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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和帝纪(2)


  永元二年[90年]

  春正月,大赦天下。

  夏,耿秉出塞,至涿邪山,与北单于相遇,大战破之。

  秉字伯初,国之子也。魁梧有才略,善说司马法,为将常为士卒先,休息不部陈,然远斥候,〔明〕要誓,士卒争为致死。秉薨,谥壮侯。南单于闻秉薨,举国发丧,剺面流血,得外国心如此。秉弟夔,壮勇有气力,以军功拜骑都尉。常以精骑八百出塞,于金微山斩阏氏、名王以下,自汉军所未至,封粟邑侯

  ①按《汉书》艺文志,军礼司马法百五十五篇,入礼类。又曰:兵家者,盖出古司马之职,王官之武备也。洪范八政,八曰师,明兵之重也。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司马法是其遗事也。又按隋书经籍志及新、旧唐志,均作司马穰苴撰。《史记》司马穰苴传曰:“养威王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则司马法乃古兵法,非穰苴所撰明矣,三志乃伪记耳。
  ②据《东观记》及《范书》补。又“要”,约也。
  ③《范书》作“桓侯”。
  ④原作“栗邑侯”。《范书》作“粟邑侯”,两汉志无栗邑而有粟邑,属左冯翊,故径正。

  五月丙辰,立皇弟惠为〔济〕北(海)王,开为河间王,瑕为城阳王。立故淮〔阳〕(南)闵王昺子恻为常山王,故齐王晃子忍为齐王,北海王睦子威为北海王

  ①按《袁纪》下文有“北海王”,此不当作“北海王”,故据《范书》改作“济北王”。又《范书》和帝纪“惠”作“寿”,“瑕”作“淑”,未知孰是。
  ②据《范书》改“淮南”为“淮阳”。又《范书》和帝纪“恻”作“侧”。明八王传“闵王”作“顷王”。又和帝纪“忍”作“无忌”,且作“丁卯”日所改封。与《袁纪》多异。

  车师遣使奉献。

  六月庚辰,封窦宪为〔冠军〕(武阳)侯,笃〔郾〕(偃)侯,景汝阳侯,瓖夏阳侯。宪独不受封。

  ①《范书》作“冠军侯”。按《东观记》曰:“封武阳侯,食邑二万户。宪固辞封。诏曰:‘大将军宪,前岁出征,克灭北狄,朝加封赏,固辞不受。舅氏旧典,并蒙爵土,其封宪冠军侯,邑二万户。’”按本卷永元元年六月已言封武阳侯,此不当复言之,故依《东观记》以正之。
  ②据《范书》及两汉志改。

  辛卯,中山王焉薨,谥曰简王。

  光武时,诸王皆就国,焉以郭后少子故留京师。至永平初乃就国,诏赐羽林右骑为虎贲,又令上官属子弟以为官骑焉。皆上疏辞让,诏曰:“诸侯出境,必有武备,夹谷之会,司马以从。夫有文事,必有武备,所以重蕃也。王无辞焉。”

  ①定公四年《左传》,子鱼对卫灵公曰:“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于是乎出境。若嘉好之事,君行师从,卿行旅从。”
  ②定公十年《谷梁传》曰:“类谷之会,孔子相焉,两君就坛,两相相揖。齐人鼓噪而起,欲以执鲁君。孔子历阶而上,不尽一等,而视归乎齐侯,曰:‘两君合好,夷狄之民何为来为?’命司马止之。齐侯逡巡而谢曰:‘寡人之过也。’”
  ③见定公十年《谷梁传》之文。

  是夏,月氏王谢将七万骑攻班超,超众大恐。超曰:“月氏兵虽多,千里逾葱岭,何足忧哉!但当收谷坚守,饥穷自降,不过数十日决矣!”谢攻超,不能下,抄掠无所得。超度其粮尽,必从龟兹求食,乃遣数千兵伏东界要之。谢果遣骑赉金银珠玉往龟兹,伏兵遮击,尽杀之。遣持所斩以示谢,谢大惊,即遣使请罪,愿得生归,超纵遣之。月氏震怖,岁岁奉贡。

  ①《范书》班超传曰谢乃是月氏副王。

  秋七月,大将军窦宪出屯叙州。

  九月,匈奴北单于遣使款塞,愿朝见宪。中护军班固迎单于,单于为南单于所破,远遁漠北,固至私渠海而还。于是北单于地空,宪欲自为功,乃立降者鹿蠡王阿修为单于,因置中郎将领护军,如南单于故事。事下公卿,司徒袁安、太尉宋由、太常丁鸿、少府〔尹〕睦(识)以为:“阿修,诛君之子,又与鲜卑、乌桓为父兄之雠,不可立。南单于先帝所置,今首破北虏,新建大功,宜令并领降众,以终先帝破北成南之策。”

  ①《范书》袁安传作“阿佟”,南匈奴传作“于除鞬”。惠栋曰:“《袁纪》作‘阿修’。”钱大昭曰:“疑即于除鞬也。”集解引黄山曰:“案南匈奴传:‘章和元年,鲜卑击北匈奴,斩优留单于。’又‘
  永元三年,北单于复为耿夔所破,逃亡不知所在,其弟谷蠡王于除鞬自立为单于,遣使款塞。窦宪上书,立为北单于,朝廷疑之’。似阿修别为一人,乃优留之弟。若于除鞬之兄,是为嗣单于,但逃亡,未尝为二虏杀也。惟《袁纪》谓阿修诛君之子,又与乌丸、鲜卑为父兄之雠,则似即为于除鞬。故《通鉴》不更及阿修之名也。”按钱说是。
  ②据《通鉴考异》改。然按《范书》,永元二年,任少府一职者,窦嘉也。时尹睦任大司农,与《袁纪》异。又《范书》袁安传载,同安议者乃任隗、刘方、尹睦也,而宋由、丁鸿、耿秉等皆可宪议,亦与《袁纪》异。宋由乃窦氏之党,不当从安议,且太尉不当列司徒下,此“太尉宋由”恐系“司空任隗”之误。

  议未定,安惧宪计遂行,复独上封事曰:“臣闻功有难图不可豫见者,事有较然易料不疑者。臣谓惧守正执平者,臣请以先帝旨意明之。光武皇帝本所以立南单于者,欲以安南定北,分匈奴之势也。孝明皇帝欲褒成先帝之功,故赫然发怒,命将征伐。陛下奉承洪业,大开强宇,大将军远出籍胜,此诚宣明祖宗余志之弘勋也。自南单于归德已来,四十余年矣,三帝积累,以遗陛下,孳孳所成也。今南单于屯建大谋,深入匈奴,空尽北虏,屯之大功也。辍而不图,改立新降,以一朝之计,违三代之业,背先祖,弃旧恩,非计之长也。夫言行,君子之枢机;赏罚,治国之纲纪。《论语》曰:‘

  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今失信封南一屯,则百蛮不敢复保誓矣。阿修诛君子,于《春秋》之义所不当立。而乌丸、鲜卑新杀北单于,情莫不忿恶其雠,今而立之,则失意而怀怒矣。兵、食可废,信不可去。且汉故事,供给南单于费值岁一亿九千余万。今北庐弥远,其费过倍,是所以空尽天下也。”诏下其议,与宪更相难十余条。宪负恃贵势,言辞骄慢,安终不移,上卒从安议

  ①屯,即屯屠阿也。
  ②见《易·系辞》上。
  ③《类聚》卷五二引韩子曰:“言先王仁义,无益于治,必赏罚则国治。”按此乃显学篇之文,而陈奇猷《韩非子》集解无“必赏罚则国治”句,注引陶鸿庆语“必吾赏罚”下有脱文,陈补“则倍其始法度赏罚”八字。按太平《御览》卷六二四引,作“必赏罚则国富而治”,下接“法度赏罚者,国之脂泽粉黛也”,与《类聚》同。陈所补恐非。
  ④昭公十一年《公羊传》曰:“诛君子不立。”
  ⑤《论语》颜渊曰:“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⑥《范书》袁安传作“一亿九十余万”,恐非。
  ⑦“与”原作“于”,据《范书》径改。
  ⑧《范书》作“竟立阿佟为单于”。《通鉴》从《范书》,作“上竟从宪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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