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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和帝纪(5)


  河南尹张酺上疏曰:“臣愚以为窦氏之事,宜下理官,与天下共平其罪,恐后世不见其事。窦氏盛时,群臣莫不阿附,唯恐在后,皆以宪为伊、吕,比邓夫人于文母。及陛下发雷电之怒,皆以为罪不容诛,何前后之相背也!赖圣朝明达析其中。伏见夏阳候瑰前为光禄勋,每与臣相见,常有励节竭忠庶几之心,检敕宾客,未尝犯法。闻王政有三宥之义,故蔡叔流言,周公原本而诛。臣愚以为可黜瑰爵关内侯,还京师,竭忠供养比阳主,以优属重示厚德。”上感酺言,徙瑰为长沙侯。

  ①李贤曰:“按邓夫人,即穰侯邓迭母元。张酺论宪兼及其党,称邓夫人,犹如前书霍光妻称霍显,祁大伯母号祁夫人之类。”按文母,文王之妃太姒也。诗周颂雝曰:“既右烈考,亦右文母。”又王引之经义述闻曰:“列女传母仪传:‘太姒仁而明道,号曰文母。’然则文母之称,专美太姒之文德明矣。《汉书》元后传:‘太皇太后,当为新室文母太皇太后。’后书邓骘传:‘伏帷和熹皇后圣善之德,为汉文母。’何敞传:‘伏惟皇太后秉文母之操。’皆本周颂为义。”可知文母乃汉代褒美皇后文德之雅称。时邓夫人贵盛,故宪党皆争以文母谀媚之。
  ②《礼记》文王世子曰:“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
  ③书蔡仲之命曰:“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群叔流言,乃致辟管叔于商;囚蔡叔于郭邻,以车七乘;降霍叔于庶人,三年不齿。”据此则《袁纪》“蔡叔”恐系“管叔”之误。

  于是何敞、班固免归家,敞子与瑰善,固党于窦氏也。

  初,固不教儿子,儿子负固势不遵法度,吏民苦之。洛阳令种竞尝出,固奴干车,诃奴,醉骂辱竞,竞大怒,畏宪不敢发,心衔之。及宪宾客皆被系,竞因此捕系固,遂死狱中。诏谴责竞,而主者极罪。固字孟坚,彪之子也。

  ①《范书》班固传作“种竞”。按说文曰:“竞,从二兄,二兄竞意,从丰声,读若矜。一曰竞,敬也。”二字通。
  ②“醉”原作阙文,黄本作“辞”,此据陈澧校而补。龙溪精舍本亦作“醉”。
  ③极罪,《范书》作“抵罪”。

  初,世祖问窦融,在西州时每所上章奏,谁与参之,融对曰“皆班彪所为也。”世祖雅闻彪名,将召之,会彪举茂才,〔为徐〕(除)令,以病免。后应三公之命,辄谢病去,复以司徙掾望都长,所历二县,皆为吏民所爱。彪既才高,而专心文史之间。司马迁著《史记》,自太初已后阙而不录。其后好事者或颇缀录其时事,然多鄙俗,不足以继其书。彪乃采前人遗事,旁贯异闻,作后传数十篇。因斟酌前史,而讥正其失。略曰:

  唐虞三代,诗书所及,世有史官,以司典籍。至于诸侯,国自有史,故《孟子》曰:‘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其事一也。’定、哀之间,鲁君子左丘明论集其文,作《左传》三十篇,又撰异同,号曰《国语》二十篇。由是乘、梼杌之事遂闇,而左氏、《国语》独彰。又有记录黄帝以来至《春秋》时帝王公侯卿大夫,号世本十五篇。《春秋》之后,七国并争,秦并诸侯,则有《战国策》三十二篇。汉定天下,大夫陆贾记录时功,作楚汉《春秋》九篇。孝武之世,太史令司马迁采左氏、《国语》,删世本、《战国策》,据楚汉列国时事,上自黄帝,下讫获麟,作本纪、世家、列传、书、表凡百三十篇,而十篇缺焉

  迁之所记,从汉元至武帝,则纪其功,至其〔采〕摭经传,分散数家之事,甚多疏略,务欲以多闻广博为功,论议浅而不笃。其论术学,则崇黄老而薄五经;序货殖,则轻仁义而羞贫穷;尊游侠,则贱守节而贵俗功。此其大弊伤道,所以遇极刑之咎也。然善述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野,文质相称,盖良史之才也。诚令迁依五经之法言,同圣人之是非,意亦庶几矣。

  夫百家之书,犹可法也。若左氏、《国语》、世本、《战国策》、楚汉《春秋》、太史公书,今之所以知古,后之所由观前,圣人之耳目也,焉可阙哉!

  ①据《范书》叙传改补。又举将,《范书》作“司隶”。按万斯同东汉九卿年表,时司隶乃鲍永也。
  ②《范书》班彪传作“后察司徒廉为望都长”,《袁纪》此必有脱误。
  ③李贤曰:“好事者谓扬雄、刘歆、阳城衡、褚少孙、史孝山之徒也。”沈钦韩曰:“史通五史篇,诸好事者若冯商、卫衡、扬雄、史岑、梁审、肆仁、晋冯、段肃、金丹、冯衍、韦融、萧奋、刘恂等相次撰续,迄于哀平间,犹名《史记》。”杨树达曰:“东观汉记:‘
  东平王苍上光武受命中兴颂,明帝问校书郎,此与谁等,皆言类相如扬雄前代史岑之比。’知史岑为西汉人。晋冯段肃见下文固奏记,文称‘京兆祭酒晋冯、弘农功曹史殷肃’。‘殷’与‘段’形近误也。”
  ④杨树达曰:“《论衡》佚文篇云:‘班叔皮续太史公书,载乡里人以为恶戒,叔皮不为恩挠。’”
  ⑤《范书》标点本作“二十二篇”,汲古阁本作“二十篇”。按四库提要曰:“汉志作二十一篇。其诸家所注,隋志虞翻、唐固本皆二十一卷,王肃本二十二卷,贾逵本二十卷,互有增减,盖偶然分并,非有异同。而此本首尾完具,实二十一卷。诸家所传南(惟昭所注本,隋志作二十二卷,唐志作二十卷。)北宋版,无不相同,知隋志误一字,唐志脱一字也。”
  ⑥汉志及《范书》均作“三十三卷”,《袁纪》恐误。
  ⑦李贤曰:“十篇谓迁殁之后,亡景纪、武纪、礼书、乐书、兵书、将相年表、日者传、三王世家、龟策传、傅靳列传。”按贤注乃本张晏说,分见《史记》自序集解、索隐,《汉书》司马迁传注。余嘉锡太史公亡篇考曰:“卒者,终也,终述之至麟止,则武帝以前,无不成之篇,故篇末总叙之曰:‘上记轩辕,下至于兹,著十二本纪,作十表、八书、七十列传,凡一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字。’篇数字数之详如此,是其书皆已写定,不独无有录无书之篇,亦不当有草创未成之作矣。盖十篇之缺,实在迁死之后,故曰‘其书稍出’,明其出之未全。逮杨恽宣布其书,而此十篇竟不复传,但有录而已。”
  ⑧《范书》作“则其功也”。
  ⑨“采”字据《范书》补。又“数家”《范书》作“百家”。
  ⑩据《范书》班彪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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