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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稷


  社稷之祀,自京师以及王国府州县皆有之。其坛在宫城西南者,曰太社稷。明初建太社在东,太稷在西,坛皆北向。洪武元年,中书省臣定议:“周制,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社稷之祀,坛而不屋。其制在中门之外,外门之内。尊而亲之,与先祖等。然天子有三社。为群姓立者曰太社。其自为立者曰王社。又胜国之社屋之,国虽亡而存之,以重神也。后世天子惟立太社、太稷。汉高祖立官太社、太稷,一岁各再祀。光武立太社稷于洛阳宗庙之右,春秋二仲月及腊,一岁三祀。唐因隋制,并建社稷于含光门右,仲春、秋戊日祭之。玄宗升社稷为大祀,仍令四时致祭。宋制如东汉时。元世祖营社稷于和义门内,以春秋二仲上戊日祭。今宜祀以春秋二仲月上戊日。”是年二月,太祖亲祀太社、太稷。社配以后土,西向。稷配以后稷,东向。帝服皮弁服,省牲;通天冠、绛纱袍,行三献礼。初,帝命中书省翰林院议创屋,备风雨。学士陶安言:“天子太社必受风雨霜露。亡国之社则屋之,不受天阳也。建屋非宜。若遇风雨,则请于斋宫望祭。”从之。三年,于坛北建祭殿五间,又北建拜殿五间,以备风雨。

  十年,太祖以社稷分祭,配祀未当,下礼官议,尚书张筹言:

  按《通典》,颛顼祀共工氏子句龙为后土。后土,社也。烈山氏子柱为稷。稷,田正也。唐、虞、夏因之。此社稷所由始也。商汤因旱迁社,以后稷代柱。欲迁句龙,无可继者,故止。然王肃谓社祭句龙,稷祭后稷,皆人鬼,非地祇。而陈氏《礼书》又谓社祭五土之祇,稷祭五谷之神。郑康成亦谓社为五土总神,稷为原隰之神。句龙有平水土功,故配社,后稷有播种功,故配稷。二说不同。汉元始中,以夏禹配官社,后稷配官稷。唐、宋及元又以句龙配社,周弃配稷。此配祀之制,初无定论也。至社稷分合之义,《书召诰》言‘社于新邑”,孔注曰:“社稷共牢。”《周礼》“封人掌设王之社壝”,注云:“不言稷者,举社则稷从之。”陈氏《礼书》曰:“稷非土无以生,土非稷无以见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山堂考索》曰:“社为九土之尊,稷为五谷之长,稷生于土,则社与稷固不可分。”其宜合祭,古有明证。请社稷共为一坛。至句龙,共工氏之子也,祀之无义。商汤欲迁未果。汉尝易以夏禹,而夏禹今已列祀帝王之次,弃稷亦配先农。请罢句龙、弃配位,谨奉仁祖淳皇帝配享,以成一代盛典。

  遂改作于午门之右,社稷共为一坛。

  初,社稷列中祀,及以仁祖配,乃升为上祀。具冕服以祭,行奉安礼。十一年春,祭社稷行新定仪。迎神、饮福、送神凡十二拜,馀如旧。建文时,更奉太祖配,永乐中。北京社稷坛成,制如南京。洪熙后,奉太祖、太宗同配。旧制,上丁释奠孔子,次日上戊祀社稷。弘治十七年八月,上丁在初十日,上戊在朔日,礼官请以十一日祀社稷。御史金洪劾之,言如此则中戊,非上戊矣。礼部覆奏言:“洪武二十年尝以十一日为上戊,失不始今日。”命遵旧制,仍用上戊。

  嘉靖九年谕礼部:“天地至尊,次则宗庙,又次则社稷。今奉祖配天,又奉祖配社,此礼官之失也。宜改从皇祖旧制,太社以句龙配,太稷以后稷配。”乃以更正社稷坛配位礼,告太庙及社稷,遂藏二配位于寝庙,更定行八拜礼。其坛在西苑豳风亭之西者,曰帝社稷。东帝社,西帝稷,皆北向。始名西苑土谷坛。嘉靖十年,帝谓土谷坛亦社稷耳,何以别于太社稷?张璁等言:“古者天子称王,今若称王社、王稷,与王府社稷名同。前定神牌曰五土谷之神,名义至当。”帝采帝耤之义,改为帝社、帝稷,以上戊明日祭。后改次戊,次戊在望后,则仍用上巳。春告秋报为定制。隆庆元年,礼部言:“帝社稷之名,自古所无,嫌于烦数,宜罢。”从之。

  中都亦有太社坛,洪武四年建。取五方土以筑。直隶、河南进黄土,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进赤土,江西、湖广、陕西进白土,山东进青土,北平进黑土。天下府县千三百余城,各土百斤,取于名山高爽之地。

  王国社稷,洪武四年定。十一年,礼臣言:“太社稷既同坛合祭,王国各府州县亦宜同坛,称国社国稷之神,不设配位。”诏可。十三年九月,复定制两坛一壝如初式。十八年,定王国祭社稷山川等仪,行十二拜礼。

  府州县社稷,洪武元年颁坛制于天下郡邑,俱设于本城西北,右社左稷。十一年,定同坛合祭如京师。献官以守御武臣为初献,文官为亚献、终献。十三年,溧水县祭社稷,以牛醢代鹿醢。礼部言:“定制,祭物缺者许以他物代。”帝曰:“所谓缺者,以非土地所产。溧水固有鹿,是有司故为苟简也。百司所以能理其职而尽民事者,以其常存敬惧之心耳。神犹忽之,于人事又何惧焉!”命论如律。乃敕礼部下天下郡邑,凡祭祀必备物,苟非地产、无从市鬻者,听其缺。十四年,令三献皆以文职长官,武官不与。

  里社,每里一百户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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