶都察院。凡城、仓、漕、盐与御史并差,自是台省合而为一。光绪三十二年,省六科名,别铸给事中印,额定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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