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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志中(5)


  推五星

  五行:木,岁星;火,荧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终日与天度相约,为周率、日率。章岁乘周,为月法。章月乘日,为月分。分如法,为月数。通数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为斗分。(日度法用纪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大余、小余。(以通法各乘月数,日法各除之,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大余。)

  五星入月日、日余。(各以通法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会数约之,所得各以日度法除之,则皆是。)

  五星度数、度余。(减多为度余分,以周天乘之,以日度法约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度余,过周天去之及斗分。)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章闰,七。
  章月,二百三十五。
  岁中,十二。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会数,四十七。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斗分,一百四十五。
  木: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合月数,十三。
  月余,六万四千八百一。
  合月法,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八。
  日度法,三百九十五万九千二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一千三百七。
  入月日,十五。
  日余,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
  朔虚分,一百五十。
  斗分,九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
  度数,三十三。
  度余,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

  火:周率,三千四百七。
  日率,七千二百七十一。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七。
  合月法,六万四千七百三十三。
  日度法,二百万六千七百二十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一千一百五十七。

  入月日,十二。
  日余,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
  朔虚分,三百。
  斗分,四十九万四千一十五。
  度数,四十八。
  度余,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七百六。
  土:周度,三千五百二十九。
  日率,三千六百五十三。
  合月数,十二。
  月余,五万三千八百四十三。
  合月法,六万七千五十一。
  日度法,二百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一。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五百三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
  朔虚分,九百二十三。
  斗分,五十一万一千七百五。
  度数,十二。
  度余,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
  金:周率,九千二十二。
  日率,七千二百一十三。
  合月数,九。
  月余,十五万二千二百九十三。
  合月法,十七万一千四百一十八。
  日度法,五百三十一万三千九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一千一百二十九。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朔虚分,三百二十八。
  斗分,一百三十万八千一百九十。
  度数,二百九十二。
  度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水:周率,一万一千五百六十一。
  日率,一千八百三十四。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一。
  合月法,二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九。
  日度法,六百八十万九千四百二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七百七十三。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朔虚分,六百八十四。
  斗分,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三百四十五。
  度数,五十七。
  度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推五星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满日率得一,名积合,不尽为合余。以周率除之,得一,星合往年。二,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合余减周率为度分。金、水积合,奇为晨,耦为夕。

  推星合月

  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满合月法从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去积月,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命以天正算外,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入月日

  以通法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以会数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余,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度,不尽为余,命度以牛前五起。

  右求星合。

  求后合月

  以月数加月数,以月余加月余,满合月法得一月,不满岁中,即合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后合朔日

  以朔大小余,加合月大小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

  求后入月日术

  以入月日、日余,加合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减一日。后小余满七百七十三以上者,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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