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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王及妃公主丧葬诸仪


  洪武二十八年,秦王樉诋薨,诏定丧礼。礼部尚书任亨泰言:“考宋制,宜辍朝五日。今遇时享,请暂辍一日。皇帝及亲王以下,至郡主及靖江王宫眷服制,皆与鲁王丧礼同。皇太子服齐衰期,亦以日易月,十二日而除,素服期年。”从之。

  定制:亲王丧,辍朝三日。礼部奏遣官掌行丧葬礼,翰林院撰祭文、谥册文、圹志文,工部造铭旌,遣官造坟,钦天监官卜葬,国子监监生八名报讣各王府。御祭一,皇太后、皇后、东宫各一,在京文武官各一。自初丧至除服,御祭凡十三坛,封内文武祭一。其服制,王妃、世子、众子及郡王、郡主,下至宫人,斩衰三年,封内文武官齐衰三日,哭临五日而除。在城军民素服五日。郡王、众子、郡君,为兄及伯叔父齐衰期年,郡王妃小功。凡亲王妃丧,御祭一坛,皇太后中宫、东宫、公主各祭一坛。布政司委官开圹合葬。继妃、次妃祭礼同。其夫人则止御祭一坛。俱造圹祔葬。郡王丧,辍朝一日。行人司遣掌行丧葬礼,余多与亲王同,无皇太后、皇后祭。郡王妃与亲王妃同,无公主祭。合葬郡王继妃次妃丧礼,俱与正妃同。凡世子丧,御祭一,东宫祭一。遇七及百日、下葬、期年、除服,御祭各一。凡世孙丧礼,如世子,减七七及大祥祭。凡镇国将军,止闻丧、百日、下葬三祭,奉国将军以下,御祭一。

  初,洪武九年五月,晋王妃谢氏薨,命议丧服之制。侍讲学士宋濂等议曰:“按唐制,皇帝为皇妃等举哀。宋制,皇帝为皇亲举哀。今参酌唐、宋之制,皇帝及中宫服大功,诸妃皆服小功,南昌皇妃服大功,东宫、公主、亲王等皆服小功,晋王服齐衰期,靖江王妃小功,王妃服緦麻,辍朝三日。既成服,皇帝素服入丧次,十五举音。百官奉慰,皇帝出次释服,服常服。”制曰“可”。其后,王妃丧视此。

  正统十三年,定亲王茔地五十亩,房十五间。郡王茔地三十亩,房九间。郡王子茔地二十亩,房三间,郡主、县主茔地十亩,房三间。天顺二年,礼部奏定,亲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先故者,合造其圹。后葬者,止令所在官司安葬。继妃则祔葬其旁,同一享堂。

  成化八年二月,忻王见治薨。发引日,帝不视朝。及葬,辍朝一日。十三年,四川按察使彭韶言:“亲王郡王薨逝,皆遣官致祭,使臣络绎,人夫劳扰。自后惟亲王如旧,其郡王初丧遣官一祭,馀并遣本处官。凡王国母妃之丧,俱遣内官致祭。今宗妇众多,其地有镇守太监者,宜遣行礼。又王国茔葬,夫妇同穴。初造之时,遣官监修,开圹合葬,乞止命本处官司。”帝从礼部覆奏,王妃祭礼如旧,馀依议行。弘治十六年七月,申王祐楷薨。礼部言:“前沂穆王薨,未出府。申王已出府而未之国,拟依沂穆参以在外亲王例行之。”

  王妃葬地载于《会典》者,明初追封寿春等十王及妃,坟在凤阳府西北二十五里白塔,设祠祭署、陵户。南昌等五王及妃祔葬凤阳皇陵,有司岁时祭祀,皆与享。怀献世子以下诸王未之国者,多葬于西山,岁时遣内官行礼。

  永乐十五年正月,永安公主薨。时初举张灯宴,遂罢之。辍朝四日,赐祭,命有司治丧葬。二月,太祖第八女福清公主薨,辍朝三日。定制,凡公主丧闻,辍朝一日。自初丧至大祥,御祭凡十二坛。下葬,辍朝一日。仪视诸王稍杀,丧制同,惟各官不成服,其未下嫁葬西山者,岁时遣内官行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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