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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六


  乙酉,罢诸路同提点刑狱使臣,置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广南东西、福建、成都、梓、利、夔路转运判官。先是,同提点刑狱使臣或有窃公用银器及乐倡首饰者,议者因言使臣多不习法令、民事,不可为监司,故罢之。十一路旧止一转运使,至是各增置判官,以三年为一任。第二任知州人为判官,满一任与提点刑狱;初任知州若第二任通判为判官,满两任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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